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家烧炉取暖,邻家着火财产损失怎么办?

来源: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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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法案例【2024】243 郯城法院:在家烧炉取暖,邻家着火财产损失怎么办?

鲁法案例【2024】243
郯城法院:在家烧炉取暖,邻家着火财产损失怎么办?
原告翁某洲与被告翁某云系东西邻居,被告翁某云的取暖炉烟囱出口安装在该东墙上,烟囱下方有原告的花卉盆景塑料棚,花棚塑料布上蒙了一层旧棉单。2022年2月27日,被告家中烧炉取暖,原告院落内花卉盆景棚发生火灾,火灾发生时无人在现场。消防部门火灾调查结论为,火灾起火部位位于翁某洲花卉盆景棚 ,起火点位于翁某洲花卉盆景棚西部,起火原因为外来火源引发火灾。原告申请苗木损失评估,价值为96325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排除事发区域存在其他火源的情况下,被告取暖炉烟囱排放的烟尘火星是涉案火灾现场的唯一火源,原告主张被告取暖炉烟囱排放的烟尘火星导致其花棚发生火灾,其主张具有高度盖然性,可以认定被告生炉取暖从烟囱排放烟尘火星与原告花棚发生火灾具有因果关系。被告翁某云作为火炉的所有人、管理人,应当预见到从烟囱排放的烟尘火星有可能引燃东邻居院内放置的可燃物品,而疏于维修管理、放任损害发生,具有过错责任。原告翁某洲明知其花棚上方有被告的烟囱,应当预见到从烟排放的烟尘火星有可能引燃花棚的塑料布、旧棉单,引发火灾,应当与被告翁某云积极协商腾挪烟囱或采取其他安全防范措施,消除火灾隐患,在火灾隐患消除之前,应尽量使可燃、易燃物品远离烟囱,却疏忽大意未采取任何安全保障措施,致使损害发生,亦具有过错责任。综合案情,双方责任可50%均担,遂作出一审判决,被告翁某云赔偿原告翁某洲花卉盆景损失48162.5元。宣判后,双方均不服,提出上诉,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强三优
淄博市张店区法院:深化服务企业专员制度 全力护航企业高质量发展
“张店区人民法院服务企业专员认真为我们企业办实事、解难题,充分体现了法院服务保障大局、优化营商环境的责任和担当。”近日,山东省人大代表、山东卓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法务总监董士慧对来公司开展法律服务的法官说。近年来,为全力打造极优化营商环境,加强政企沟通联系,提高服务质量,着力解决市场主体的堵点、难点问题,助推企业高质量发展,淄博市张店区在全区推行服务企业专员制度,2023年为辖区1598家企业选派服务企业专员974名。
服务企业专员制度不仅打通了服务企业“最后一公里”,也拓宽了代表委员对法院工作监督评议、建言献策的联络渠道。法院将继续加大沟通联络力度,以需求为导向、以服务为宗旨、以实效为目标,不断推进服务企业专员制度走深走实,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努力为企业发展营造更好的法治环境。
日照市岚山区法院:感谢法官,帮我们保住了这个家
“这房子是我们一家三口的唯一住所,如果被拍卖,我们真就无家可归了。谢谢法官,谢谢你帮我们保住了家!”在岚山区法院,被执行人李某两眼通红难掩感激之情,向执行干警王延晓连声道谢。
事情要从4年前说起。李某和丈夫从外地来到岚山区务工,经过多年打拼,终于有了自己的房子。后来,为了给孩子提供更好的生活环境,夫妻二人一咬牙,借了银行和个人的钱开办了一个培训班,但因经营不善,几年下来连装修加房租赔了20多万,最终无力偿还银行贷款,被银行起诉执行。银行起诉后不久,另外2名借款人也将李某诉至法院,李某身负3起执行案件。
案子必须要结,但更不能让李某一家生活陷入困境。
在王延晓的建议下,李某夫妻表示,另外2起执行案件标的额约为8万元,如果给他们两个月的时间回老家凑借一下,有可能凑齐。
经过一个多月的筹措,李某夫妻借到了近7万元款项,这已是他们努力的极限。
王延晓随即约谈另外两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他们表示,因房产已先被银行保全,按当前市场行情,即便房屋被拍卖,他们能分得的执行款也不多,现在的结果已经超乎预期,均同意作出让步,最终这两起案件履行完毕。
菏泽市经济开发区法院:难点问题“摆桌面”,共商共答“房产卷”
为持续推进府院联动工作,进一步加强住建、房产领域中法院与行政的良性互动,建设更高水平的法治新区,2024年4月25日,住建、房产领域府院联动座谈会召开
座谈会上,参会各单位分别围绕各自职能领域,就本单位如何加强府院联动工作进行座谈交流。通过分析、研讨、交流,参会人员对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良性互动的重要意义有了统一认识,大家一致认为,加强司法行政互动对于指导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有着重要作用,是维护群众利益、提升社会治理效能的有效举措。通过会议交流,各方就近期工作安排达成共识。
鲁法案例【2024】244
日照中院:在中药饮片中添加西药成分,真“刑”!
