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例:
田某向李某借款50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及保证合同,主要内容为:甲方(田某)向乙方(李某)借款人民币大写伍拾万元整,借款期限自2013年3月8日起至2013年6月7日止,共计3个月;丙方(牛某)对上述所列条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直至全部债务清偿完毕;甲方借款到期,未能按时还本付息,应向乙方支付本合同项下借款数额的百分之二十作为违约金,同时按所欠款额每日千分之一的比例支付罚息。借款期间双方未约定利息,牛某在该合同的借款连带责任保证人签章处签字确认。同日,田某另向李某出具50万元借条一份,牛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名。
上述借款到期后,田某、牛某均未偿还借款本金,亦未支付逾期利息及违约金。李某遂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田某、牛某给付借款本金50万元、违约金10万元、利息9万元合计69万元。
法律分析:
双方为自然人之间借贷关系,借款期间未约定利息,故田某应当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逾期的利息及违约金,而双方就逾期利息及违约金约定的总额超过法律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故对于超出的部分不予支持。遂判决:田某偿还李某借款本金5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及违约金(逾期利息及违约金总额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牛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特别提醒:
故此,提醒广大出借方,借款利息(或者违约金)超过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法律将不予支持,另外利息也不得从借款本金直接扣除。
借款该如何约定利息?
作者:陈款来源:智仁律师

基本案例: 田某向李某借款50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及保证合同,主要内容为:甲方(田某)向乙方(李某)借款人民币大写伍拾万元整,借款期限自2013年3月8日起至2013年6月7日止,共计3个月;丙方(牛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