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监管逻辑拆解与整合系列之三: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要求

来源:兰台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导 语 近年来中国私募基金行业蓬勃发展,私募基金已成为我国社会融资体系中的重要力量。

导 语
近年来中国私募基金行业蓬勃发展,私募基金已成为我国社会融资体系中的重要力量。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于2021年6月24日发布的《2020年私募基金统计分析简报》,2020年当年新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1148家,同比增长11.7%,私募基金行业已逐渐进入平稳有序发展的新常态。
为进一步厘清私募基金监管的顶层设计和构架逻辑,兰台金融团队基金证券组律师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监管政策进行详细拆解梳理,以期为更多业内人士的合规展业提供助益与参考。
本篇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监管逻辑拆解与整合”系列文章的第三篇,系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任职资格要求的归纳和总结。为便于阅读,本篇文章参考的监管规范列示如下。
《证券投资基金法》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以下简称“《登记须知》”)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材料清单》(以下简称“《材料清单》”)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一至十五)》(以下简称“《问题解答》”)
一、高管人员的定义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等的要求,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其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等)均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从事非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至少2名高管人员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规/风控负责人不得从事投资业务。
兰台解读
根据上述规定,协会将法定代表人框入高管人员范围当中,而协会所定义的高管人员范围中并不包括董事/执行董事、董事长、监事。无论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亦或非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人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均应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且合规/风控负责人均不得从事投资业务。
二、高管人员的任职要求
根据《问题解答》(十二),为维护投资者利益,严格履行“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义务,防范利益输送及道德风险,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恪尽职守,合理分配工作精力,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相关高管人员提出变更申请时,应当遵守以下要求:
(一)不得在非关联的私募机构兼职。
(二)在关联私募机构兼职的,协会可以要求其说明在关联机构兼职的合理性、胜任能力、如何公平对待服务对象等,协会将重点关注在多家关联机构兼职的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
(三)对于在1年内变更2次以上任职机构的私募高级管理人员,协会将重点关注其变更原因及诚信情况。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任职机构签署劳动合同。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相关高管人员提出变更申请时,应上传法定代表人、合规/风控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高管任职相关决议及劳动合同。
已登记机构应当按照上述规定自查私募基金管理人相关高级管理人员的兼职情况。下一步协会将按照有关规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的兼职情况进行核查,要求不符合规范的机构整改。
根据《备案须知》,在《问题解答》(十二)的基础上,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相关高管人员提出变更申请时,还应遵守以下要求:
1、不得在与私募业务相冲突业务的机构兼职;
2、除法定代表人外,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其他高管人员原则上不应兼职;若有兼职情形,应当提供兼职合理性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兼职的合理性、胜任能力、如何公平对待服务对象、是否违反竞业禁止规定等材料),同时兼职高管人员数量应不高于申请机构全部高管人员数量的1/2;
3、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兼职高管人员应当合理分配工作精力。
兰台解读
对高管人员兼职行为进行限制是为了更好地维护投资者利益,严格履行“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义务,防范利益输送及道德风险。因此,协会亦明确重点关注在多家关联机构兼职的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故在备案登记前私募基金管理人即可根据此原则梳理高管兼职情况,并进行相应整改,除法定代表人外,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其他高管人员原则上不应兼职且需满足同时兼职高管人员数量不高于申请机构全部高管人员数量的1/2的比例要求。
三、高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相关工作人员应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负责私募合规/风控的高管人员,应当独立地履行对内部控制监督、检查、评价、报告和建议的职能,对因失职渎职导致内部控制失效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关责任。申请机构负责投资的高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投资能力。
兰台解读
根据《材料清单》,高管人员均需提交证件扫描件、学位/学历证明文件、劳动合同及社保缴纳记录、高管承诺函及高管及团队员工投资管理经验证明。其中,在高管承诺函中高管需承诺法律意见书中披露及系统填报的基本信息、诚信信息、兼职及挂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无系统填报以外的诚信信息及兼职挂职信息。在高管及团队员工投资管理经验证明中申请机构需提供现任职高管或投资人员近三年内连续六个月以上可追溯的投资业绩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管理证券类产品的证明材料或股票、期货等交易记录,不含模拟盘),且律师需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对其真实性发表结论性意见,该证明应反映资金规模、投资期限、投资业绩、组合投资及获益情况,并在法律意见书中逐一论述;申请机构高管人员、团队员工在其岗位或私募投资基金领域具备专业能力的证明材料。
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申请机构出现所列两项及以上情形的,协会将中止办理该类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6个月,其中包括“申请机构员工、高管人员挂靠,或者专业胜任能力不足的。”
四、协会就申请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常见反馈意见
结合本所律师的实践经验以及检索得到的同业经验,协会近期就申请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反馈意见有:
1、关于高管兼职问题 :1)请核实是否任职公司;2)请核实风控任职公司董事是否进行信息披露;3)请律师核实是否违反三板公司董事任职竞业禁止等要求;4)另外,请任职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知悉并且无异议函。
2、根据材料清单第28款,贵机构提供的投资业绩证明材料,应在法律意见书中逐一论述资金规模、投资期限、投资业绩、组合投资及管理期间实际获益情况。若涉及私募基金产品管理业绩,为完整体现贵机构投资业绩和专业胜任能力,请尽可能提供时间较长、具有一定管理规模、正收益的产品业绩证明,并能提供相关人员为基金经理或投资决策负责人的直接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合同约定、协会AMBERS系统产品备案界面相关模块信息等材料,且应有充足的材料证明管理起始时间、管理规模和在管期间业绩表现情况。
3、请详述所有员工的专兼职、委派等情况(建议以列表形式清晰展示后再详细论述),如有兼职情况,请详细说明兼职/委派原因(如有委派情况,请说明该名员工在委派期间是否全职在申请机构工作)并说明其任职机构的名称、该机构的基本营业情况、所从事的职务、该机构与贵公司的关系,说明如何做到相关业务在人员上的隔离(如高管有兼职情况,请说明是否符合《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二)》中相关要求,如不满足,请整改完成后继续提交申请),高管如在与私募业务有冲突业务的公司兼职,请整改该兼职情况。
4、请核实公司高管和员工是否存在兼职情况,如有兼职高管或员工,请核查兼职机构是否清楚知晓,兼职情况是否违反竞业禁止及是否符合《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二)》相关要求,并提交补充法律意见书进行说明。
5、请说明贵机构高管或员工在关联机构兼职的合理性、胜任能力,如何兼顾多方工作、如何公平对待服务对象等。
结 语
综合协会对于申请机构的高管人员的相关任职及限制性要求可以看出,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人员在具备相应的任职资格及专业胜任能力的同时,还应遵守协会关于兼职条件的限制,合理分配工作精力,协会亦将重点关注在多家机构兼职的高管人员任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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