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是否构成累犯?

来源: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2006年9月,谢某因伙同他人滥伐林木,被法院以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在缓刑考验期内,谢某没有犯新罪,实刑没有执行。

2006年9月,谢某因伙同他人滥伐林木,被法院以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在缓刑考验期内,谢某没有犯新罪,实刑没有执行。2014年清明期间,谢某的堂叔谢大(在外打工)看到自己种在大禾表岭上的桉树参差不齐,打算砍掉重新造林。谢大就委托谢某在条件合适时帮其雇人砍伐桉树。同年5月中下旬,谢某在在明知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依然雇请袁某等人采伐了大禾表岭上的桉树。由于群众举报,谢大和谢某均被立案侦查。经县林业局鉴定,谢某涉嫌无证采伐林木面积0.38公顷,被采伐原桉树原有立木蓄积量合计23立方米。检察院提起公诉追究谢大和谢某犯滥伐林木罪的责任。
在庭审中,笔者作为谢某的辩护人提出:谢某犯罪情节轻微,有悔改表现,并表示愿交纳罚金,建议对其适用缓刑。但公诉人认为,谢某之前有过犯罪行为被判处有期徒刑,是累犯,不适用缓刑。
累犯,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被判处一定的刑罚之罪的罪犯。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两种。对于累犯,刑法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般累犯的构成条件:1、前罪与后罪必须都是故意犯罪;2、前罪与后罪必须都是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3、后罪发生的时间,必须是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并且在五年以内。那么,上述案件中的谢某是否构成累犯呢?
笔者的意见是谢某不构成累犯。
首先,我国法律规定的缓刑是有条件地暂缓执行原判的刑罚,缓刑考验期满,犯罪分子没有再犯新罪,实质上是没有被执行过刑罚。缓刑不是刑罚的一种执行方式。尽管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应由公安机关对缓刑罪犯进行考察、监督,但这种考察和监督不是对刑罚的执行,而是对缓刑罪犯在缓刑期内表现的掌握,督促其认罪服法,改过自新。谢某之前被判处缓刑,其在缓刑考验期内没有犯新罪,因此其没有被执行过刑罚,谢某缺少构成累犯的必要条件。
其次,如果将缓刑期满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作为累犯从重处罚,有悖于设立累犯制度的目的。曾受刑罚处罚的人,在执行完刑罚以后,一定时间内又实施性质较为严重的犯罪行为,表明其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较大,应当判处较重的刑罚,以有效地对其进行惩罚和改造,这是设立累犯制度的目的。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期满后一定的时间内又犯较重的犯罪,表明其人身危险性和主观恶性比初犯大,但他毕竟没有被执行过刑罚,这些人重新犯罪相对于那些受过刑罚处罚并实际被执行的犯罪分子重新犯罪来说,对人、对社会的危险性相对要小。累犯制度作为从重处罚犯罪的一项刑罚制度,只能适用于被执行过刑罚的犯罪分子。
另外,1989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缓刑考验期满三年内又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否构成累犯问题的答复》中明确指出:如果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没有再犯新罪,实际上并没有执行过原判的刑罚。……所以,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满三年又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可不作为累犯对待。该答复体现了处理此类问题的原则和倾向性意见,在司法实践中应当贯彻和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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