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议庭制度对于保证审判活动的独立、公正、廉洁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世界各国法律都规定了合议庭制度,我国的《人民法院组织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对合议庭职责作了详尽的规定。但实践中合议庭“合而不议”、“形合实独”、“责任松散”,承办法官“唱独角戏”、“大权独揽”等情况使得合议庭制度的民主集中、平等行权、集体决策、集体负责的功能大打折扣。
一是合议庭或“临时搭配”或“固定组合”, 缺乏“共同实质参与”,导致“合而不议”。实践中合议庭的组成或者是临时随意搭配,成员各有各自要负责承办的案子,所以一般来说,承办法官唱独角戏;或者是长期固定组合导致“同质化”,内部质量趋同。合议庭成员的分工不够明确,合议庭成员的“共同参与”异化为成员间的“责任分散”,案件审理过于依赖于承办法官,合议庭其他成员对案件庭审、评议过程缺乏实质上参与,或 “陪而不审”做形式,或“合而不议”走过场,或“简单附议”增声势,往往是承办法官的意见主导合议庭的评议结论,合议庭制度发扬集体智慧群策群力的“集体决策原则”未能充分体现。
二是审判管理权的过多介入和渗透,导致审、判脱节。受行政化管理体制的影响,审判管理权与审判权的界限不完全清晰,院庭长作为审判管理者以行使案件监督权为名,决定案件结果,以及审委会讨论案件的制度建设和程序不够规范,直接导致承办法官“只审不判,审判脱节”。管理型审判模式已然深入法官骨髓,与法律的权威性相比,多数法官更认同的是行政管理者的权威。为规避职业风险,承办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遇到疑问和阻力,不是钻研案情和法律,而是找领导、寻指示,将责任和矛盾“上交”,将行政领导的指示作为保护伞,而放弃“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审判底线。而那些坚持合议庭意见,坚持审判底线,对抗行政领导意见的法官则成为“杠头”、“异类”,得不到提拨,甚至人人避而远之。
三是对承办法官的考评和追责机制不合理,导致合议庭“集体决策集体负责”的原则异化。现有的业绩考评和责任追查主体主要围绕承办法官个人进行,将审判的业绩和责任主要归于承办法官,而对合议庭其他成员则缺乏配套的考核及追责机制,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合议庭其他成员参与合议的积极性。承办法官由“案件承办人”变成“案件承包人”,在合议庭集体参与,集体决策的表象下,实质是承办法官或主动或被迫地“大权独揽”一人唱戏,导致合议庭集体决策集体负责原则“来无影,去无踪”。
四是法院考核片面追求审限内结案,导致名为合议实为“借审限”,合议制流于形式。为了督促审限内结案,法院内部在考核法院及法官时设定了审限内结案率,简易程序结案率及普通程序结案率等等考核指标。但是司法实践中,大量简易案件由于送达的时间问题、案多人少的问题很难在简易程序内审结,承办法官不得不将案件转成普通程序,目的就是为了借用普通程序的审限达到在审限内结案,这种临时搭建的合议庭更似“草台班子”,即不会注重合议程序,更达不到合议实质。
五是合议庭成员素质参差不齐,导致集体决策的合议目的难以实现。以基层法院为例,合议庭成员除审判长外一般由审判员或人民陪审员组成。这里的审判员分为两种情况,一类是一线办案人员,他们自身案件压力较大,因心有余力不足而极少参与非主审案件的实质审理,甚至开庭时至始至终不抬头、不发问,只阅自己带来的卷宗、书籍;另一类是长期不办案的行政后勤人员,如档案室管理员、财务室的会计、司机、大厨等,几乎无审判经验,只因拥有审判职称也会参与合议,既无心也无力参与“合议”,“附议”成为常态。而目前的人民陪审员状况也令人堪忧,一方面人民陪审员的选拔机制尚不完善,陪审员道德品行难以服众;其次是缺乏系统、持续的专业培训,导致人民陪审员制度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形同虚设。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要“完善主审法官办案责任制,实现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如何将该决定完全落实,如何完善合议庭制度,充分发挥合议庭制度“集体决策、民主集中、集体负责”的优势,我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健全合议庭成员共同参与机制和责任约束机制,在庭前阅卷准备、庭审、评议等各个工作环节,规范庭前共同阅卷制、庭审提纲共同拟定制、庭审打分制、合议庭成员追责制等制度,解决合议流于形式化的问题。在考核上,增加对合议庭整体履职情况的考评,将参与合议的案件数量及质效一并作为非主审法官的业绩纳入考核,并合理划分合议庭成员应当承担的审判责任及责任类型,科学改良考核体系。
第二,合议制与审判权整体运行机制改革有机结合,通过制定细则监督、限制院、庭长的审判管理权,规范审委会上会案件的具体条件,讨论、表决案件时的程序,进一步明确审判权与审判管理权的界限,强化合议庭的审判责任,既要“去地方化”、又要“去行政化”。
第三,逐步实现审判人员单独序列管理,建立有别于司法行政人员、辅助人员的法官准入机制、管理机制和待遇机制,让审判职称更加专业、更加崇高。对现在持有审判职称但却在行政、后勤等辅助部门工作的人员必须要经过再次培训、考核后方可进入合议庭的审判工作。
第四,案多人少的矛盾和审判人才大量流失的现象对审判一线的工作影响很大,司法改革的顶层设计者在强化法官更高义务标准的同时,必须用制度保障与其义务相适应的待遇及权利,要想方设法地留住人才,要吸引更多的优秀法律人才加入到审判队伍中来,壮大审判力量,以应对日益复杂化的司法需求。
关于合议庭制度的问题及几点建议
作者:刘红宇来源:金诚同达

合议庭制度对于保证审判活动的独立、公正、廉洁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