机动车辆是人们日常出行的重要工具,注意驾驶安全也是必备条件之一,可有些“聪明人”因不符合车辆驾驶操作证件,便想到伪造驾驶证匹配车辆进行驾驶,下面就让小编带大家看一起因驾驶车辆证照不符,遇检时企图逃避法律责任,酿成交通事故的案件。
事情回溯到2018年1月17日,被告人何某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从阜康行驶至三台检查站接受检查时,何某某向民警出示了伪造的A2驾驶证被发现,因害怕交警扣车罚款,何某某快速驾车逃跑,在行驶过程中与3辆小轿车、3辆小型普通客车、1辆小型面包车相撞,造成8辆车损坏、5人受伤的一起道路交通事故。其中尼某驾驶的轿车中的乘客腊某机体损伤程度鉴定为轻伤二级,热某、古某、黑某三人机体损伤程度鉴定为轻微伤。8辆车损坏价值合计为134676元。
法院认为
被告人何某放任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持伪造的A2驾驶证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为逃避交通法规处罚超速行驶逃跑,导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终被告人何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法官普法】《刑法》第133条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根据《刑法》第144条规定、第155条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是指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之外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从犯罪构成上看,两罪在犯罪客体、犯罪主体方面基本一致。虽然交通肇事罪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只是特定的交通运输领域而已,二者损害的都是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和重大财产安全,且两罪对犯罪主体也无特殊要求,均系一般主体,由此,区分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重点在于分析两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和主观心理态度,本案中被告人何某超速行驶,躲避检查,能预料到可能发生车祸的结果,放任这种结果的行为,损害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和重大财产安全,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因驾驶车辆证照不符,遇检时企图逃避法律责任,酿成大祸
作者:古扎丽努尔来源:昌吉中院

机动车辆是人们日常出行的重要工具,注意驾驶安全也是必备条件之一,可有些“聪明人”因不符合车辆驾驶操作证件,便想到伪造驾驶证匹配车辆进行驾驶,下面就让小编带大家看一起因驾驶车辆证照不符,遇检时企图逃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