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年7月8日,刘某与陆某订立婚约。根据习俗,刘某及其父刘某一向陆某及其父母支付彩礼12.8万元、衣服费1万元,并通过支付宝转账4万元用于购买金银首饰。订婚前后,刘某通过支付宝、微信向陆某多次转账,并给陆某绑定支付宝亲情卡。举行订婚仪式后,双方拍摄了婚纱照,且为准备婚礼支付了婚纱押金。后双方因矛盾解除婚约。刘某、刘某一诉至永昌县法院,要求陆某等三人返还彩礼及婚约期间其他支出共计18.63万元。
争 议 焦 点
彩礼范围的认定即哪些支出属于法律规定的“彩礼”?非彩礼性质的款项是否应予返还?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法院审理与裁判
(一)彩礼的认定和处理
永昌县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结合当地习俗、给付目的及财物价值,认定以下款项属于彩礼:礼金12万元(扣除已返还的0.8万元);金银首饰款4万元;订婚当日支付的衣服费1万元。被认定为为彩礼的部分,由共同收取彩礼的陆某及其父母共同偿还。
(二)非彩礼款项处理
1.日常转账与消费:刘某通过支付宝亲情卡、微信向陆某的转账(合计约2.5万元),因属于恋爱期间赠予或共同生活支出,且原告放弃主张,法院未予支持。2.烟酒礼品、婚纱照费用:法院认为烟酒属于礼节性赠予,且原告未举证具体价值;婚纱照费用为已消费性支出,均不属于彩礼范畴,故不支持返还。3.刘某一给陆某转账的3000元:陆某同意返还,法院予以确认。
(三)举证责任分配
刘某及其父刘某1对烟酒价值举证不足,承担不利后果,体现“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四)判决结果
陆某及其父母共同返还彩礼17万元;陆某单独返还刘某一3000元;3. 驳回刘某及刘某一其他诉讼请求。
典 型 意 义
1.明确彩礼认定标准:彩礼需以缔结婚姻为目的,具有习俗性、大额性特征。日常赠予、共同消费支出一般不纳入返还范围。2.举证责任规则:主张返还非彩礼款项的当事人需对款项性质、价值充分举证,否则承担败诉风险。3.倡导文明婚俗:本案警示公众应理性对待婚约财产,避免将情感关系过度物质化,减少因彩礼引发的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婚约财产纠纷中,当事人应注重证据留存(如转账备注、书面协议),明确款项性质,以维护自身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