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失去吐槽的权利了吗?

来源:广州仲裁委员会

文章摘要
前言 近日,鸿茅药酒事件不断发酵:吃瓜群众强势围观,专业人士趁势科普,公安机关声明回应,网络大V持续跟帖,主流媒体相继报道,监管部门发文表态,检察机关发布通报。

前言
近日,鸿茅药酒事件不断发酵:吃瓜群众强势围观,专业人士趁势科普,公安机关声明回应,网络大V持续跟帖,主流媒体相继报道,监管部门发文表态,检察机关发布通报。这一场“因帖获罪”、“千里抓捕”的事件已经成为舆论热点,引发了一场场讨论,对涉案药品成分的分析、法律程序的讨论、地方保护的质疑等都成了讨论焦点。
根据目前凉城县公安局、内蒙古检察院发布的通报,我们可以得知:谭秦东因涉嫌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拘留措施。后检察机关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并变更强制措施。
谭秦东自1月10日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到4月17日变更强制措施取保候审,已将近一百天。
该案事态的发展,可谓是一石激起千层浪。无独有偶,前段时间河北邯郸一男子因吐槽县医院食堂难吃而被拘留也引发了不少讨论与关注。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人们不禁感慨:言论自由表达的渠道拓展了,言论自由的尺度却缩窄了吗?我们不禁要问:我们失去吐槽的权利了吗?我们不能批评与评论了吗?发言不慎就要被逮捕吗?
一、言论自由及其边界
言论自由的实质究竟是什么?在当代中国,它意味着在有序、合法的前提下充分表达意见,促进社会的进步与发展。言论自由的表达,应避免故意捏造虚伪事实,恶意散布不实消息。
《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民有言论自由。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条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消费者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但借机诽谤、诋毁,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作为一名普通社会公众,我们有表达意愿和评论的权利。
作为一名消费者,我们有权对购买的商品进行评价。
作为一名学有专长的工作者,我们应该可以就专业问题,发出不同的观点,表达自己的看法。
当然,言论自由并非是任意妄为,发表言论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刑法》对损害他人利益的几种行为也进行了明文规定,比如《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对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进行了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除此之外,《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对诬告陷害罪进行了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了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从上述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出:一个人的言论,是归于《宪法》等法律保护的范畴还是属于《刑法》等法律规制的范畴,应当考虑是批评还是诽谤,是陈述客观事实还是编造、捏造虚伪事实。并非所有的言论都应受到保护,诽谤或者攻击他人名誉或声誉的言论理应受到一定限制。但倘若是基于合理诉求,合法方式对商品或事件进行评论,即使给他人或企业造成了一定损失,也应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区分和判断。
回到本案中来,谭秦东的言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还是违法犯罪行为还是正常的批评、评论行为,在案件尚未有定论,公安机关退回补充侦查期间,我们等待司法机关的最终调查结果。
二、言论自由与社会进步
在这起“因帖获罪”的千里抓捕案中,我们应当看到,公安机关的及时回应,监管部门的发文表态,行业协会的发声援助,检察机关的案情通报,各种社会力量基本都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给予了正面回应,案件情况也正在一步步向社会公开,从这个意义上看,这是社会的进步,也是法治的进步。这也从侧面反映出,广大网友们并非只是单纯的吃瓜看热闹,在涉及公平正义的问题上,我们也看到了网友的朴素的正义感,看到了舆论监督作用的增强。
把暴露出来的问题放在阳光下,从而引起社会的关注和监督,进而得到合法合理解决,从某种意义上讲,这就是社会的进步。
我们无意于通过目前现有报道的事实来预判,谭秦东的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是否成立,这最终应交由司法机关来判断。
我们希望,内蒙古检方作出的关于证据不足,事实不清,退回补充侦查,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不是迫于舆论的压力,而是基于案件的事实。
三 、一点思考
在这场于近日爆发的鸿茅药酒案中,鸿茅药酒因为谭秦东的发帖造成多少损失目前我们不太清楚,对商誉的损害有多严重目前也不太清楚,但医生因为发帖被捕这一事件给鸿茅药酒的商誉造成的损失恐怕是令鸿茅药酒公司始料未及的。
面对质疑,积极进行调查和正面回应,方是有担当的企业在维护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过程中应有的气度。我们从不否认个人或企业在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寻求法律救济的方式方法,只是对于向社会公众提供商品的企业来说,如何消除质疑与误解,赢得公众认可和信任,才是企业更应该重点关注的部分。
伏尔泰曾说过,我不同意你说的话,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引起广泛关注的案件总是具有示范效果,倘若对言论有过多的限制,则我们将听不到更多不同的声音。由一篇文章引来牢狱之灾,推而广之,是否每个人都可能陷于这种危机与恐慌之中?
每一个关乎公平正义的热点事件,都是一次普法的过程,也是推动社会进步的契机。社会不能只有点赞,还应有批评和评论的声音存在。
个人要谨言,公权力机关也应慎刑。
如此,人们理想中的法治昌明,言论自由,监督有效,正义可期的法治景象也许并不远。
广仲仲裁示范条款如下: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均提请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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