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监管的难点和法律建议

来源:安理律师

文章摘要
引言:本文是安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新锐律师撰写的一篇文章,供监管层参考。王律师与实务届多位专家交换意见后,将P2P分为类金融机构和纯中介两类,提出了分类监管的独特思路。

引言:本文是安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新锐律师撰写的一篇文章,供监管层参考。王律师与实务届多位专家交换意见后,将P2P分为类金融机构和纯中介两类,提出了分类监管的独特思路。
随着P2P网络贷款的规模迅速变大,同时又有不少P2P平台出现了严重问题,不时发生倒闭或跑路,需要对P2P进行合理的监管、防范其引发系统性风险,已经成为各方的共识,监管层也已确定由银监会监管P2P。
在如何监管P2P的问题上,有一些难点仍需要讨论。笔者结合自己从事P2P相关法律实务的经验,谈谈看法和建议。
一、P2P监管的主要难点
(1) P2P难以准确定义
P2P的本意是点对点网络借贷,按说并不难定义。但正如民间借贷一样,P2P实际有很多不同的形式,目前主流P2P平台有的偏重于线下,有的偏重于线上,实际操作的差别很大,除了网络借贷以外,一些P2P平台还会从事和各类其他债权转让相关的业务。如果监管政策不能准确地定义P2P的本质,一些企业可能通过改变名称或业务模式来逃避监管。
(2)P2P和非法集资的界限难于界定
大部分P2P平台都把自身从事的业务界定为民间借贷的信息中介,但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尤其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界限非常模糊,最高院司法解释中界定非法集资的四个特征,即“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在P2P的业务中实际都存在。以往民间借贷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重要界限之一是“面对特定人募资”,由于互联网的特性,P2P天然是面对不特定人募集资金的,因此这一重要且清晰的标准无法套用。从严格意义上讲,目前几乎所有的P2P平台都存在协助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嫌疑。如果把P2P的业务界定在民间借贷范围内,就需要通过细化规定来解决这一法律冲突。
二、P2P监管的两种思路
关于P2P的监管,目前主要有两种思路,其差别在于如何定位P2P平台,是将其定位于信息中介,还是类金融机构。
(1)纯信息中介
从P2P在国外的起源来看,将其定位与信息中介是非常自然的。借款人和投资人通过P2P提供的信息服务,双方形成民间借贷关系,P2P平台并不利用自身信用促成交易。
把P2P视为纯信息中介,逻辑上比较清晰。但问题在于这完全否认了部分P2P存在的金融功能,但市场上又有客观需要,有可能引发企业逃避监管。
(2)类金融机构
即把P2P视为具有金融功能的非金融机构。目前很多P2P平台通过各种形式与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对接,实际上发挥了类似金融机构的作用,为借款项目提供了增信。如果接受P2P已经具有金融功能这一现实,则意味着监管需要更为严厉,要参考金融机构加以更多的资本约束。
比较这两种思路,把P2P定位为纯信息中介更被广泛接受,因为一旦把所有P2P均视为准金融机构,必然要出台更为严厉的监管措施,在现阶段看并不成熟,可能也会阻碍行业继续发展。
但事实求实地讲,尽管行业中主流的P2P企业绝大部分都宣称其是信息中介平台,但在实际业务中真正恪守这一定位的却是极少数,绝大部分都发生了变异。银监会政策研究局副局长龚明华曾指出,“P2P作为信息中介,应是为出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撮合的平台。但现在一些P2P偏离了这个方向,变信息中介为信用中介,并采用了担保、债券分拆、资金池等多种方式,这些方式已经偏离了民间借贷的范畴,确实需要严格的管理,因为确实产生了很多风险。”从我们和企业交流的经验看,也支持这一判断,甚至认为从P2P企业发展业务的角度看,部分大型P2P平台由于市场竞争的需要承担信用中介功能是难以避免的,,只是能否规范的问题。
三、对P2P监管思路的建议
基于上述分析,对于P2P的监管,笔者建议采取分类监管的方式,即把P2P分为两类,第一类要获得银监会的许可,第二类则只进行备案登记。前者的标准较高,按照类金融机构的标准进行监管,对平台资本金和风控措施有一定要求,但不限制平台融资总金额;而后者的标准要更宽松,但平台仅限于民间借贷的信息中介,每笔融资金额不得高于100万元,拆分不得超过30笔,且对平台融资总金额进行限制。对于未经过许可或备案而从事网络借贷的平台,属于非法经营,一旦给投资者造成损失,严格按照非法集资的相关罪名进行处理。无论是第一类还是第二类平台,都要设定共同的底线,包括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不得归集资金搞资金池。
分类监管P2P的好处是,无论是定义还是监管措施,并不进行一刀切,而更加符合实际情况。对于从事类金融业务的P2P平台,通过资本约束,进行更严厉的监管,防止其引发系统性风险;对于仅从事民间借贷信息中介的P2P平台,监管较为宽松,不设置准入门槛,但严格界定其业务的范围和发生风险的规模。
如果采取分类监管的政策,可能会出现领先的P2P平台主动向监管部门获得许可,将其实际已经在操作的部分金融功能阳光化、规范化;而大部分P2P被界定在一定范围内,即便出现风险,影响也比较小。这样能够兼顾投资者保护和行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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