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全球气候变化的日益加剧,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已成为国际社会共同面临的重要任务。碳排放权作为一种环保工具,旨在通过市场化的手段,对企业或组织的碳排放行为进行约束和激励。
本专题将通过介绍碳排放权的基础概念、碳金融产品、碳排放权项目等与ESG碳排放权有关概念、法条、项目实操等内容,以期使读者对碳排放权交易能够有一个较为全面的了解和认识。
一、碳排放权
“碳排放权”,也称核证减排量(Certification Emission Reduction,CER),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交易办法》”)的定义,碳排放权是指由煤炭、石油、天然气等化石能源的燃烧活动以及工业生产过程、土地利用变化与林业等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也包括因使用外购电力和热力等所导致的温室气体排放。其中,《交易办法》将温室气体界定为大气中吸收和重新放出红外辐射的自然和人为的气态成分,包括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O)、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六氟化硫(SF6)和三氟化氮(NF3)。
对于碳排放权交易,在国际范围内,多数碳交易市场采用“碳排放配额+自愿减排量”的交易机制。我国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本国实际情况,确定了以碳排放配额交易为主、自愿减排市场交易为辅的碳交易结构,并在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中引入了碳排放配额(Chinese Emission Allowance,简称“CEA”)与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hinese 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简称为“CCER”)两种基础交易产品。
通俗来说,就是国家给一些企业、机构设定了一个排放指标额度。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排放二氧化碳(或其他温室气体)的数额不得超出排放指标额度。如果超出排放指标额度,就需要企业前往有关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购买碳排放权指标额度。而碳排放权又可以细分为碳排放配额(CEA)和国家核证减排量(CCER)。
(一)碳排放配额
碳排放配额通常指在控制碳排放总量的前提下,由政府分配的碳排放权凭证和载体。配额交易,是政府为完成控排目标采用的一种政策手段,即在一定的空间和时间内,将该控排目标转化为碳排放配额并分配给企业,若企业实际碳排放量小于政府分配的配额,则企业可以通过交易多余碳配额,来实现碳配额在不同企业的合理分配,最终以相对较低的成本实现控排目标。
通俗理解,碳排放配额可理解为政府为需要进行碳排放的企业(以下简称“控排企业”,包括但不限于火电、钢铁、航空、化工等行业)所发放的排放许可。例如,A企业今年获得的排放许可(以下或称“配额”)是允许其排放1500吨二氧化碳,这就是该企业的碳排放权。若A企业在年底结算时(即“配额履约”阶段),实际排放了1800吨二氧化碳,那么它需要购买300吨的排放许可,否则将面临罚款。反之,如果企业B今年的排放许可也是1500吨,但由于采取了节能减排措施,实际只排放了1000吨,那么B企业可以将剩余的500吨排放许可进行交易。
(二)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
中国核证减排量(CCER)是指对我国境内可再生能源、林业碳汇、甲烷利用等项目的温室气体减排效果进行量化核证,并在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注册登记系统中登记的温室气体减排量。作为补充,在配额市场之外引入自愿减排市场交易,即CCER交易。
CCER交易是指控排企业向实施“碳抵消”活动的企业购买可用于抵消自身碳排放的核证量。这里,“碳抵消”是指那些旨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源或增加温室气体吸收汇的活动,通过这些活动,可以补偿或抵消其他排放源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具体来说,控排企业的碳排放可以通过非控排企业使用清洁能源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或增加碳汇进行抵消。这种机制允许企业通过购买清洁能源的使用权或碳汇来达到零碳排放的目标。
