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开一个庭,我代理原告,主张被告殴打原告致伤要求被告,被告是这样答辩的:"原告说我打人不是事实,事实是原告打我,在打我时伤到自己。"
我以为我听错了,法官也懵了,在白纸黑字的住院病例、治安调解记录面前,被告居然用如此荒诞的说辞来答辩,看来是对庭审有什么误解。
法官问:"那你有什么证据呢?"
被告:"我说的就是证据!"
如果是遇到认真的法官,这个被告免不了要被一顿训斥的,还好这个法官没有计较。
但我可以明显感受到,法官是很生气的,只是克制住了。
我已经很久没有遇到这样的当事人了,不仅是一个法盲,还是一个不讲理的人。
有的当事人可能会以为,开庭过程中怎么说、怎么辩解至关重要,无论对方主张什么都不要轻易承认,这样才是赢官司的关键。
以我的经验来看,持这样看法的人不在少数,因此一遇到开庭就要合计以什么样的诡辩来否认对方所主张的事实,至于证据,反而不是最重要的。
这就导致这些人的辩解完全是在胡说八道,没有任何证据支撑,不仅没起到应有的作用,反而还给人以极坏的印象,官司输了,人品败了,实在是得不偿失。
作为被告,辩解固然是重要的,但不能违背生活常理,也不能为了否认而不顾客观事实,否则就变成了耍无赖。
我记得有一次开庭,我方提供了户口本证明家庭成员情况,但对方在质证时居然说不认可真实性,说这个证据肯定是假的。
也许,对方内心也是认可的,但他的立场让他认为不能轻易承认我方提供的证据。
我想这可能就是很多当事人认识上的误区:认为基于立场的对立,对对方主张的事实和证据都要否认,这样才显得据理力争。
所以即便内心认可了,但嘴还是要硬的。
在我所经历的官司中,凡是这样不分青红皂白就瞎辩解的,无一例外,最终都输得很惨。
不遵守基本的诚信诉讼原则是打官司的大忌,一旦被法官认为是这样的人,结果不利已经算是轻的了,严重的情况还会被司法惩戒。
因此我的建议是,一定不要用违背生活常理的方式去否定案件事实,这样的做法非常愚蠢,只要是一个正常的人都能轻易分辨,更不要说法官了。
一定不要用违背生活常理的方式去否定案件事实!
作者:何正斌来源:法律人笔谈

近日开一个庭,我代理原告,主张被告殴打原告致伤要求被告,被告是这样答辩的:"原告说我打人不是事实,事实是原告打我,在打我时伤到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