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该决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关乎生命健康安全,人命关天,一直实行高压管理,此次修改更是要求加强监管,加大处罚力度,贯彻“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三必须原则,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求全员参与。
新规定,处罚方式更为严厉,以往对于部分较轻的情形,给予整改,以观后效的机会的,现在规定经一发现,即责令整改,并处罚款。基于此规定,所有的生产经营单位均务必要比以往更加重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此次安全生产法修改42条,修改的亮点内容:
01 增加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的义务
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基础上,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
02 增加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的制度。
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第四条要求生产经营单位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的职责;
第四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了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法律责任。
03 增加主要负责人以外的其他负责人的义务
新修正的第五条规定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04 增加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责任
新法第四条规定,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的特点,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履行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安全生产义务;
第十条规定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05 增加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协助监管的职责
新法第九条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06 餐饮等经营单位使用燃气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新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第九十九条规定对上述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07 增加人文关怀
新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关注从业人员的身体、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心理疏导、精神慰藉,严格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防范从业人员行为异常导致事故发生。
08 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高危行业必须投保
新法第五十一条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第一百零九条规定,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09 增加公益诉讼制度
新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导致重大事故,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起公益诉讼。
010 对失信的单位人员加大惩处公开曝光
新法第七十八条规定,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采取加大执法检查频次、暂停项目审批、上调有关保险费率、行业或者职业禁入等联合惩戒措施,并向社会公示。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行政处罚信息的及时归集、共享、应用和公开,对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处罚决定后七个工作日内在监督管理部门公示系统予以公开曝光,强化对违法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的社会监督,提高全社会安全生产诚信水平。
011 对于事故调查落实一年内复查的制度
新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批复事故调查报告后一年内,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
对不履行职责导致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没有落实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012 处罚更严,首次违规即罚款
旧的规定,对于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再进行罚款。
新规定,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予以罚款处理。
新规定第九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013 加大罚款金额,部分情形终身禁止担任本行业生产单位的负责人
新规定普遍增加了罚款金额,比如:
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一般给予改过机会,直接规定罚款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逾期未改正的,从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变更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按事故级别处上一年年收入的一定比例的罚款,从30%-80%变更为40%—100%。
3、对于安全员及其他负责人未履行职责的,旧规定没有规定罚款,新规定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4、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履行特定职责的,从可以罚款、罚款不超过10万元,变更为,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5、多次被处罚,除关停、吊销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6、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最高罚一个亿。对于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罚款从20-50万元,变更为从30-100万元。最高罚款从2000万元调整至1亿。
014 对拒不改正者,罚款按日连续处罚
新法第一百一十二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自作出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安全生产关乎生命健康安全,人命关天,一直实行高压管理,此次修改更是要求加强监管,加大处罚力度,贯彻“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三必须原则,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求全员参与。
新规定,处罚方式更为严厉,以往对于部分较轻的情形,给予整改,以观后效的机会的,现在规定经一发现,即责令整改,并处罚款。基于此规定,所有的生产经营单位均务必要比以往更加重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此次安全生产法修改42条,修改的亮点内容:
01 增加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的义务
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基础上,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
02 增加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的制度。
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第四条要求生产经营单位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的职责;
第四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了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法律责任。
03 增加主要负责人以外的其他负责人的义务
新修正的第五条规定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04 增加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责任
新法第四条规定,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的特点,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履行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安全生产义务;
第十条规定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05 增加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协助监管的职责
新法第九条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06 餐饮等经营单位使用燃气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新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第九十九条规定对上述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07 增加人文关怀
新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关注从业人员的身体、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心理疏导、精神慰藉,严格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防范从业人员行为异常导致事故发生。
08 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高危行业必须投保
新法第五十一条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第一百零九条规定,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09 增加公益诉讼制度
新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导致重大事故,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起公益诉讼。
010 对失信的单位人员加大惩处公开曝光
新法第七十八条规定,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采取加大执法检查频次、暂停项目审批、上调有关保险费率、行业或者职业禁入等联合惩戒措施,并向社会公示。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行政处罚信息的及时归集、共享、应用和公开,对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处罚决定后七个工作日内在监督管理部门公示系统予以公开曝光,强化对违法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的社会监督,提高全社会安全生产诚信水平。
011 对于事故调查落实一年内复查的制度
新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批复事故调查报告后一年内,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
对不履行职责导致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没有落实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012 处罚更严,首次违规即罚款
旧的规定,对于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再进行罚款。
新规定,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予以罚款处理。
新规定第九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013 加大罚款金额,部分情形终身禁止担任本行业生产单位的负责人
新规定普遍增加了罚款金额,比如:
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一般给予改过机会,直接规定罚款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逾期未改正的,从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变更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按事故级别处上一年年收入的一定比例的罚款,从30%-80%变更为40%—100%。
3、对于安全员及其他负责人未履行职责的,旧规定没有规定罚款,新规定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4、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履行特定职责的,从可以罚款、罚款不超过10万元,变更为,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5、多次被处罚,除关停、吊销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6、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最高罚一个亿。对于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罚款从20-50万元,变更为从30-100万元。最高罚款从2000万元调整至1亿。
014 对拒不改正者,罚款按日连续处罚
新法第一百一十二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自作出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整理人:广东南磁律师事务所 刘雄滔律师
日期:2021年6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