即,“碳抵消”企业若想参与CCER交易,其生产经营过程无需涉及碳排放。它们可以通过“碳抵消方式”获取CCER,并在相关交易所进行交易。这一机制为控排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了参与碳排放交易的途径。
二、碳排放权交易
碳排放权交易的起源于国际碳市场。在国际碳市场中,主要的机制包括清洁发展机制(CDM)、林业碳汇项目、Verified Carbon Standard(VCS)计划和Golden Standard(GS)黄金标准机制等。然而,鉴于CDM机制与GS机制目前主要在最不发达国家实施,国内一般采用VCS机制作为国际碳市场机制。
在国内碳市场中,主要机制为国家层面推动的碳排放权交易项目。此外,还有部分地方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地区在本地碳排放权市场的基础上,探索并创新了碳排放权交易项目。
(一)VCS交易
VCS计划是Verra国际组织创建的全球应用最广泛的自愿碳减排机制之一1,允许符合认证的项目将其温室气体减排量或清除量转化为可交易的碳信用额2。一旦项目满足VCS计划的严格标准和要求并获得认证,项目业主便能获得特定数量的碳信用额(Verified Carbon Unit,“VCU”)3,这些信用额可以在公开市场上进行交易。每个VCU代表实现一公吨二氧化碳当量的减少或清除4。
VCS交易流程5
(1)方法学选择。方法学为针对项目行为确立温室气体减排量设定具体规则。VCS 为在能源,采矿,森林,农业,废弃物处理及其他行业的项目提供方法学6。项目需要通过 VCS标准或其他类似清洁发展机制(CDM)或气候行动储备(CAR)等标准选择一个适用的方法学。业主必须明确项目所在地点,活动,技术和其他具体情况符合方法学适用条件。
若现有方法学不能满足项目开发需求,业主也可通过开发新的方法学,并提交 VCS 审批成为 VCS 方法学为其项目开发奠定基础。新方法学需要经过一个严格的 审批评估过程以确保所签发减排量(VCUs)满足质量保证原则。
(2)项目描述及公示。项目业主需准备项目描述书并通过阐释表明项目符合所有 VCS 标准要求及方法学条件。项目描述书可在项目开工后撰写,只要其项目审定在 VCS 标准要求的时间内完成即可。
业主同时需要在 VCS 正在开发项目库中公示该项目,即在 VCS 项目数据库介绍申报项目开发的情况。这一过程的要点之一即项目业主在现有的两个 VCS 登记注册处(APX 或 Markit)开设账户,两个注册处都与 VCS 数据库相连。这一操作可确保无论项目选择哪一个注册处进行登记,所有的项目及其文件还有签发的减排量都在数据库中公开透明,可随时查询。正在注册开发过程中的项目在完成项目核证后可进行项目注册。
(3)核证项目描述书。项目业主需要聘用经审批通过的独立第三方审核机构即通常所指的审定/核查机构(VVB),通过其出具核查报告确保项目符合所有 VCS 的规定和要求。所有项目描述必须严格按照 VCS 规则和要求进行核查,只有在项目核查报告提交后项目才可进行注册。所有的 VVBs 必须是国际认证论坛(比如,美国国家标准协会)的会员机构,或经一个国际权威温室气体减排标准如 CDM 或 JI 批准的机构。所有 VVBs 都需要持有相关行业的审核资质,同时必须与 VCS 达成对该行业进行审核的协议。
(4)核实减排量。一旦项目开始运行,项目业主需执行一套严格的监测计划,并在其中对跟踪、汇报减排量及其他与项目执行相关的关键数据等进行详细阐释。项目业主在监测报告中详细记录产生的减排量。同时需要聘请VVB对监测报告中的减排量进行核查并出具报告。
(5)签发核证减排量。最后,业主需要提交一份项目注册并向其账户中签发减排量的申请。在收到这些申请后,VCS 登记注册处将审核其项目文件的完整性。审批合格的项目可获得相应减排量,并被划归其账户中。每一吨签发的减排量都附有一个特殊的编号,并可在VCS 项目数据库中查询并附有整个开发周期细节。业主可根据需求持有、出售或注销减排量;账户持有者可在两个不同注册处之间在任何时间随意转移其核证减排量。在 VCS 项目数据库中可随时查询每一个VCU 的记录。
(二)CCER交易
2012年6月13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标志着国内碳排放交易市场的正式启动。在经历了2014年首批CCER项目备案完成,2015年自愿减排交易信息平台上线等市场繁荣阶段后,2017年3月,国家发改委因“减排项目备案量超过抵消速度、项目不够规范”等原因暂停了CCER项目的备案与签发,自此,CCER项目再无增量,只有先前已经通过备案的少量存量项目在市场中进行交易。
2023年10月19日,生态环境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2023年10月25日,生态环境部就造林碳汇、并网光热发电、并网海上风力发电、红树林营造四个项目公布了新的减排项目方法学,CCER交易的重启在法律制度层面上已无实质性障碍,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也表示CCER交易将力争在2023年年内尽早重启CCER。
CCER开发流程
