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 言
盲盒是一种以随机抽选为主要特征的销售模式,即厂商将成系列的产品单独置于盒中,盒子的外观上只标识系列类型,但不展示具体内容物,只有在消费者拆封时内容才得以揭晓。从宏观角度而言盲盒产业是由物的极大丰盛导致使物品脱离实用性转至涉幸性的体现。盲盒的原型是日本明治末期的“福袋”,20世纪风靡一时的扭蛋机、小浣熊方便面的集卡营销也是盲盒的前身。时至今日,盲盒购买已经成为年轻人的潮流文化之一。
二 、网购盲盒的特点
1、销售方式特殊性
网购盲盒买卖所采取的隐藏款发售和抽彩式购买的经营模式,导致消费者是否能够获得高价值的稀有产品是随机发生的事件,并不依赖于玩家的主观意志。商家可以自主控制盲盒内部物品的种类、颜色等,故而部分商家通过发售少量“隐藏款”进行饥饿营销,导致部分款式无人问津,消费者抽到之后只能自认手气欠佳,而同平台热度较高的“隐藏款”则一盒难求。
2、产品类型多样性
现今市场上呈现出一种万物皆可盲的趋势:文具盲盒、化妆品盲盒、服装盲盒甚至还有宠物盲盒。网购盲盒种类繁多,意在满足不同消费者的喜好,亦有“混合盲盒”包含不同种类的物品,能为消费者提供一站式服务,却却给监管增加更大难度。如何合理管控不同种类的盲盒已成为盲盒监管的难题。
3、“射幸性”分析
关于盲盒性质的理解在理论和实务界出现了不同主张,有部分主张为买卖合同,有部分主张为射幸合同,结合双方观点的共性部分,盲盒买卖属于含一定射幸性质的买卖合同,具体论证如下。
首先,射幸合同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极大地依赖于不确定事件的发生情况。射幸合同的允诺或者说给付往往在合同达成并生效后一段时间内并不能确定,且这种不确定并不以当事人双方的主观意志为转移。但盲盒中的物品一经封箱并不会随着某些偶然性事件的发生而发生变化,其变化只在于商家在封箱前是否有更改盲盒内物品种类与“隐藏款”概率的意向。故而盲盒交易在未购买时存在不确定性,在合同成立并生效的一瞬间归于消灭。
此外,就法律后果而言,盲盒交易的后果是确定的,即双方达成交易后,射幸合同的当事人因其风险与收益的明知,并不会因为给付未能发生而产生纠纷。盲盒内的商品交易时在客观上的确定的,而消费者主观上因外盒遮盖原因并不确定的。可以说,盲盒是由买受人支付价款,出卖人将一个客观确定的商品以主观上暂时不能知晓商品具体款式和类型的方式进行包装,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转移给买受人的过程,其本质仍旧是商品买卖,同时因其一定的射幸属性与一般商品买卖相区别。
三、“款式保密”是否涉及对知情权的侵犯
盲盒销售具有很强的信息不对称性,因此隐藏款的具体概率至关重要。目前市场上的盲盒产品成为了经营者清库存的工具,在销售时既不标示商品种类、抽盒规则,也没有隐藏款抽取概率等信息。大多数盲盒产品的详情页仅有寥寥几句信息,消费者几乎不能通过该详情页得知商品的具体信息,涉嫌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知情权是消费者的基本八项权利之一,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知情权,盲盒也不能例外。《盲盒经营活动合规指引(试行)》中要求盲盒经营者应公示商品名称、商品种类、商品样式、抽取规则、商品分布、限量商品投放数量、抽取概率、商品价值范围等关键信息以显著方式对外公示,保证消费者在购买前知晓;不仅如此,电商平台作为交易第三方,更应当对经营者的产品进行质检,在其达到合法标准后再进行商品交易。网购平台的内部监管亟待加强。
除电商平台外,由于宠物运输涉及的部门十分复杂。尤其宠物运输中最后进行监管的邮政部门,极易由于快递公司检验疏忽、部门纷杂、管理混乱等出现最终呈现多头管理、多头不管的现象。
