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简介
2022年7月,重庆市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房产经纪公司)开始就重庆市武隆区仙女山街道银X大道1套房屋的交易与卖房方庞某、购房方茆某接触并洽商交易价格。
2022年8月10日,茆某向某房产经纪公司支付购房诚意金10万元,某房产经纪公司向茆某出具《诚意金收条》,约定如将该房屋成交价谈到最高125万元,则该笔诚意金自动转为定金或购房款不予退还;如买家违约不买此房则该诚意金不退还,另外买家支付佣金1万元给某房产经纪公司;如卖家违约则双倍退还定金,限时2022年8月12日前如谈不成该笔诚意金如数退还,过户费用由买家承担,过户当日茆某支付佣金1万给某房产经纪公司。
2022年8月11日,某房产经纪公司与庞某签订《服务确认书》,约定该房屋交易净收价格为118万元,高于净收价格的差额部分作为中介服务费。同日,庞某、茆某、某房产经纪公司就该房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该房屋总价为125万元,中介费以《服务确认书》为准。
2022年8月18日,茆某分两次向庞某的账户转账支付100万元和12.703万元,合计112.703万元。同年8月20日,茆某向某房产经纪公司支付中介费1万元。后,因庞某未按约定向某房产经纪公司支付中介费,某房产经纪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庞某向其支付中介服务费7万元及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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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2日作出一审判决:由庞某支付某房产经纪公司中介费7万元及违约金。宣判后,庞某不服,提起上诉。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某房产经纪公司在与庞某约定118万元交易净收价时已明知茆某可接受的交易最高价为125万元,但其在与庞某签订《服务确认书》时并未告知庞某该市场参考价格,存在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行为,违反了中介人的忠实报告义务。
某房产经纪公司利用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的机会,故意隐瞒与交易价格相关的信息,从而达到赚取房屋交易差额利益的行为,有违房地产经纪活动的职业规范、职业道德,也不利于正常市场交易秩序的维护,同时还影响了庞某的缔约选择权,损害了其利益,依法不得请求支付报酬。遂驳回某房产经纪公司的诉讼请求。
海瑞析案
房产中介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62条等规定向委托人履行如实报告义务,向买卖双方如实披露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交易信息。房产中介故意隐瞒与交易价格相关的信息赚取房屋交易差额利益的,因违反了中介人的如实报告义务,依法不得请求支付报酬。
文/张晓霞
编辑 校对/陈柳汐 范辉 张琪琦
审核/郭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