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与先前的《暂行办法》相比,存在一系列更新及变化:
1. 申请CCER的项目类型:《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申请登记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应当有利于降碳增汇,能够避免、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或者实现温室气体的清除。与之前公布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等法规相比,《管理办法》对项目类型进行了模糊定义,只要符合降碳增汇的项目都有可能纳入项目范围,这在立法层面上体现出对于CCER项目的开放态度。
2. 申请CCER的项目要求:《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应当具备真实性、唯一性和额外性。其中,①真实性要求,项目满足项目审定和登记阶段中的项目公示、项目的审定与核查、原始记录保存、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管理等要求;②唯一性要求,项目未参与其他减排交易机制,不存在项目重复认定或者减排量重复计算的情形;③额外性要求,作为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实施时,与能够提供同等产品和服务的其他替代方案相比,在内部收益率财务指标等方面不是最佳选择,存在融资、关键技术等方面的障碍,但是作为自愿减排项目实施有助于克服上述障碍,并且相较于相关项目方法学确定的基准线情景,具有额外的减排效果,即项目的温室气体排放量低于基准线排放量,或者温室气体清除量高于基准线清除量。
3. 统一集中交易和相关交易、注册登记基础设施:《管理办法》规定注册登记系统记录的信息是判断核证自愿减排量归属和状态的“最终依据”,也就是说,任何交易在法律上最终完成,都应以在注册登记系统中完成状态变更为交割完成的依据。
4. 审定和登记由“备案制”转为“审批制”。在《暂行办法》的背景下,CCER的审定、登记等流程以“备案制”为主。但根据2017年国家发改委第2号公告不难看出,在2017年之前的“老CCER”施行期间,项目的审定与登记缺乏严格的监管、项目数据质量存在疑问、部分项目缺乏额外性等问题逐渐凸显。《管理办法》在这一问题上进行了较大调整和改善,特别是在项目的审定和登记中,将“备案制”转为“审批制”管理。
CCER交易流程(以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为例)7
在CCER项目成功备案并获得相应的减排额度后,项目业主即可在国家自愿减排交易注册登记系统的指定账户中获取相应的CCER。以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为例,项目业主获取CCER后,可以通过以下流程进行交易:
(1)卖方登录国家自愿减排交易注册登记系统,将拟交易的符合条件的CCER从其持有账户转入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的交付账户;
(2)交易参与方登录上海市碳排放交易系统进行CCER交易;
(3)如果买方为上海碳交易试点企业且因履约抵消等需求,也可以在上海碳排放交易系统上发送转出CCER的指令,将CCER从上海环交所交付账户转入国家自愿减排交易注册登记系统的交易账户,直至履约抵消完毕。当日买入的CCER于第二个交易日划拨至国家自愿减排交易注册登记系统。
本文脚注
1、牛玲:《碳汇生态产品价值的市场化实现路径》,载《宏观经济管理》2020年第12期
2、https://verra.org/about-verra/who-we-are/
3、https://verra.org/project/vcs-program/
4、https://verra.org/project/vcs-program/verified-carbon-units-vcus/
5、https:/verra.org/,《VCS项目审批周期介绍:五个基本步骤》
6、目前可以通过VCS开发的项目包括:1.能源(可再生能源/不可再生能源);2.能源分配;3.能源需求;4.制造业;5.化学工业;6.建筑业;7.交通;8.采矿业/矿产;9.金属制造;10.原料飞逸性排放;11.工业气体飞逸性排放;12.溶剂使用;13.垃圾处理和填埋;14.农业林业和其他土地利用;15.畜牧业及肥料管理。
7、https://www.cneeex.com/tpfjy/fw/jyfw/ccerjylc/
碳排放权概念浅析
作者:陈果 杨沈昊来源:炜衡律师事务所

随着全球气候变化的日益加剧,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已成为国际社会共同面临的重要任务。碳排放权作为一种环保工具,旨在通过市场化的手段,对企业或组织的碳排放行为进行约束和激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