近年来二手交易平台的热度也在逐渐升高,观察二手交易市场盲盒的价格可以发现,所谓的隐藏款或特别款在二手平台中溢价高达几十倍,除此之外,还存在不少低于原价的“白菜价”盲盒,而造成此种现象的原因则是供求关系的不平衡。所谓的“黄牛”们大量购入盲盒,以获得更多抽到隐藏款的机会,再通过二手交易平台以更高价卖出以谋取盈利,对市场秩序造成损害。
综上,网购盲盒监管体系不完善导致盲盒乱象蔓延。法律规制的与时俱进以及政府的有效监管是保证盲盒行业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倘若缺少法律的约束以及政府的管理,盲盒行业问题的肆意滋生必将产生严重且恶劣的后果。
相关法律规定
2021年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的《中消协提示:经营者销售盲盒当规范,消费者盲盒购买勿盲目》既指出了经营者在销售中可能存在的虚假宣传、质量参差不齐等问题,还要求经营者仍需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规定。这一提示明确指出经营者不仅要保障自身盲盒产品质量,更要兼顾消费者的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禁止寄快递或者在邮件内夹带各种活的动物,但符合邮电部特准交寄规定并确保安全的,可以收寄。"故而“宠物盲盒”并不属于批准运输活动物的邮件。
四、“宠物盲盒”买卖双方行为是否违反公序良俗
公序良俗原则是我国民法典中贯穿始终的基本原则,对于调整我国民事主体的参加民事活动具有必要现实意义。“宠物盲盒”在网络上引起一系列不良影响,用盲盒装动物,将一些人的快乐建立在动物痛苦、甚至失去生命的基础上,却是对人性的背离,也是娱乐的异化,应当放在我国民法公序良俗原则的具体情境下进行分析。
“宠物盲盒”买方的遗弃行为分析。消费者通过平台购买盲盒往往不能退还,且购买盲盒费用较低,收到宠物后未达到预期值易引发遗弃现象。从此角度出发,对于“宠物盲盒”的买方遗弃动物行为,有必要从法律角度进行约束。现存法律并无直接具体的条文规范,衡量私意是否合法的公序良俗原则对于约束此类行为意义重要。
“宠物盲盒”卖方及运输行为分析。目前淘宝、拼多多等电商平台中低至9.9元的宠物盲盒,多以“霸王条款”为表现形式的合同。电商平台中百元以内的“宠物盲盒”就成本而言根本达不到合法的动物活体物流活动运营条件,实际中买方支付的价格远不能承担航空运输的费用,很多宠物在未到达买方手中就已憋死、饿死等。从本质上分析,该行为涉嫌违背公序良俗。“宠物盲盒”中的违法运输行为本身与社会所崇尚的善良美德相背离。
民法典中的公序良俗原则虽是抽象的意识表示,没有具体类型化的封闭式规定,但从社会公共利益角度出发,相信未来会以此原则为基础结合社会现状将“宠物盲盒”中的违法行为纳入法律规范之中。
五、结 语
盲盒销售本身不违法,相反在合理经营的情况下,盲盒作为一种十分吸引消费者的商品将在一定程度上推动市场发展。监管部门必须要加大监管力度,未拥有合法运营资质的企业也必须要加强员工遵法守规的自律性等,消费者也应接受一定宣传教育,社会各界共同努力,方可有效的制止此类问题的产生。
网购盲盒因其销售方式新奇、商品内容多样,广受消费者喜爱。作为具有一定射幸性质的买卖合同,盲盒交易的规范应依托于监管部门-消费者-平台与社会三方机制,通过控制射幸概率、设立信息披露义务、加强物流监管、规范二手市场,推动盲盒经济有序向好发展,以良性循环助力新时代经济稳步前行。
网购盲盒法律性质认定
作者:路正来源:京师豫见

一、前 言 盲盒是一种以随机抽选为主要特征的销售模式,即厂商将成系列的产品单独置于盒中,盒子的外观上只标识系列类型,但不展示具体内容物,只有在消费者拆封时内容才得以揭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