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程序中,法院一般采取执行措施的对象为被执行人的财产,但在很多的情况下,被执行人的财产存在共有、代持、代管、抵押质押或者无人管理等情形。在执行不能到位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会努力的提供被执行人相关的财产线索,法院在未调查清楚的情形下对争议财产采取执行措施或者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不当执行行为的情况时有发生,在执行标的错误或者执行行为不当时,当事人(案外人)可以采取的救济路径有哪些,本文将就具体救济方式、具体期限进行展开,希望能够让当事人和案外人,在自身权益因执行受到侵害后,可以知晓如何进行有效救济。
01、对法院执行行为不当的救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本条规定针对的是法院执行行为不当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采取救济的途径,具体如下:
当事人、案外人如果认为法院的执行行为不当,可能导致自己的利益受损,可以在执行程序终结前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如果执行法院裁定驳回异议,当事人、案外人可以在收到裁定后的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对复议的结果不服不能提起诉讼。
02、对法院错将非被执行的人财产进行强制执行的救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条规定了提起执行标的的异议的流程和后续的程序,这之中又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1、如果案外人认为法院强制执行的标的与自己有关,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但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主体限于案外的利害关系人,不包括当事人,案外人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书面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如果对法院的裁定不服且异议标的与执行依据的判决、裁定无关,异议人与当事人都可以在收到异议裁定的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2、如果案外人在提出执行异议后被法院裁定驳回,案外人认为生效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可以在收到异议裁定六个月内对原判决、裁定申请再审(民事诉讼法解释四百二十一条)。
3、当事人(包含原审中遗漏的必要共同原告和必要共同被告)认为生效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也可以先依照审判决监督程序提起再审并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标的的书面异议,但是案外人提起再审应当以提出执行标的异议被驳回为前置程序(民事诉讼法解释四百二十条)。
4、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执行案件案外人),认为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可以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并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标的书面异议(民诉法五十九条),如果案外人既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又是可提起案外人再审的身份,案外人只能选择其中之一途径进行救济。
以上是对法院执行存在异议,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采取救济的途径和程序,在具体的实务中,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救济途径。
对法院执行行为不当、执行标的错误的救济途径
作者:王坚兴来源: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

在执行程序中,法院一般采取执行措施的对象为被执行人的财产,但在很多的情况下,被执行人的财产存在共有、代持、代管、抵押质押或者无人管理等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