2015年3月16日,被告人李某韦成立云南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从事食品生产销售业务,李某韦担任法定代表人。2019年下半年,李某韦经他人介绍认识了邓某(另案处理),双方协议由邓某提供生产黄精葛根茯苓片(压片糖果)的原材料,由李某韦生产黄精葛根茯苓片的成品。李某韦将生产的黄精葛根茯苓片销售给刘某(另案处理),刘某通过虚假宣传的会销方式,以老年人为销售对象进行宣传销售。为了增加销量,2020年4月,刘某与罗某、李某鑫(均另案处理)合作推销,录制宣传视频,通过虚假宣传和夸大上述产品的功效来诱骗众多的老年消费者高价购买。为获取更大利益,邓某在提供给李某韦的生产原料中添加了“地塞米松”等西药成分。李某韦作为长期从事相关食品生产从业者,不依法履行保障食品安全的义务,从没有生产资质的邓某处购进添加西药成分的三无原料产品,进行生产销售。李某珍在生产、销售过程中负责该公司的财务、发货等相关业务。
法院审理认为,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明知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且属情节特别严重;李某韦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李某珍作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均应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李某韦、李某珍在单位犯罪中的作用、地位和情节,依法认定李某韦系主犯,李某珍系从犯,对李某珍依法应当减轻处罚。李某韦、李某珍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李某韦协助公安机关抓捕犯罪嫌疑人,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李某珍自愿认罪认罚,退缴大部分赃款,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鲁法案例【2024】245
沂南法院:首封法院未处置查封财产,优先债权如何执行?
2022年6月20日,朱某在临沂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汽车销售公司)购买轿车一辆,首付款为52800元,剩余车款朱某向银行贷款支付。朱某将该车辆进行了抵押,并由汽车销售公司作为保证人与贷款银行签订了担保合同。还款过程中,朱某多次逾期。汽车销售公司代朱某偿还贷款41210元。2023年4月,汽车销售公司将朱某诉至沂南法院,经审理,法院判决朱某偿还汽车销售公司垫付贷款41210元及利息。因朱某未履行生效判决,本案进入执行程序。
执行过程中,沂南法院于2023年10月17日查封了朱某名下的上述车辆。经查,该车辆已于2022年10月11日被另一执行法院首次查封(以下简称首封法院)。但首封法院一直未对查封车辆进行处置。
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七百条的相关规定,汽车销售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向朱某追偿时享有贷款银行对查封车辆的担保物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的相关规定,沂南法院作为优先债权的执行法院,在首封法院查封车辆已超过60日,且未对查封车辆进行处置的情形下,沂南法院可商请首封法院将查封车辆移送执行。2023年12月6日,沂南法院向首封法院发送了商请移送执行函。后首封法院出具了同意移送执行函,并将查封车辆移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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