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目的在于善治

来源:尚权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民主的确是一种值得赞美之善,而法治国家则更像是每日之食、渴饮之水和呼吸之气。——德国:拉德布鲁赫前言 近日,微信公众号《律法快讯》发了一段题为《这位法官你知道吗,自己在中国已经刷屏了》的视频。

民主的确是一种值得赞美之善,而法治国家则更像是每日之食、渴饮之水和呼吸之气。

——德国:拉德布鲁赫


前言
近日,微信公众号《律法快讯》发了一段题为《这位法官你知道吗,自己在中国已经刷屏了》的视频。视频上写着:“这是个看完值得深思的视频。”视频大致内容讲述了一位刚刚遭遇儿子被杀害的母亲,因去社会保障中心、计费机器故障、出庭和领取捐助金时候,得到了4张共计400美元的罚单。后法官因其经济困难而直接取消四张罚单。这位母亲有句话值得深思:“我仍然上庭,是因为法庭是有人性的。”笔者借此思索我国法庭上的真实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一)案件事实
2016年,被告人汤某某在西部某市某区的钢铁集团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城市棚户区改造搬迁项目中,通过开具虚假无房证明的方式,骗取房屋征收补偿款人民币94094元(应享受保障住房面积28.55㎡,实际享受了保障住房面积45㎡)。2017年6月16日,被告人汤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汤某某以全额退赃。被告人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据悉申请享受最低住房保障的流程是:产权人要先到征收现场办公室领取“享受住房保障申请书”,并当场填写,同时提供户口本,身份证、产权人和居住人的关系证明、盖有不动产中心鲜章的“唯一住房证明”和“无房证明”等材料。社区的工作人员初步审查材料,材料符合数量规范,工作人员在申请表上的社区栏中签字填写“经初步审查,符合住房保障面积XXm2条件,报街道审批”,盖社区公章后报到街道。街道进行审查后,要对申请人公示七天,如果无人异议,就把材料报到征收中心,之后由征收中心和申请人签署征收补偿协议,最后由征收中心对产权人进行补偿。
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汤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触犯《刑法》第66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
(二)庭审过程
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员问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有无异议?是否认罪?
被告人辩解:“虽然我认同我的行为不当,骗取了房屋征收补偿款,但是我并非一开始就抱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去开无房证明。开始时,我并不知道要无房证明。我去办手续时,公司里负责收集、统计材料的工作人员让我去开无房证明。我说我开不到,他们就说让我随便找个与房管局有关系的人就能开到证明。我知道自己不符合条件,也知道自己后面开的证明是虚假的,当时他们说只要是无房证明都行,没有人查。并且我去厂里的时候说了我另有房子,但他们说其他人都在开,大概有100多家人。所以我后来才去开无房证明的。”
证据调查环节,辩护律师对补偿协议书的合法性提出异议。辩护律师认为:一、常住人口证明应当以户籍证明为准,无房证明应当由房管局提供,而非由被告人提供,因此,补偿协议书本身不合法;二、享受住房保障申请书要求被告人提供材料的形式也是不合法的;三、无房证明本身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因为房屋补偿不只看无房证明,而是看被告人实际上在户籍地有无房产。
法庭辩论环节,辩护律师认为:“一、“开无房证明”这个事情是涉及了100多人,且被告人告知了厂里自己不能开具无房证明,如果这是一个事实,那被告人的行为不具有“隐瞒”属性,被告人开房屋虚假证明的结果是拆迁单位的过错和玩忽职守所致,不应认定为诈骗罪;二、被告人再婚后在现任老公婚前财产上只是写了一个名字,但是被告人在户籍地确实没有住房。如果以户籍地有无住房为判断标准,被告人确实也符合无房条件。”
公诉人答辩:“被告人说给其原单位交代过自己无法开具证明的事实,现无证据证实,也无法查明。没有其他住房是房屋补偿的一个基础条件,被告人有权利也有责任提供相关的证明,以证实自己的住房条件和户籍情况。现在被告人知道自己的住房情况和户籍情况下,开具虚假的材料,其行为构成犯罪。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且积极退账,对于是否适用缓刑请法庭结合具体情况决定。”
另,本案审理过程中,法官多次打断辩护律师发言。(1)法庭证据调查阶段,法官询问辩护律师有无异议。律师认为房屋补偿合同所载明的部分条款不合法。法官第一次打断发言。法官释法:“法庭强调的证据合法性是针对证据收集程序是否合法,而非证据本身是否合法。”辩护律师继续在证据调查环节对证据本身的合法问题发表意见。法官第二次打断,并询问律师是否是专业律师,同时再次解释证据三性内容。(2)在法庭辩论阶段,法官多次提醒律师简要发言。律师重复发表“不应由被告人提供无房证明”、“同时有100多人开具无房证明”等意见时。法官两次打断发言,最后一次说到:“好了,这些你已经说了几遍了”。辩护人认为,审辩关系有些紧张,审控关系较为和谐,控方简单举证后,法庭直接采纳了控方意见。
争议焦点
(一)骗取国家保障性补偿行为应当定性为诈骗罪还是合同诈骗罪
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区分标准只能看犯罪构成。具体到司法认定中,区分两罪,不仅要看行为是否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益,更要看行为是否侵犯正常的市场秩序。公诉人认为:“房屋补偿协议的签订基础是申请人满足国家保障性条件,这种条件限定了房屋补偿协议虽然具备合同形式,但不具有市场开放性。因此,以隐瞒手段签订房屋补偿协议并没有影响市场经济,不宜定为合同诈骗罪。”笔者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侵犯的是双重客体,不仅侵犯了国家财产性权益,还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本案诈骗行为是发生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犯罪客观方面对案件性质的定性作用不大。故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房屋补偿协议属于经济合同还是非经济合同。
《合同法》第9 章至第23 章规定了 15 类合同形式,但并非所有的合同形式都属于经济领域的合同。除外,还存在着大量的非经济合同。例如,以发生在公民之间的借贷合同、赠与合同、身份合同、劳动合同以及保障行政当事人权益为目的的行政合同等,就不具备经济合同的性质。房屋补偿协议但从外观形式来看属于行政合同,但本案被告人的房屋补偿款来源于公司征收中心,也即公司的财产。公司是属于市场主体,被告人的诈骗行为扰乱了房屋征收补偿市场的经济秩序,可以认定为扰乱市场的行为。公诉机关单以被告人损害了国家特定利益为由,认为合同签订条件具有封闭性,其行为负面影响不能扩散到市场领域为由,否定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的意见并不充分。
(二)本案是否有秋后算账、犯意引诱情节
上述案件中,辩护律师提出案件存在“以快速落实房屋征收为目的,故意放松材料审查,致使被告人滋生非法占有的犯罪意图”这一犯意引诱行为。此事实是否可以定性为犯意引诱、秋后算账?该问题值得引起我们关注和商榷。
常见的犯意引诱行为一般发生在侦查阶段,行为主体是案件侦查机关。主流观点认为,对于犯意引诱型侦查所获取的证据应当一律排除。本案所述行为是否属于犯意引诱,或者是被害方过错(但该观点也值得商榷,因为征收办也算被害方,否则征收人员知情则不能认定隐瞒情节),亦或是钓鱼执法。因征收中心工作人员的过错引诱被告人滋生犯意的行为普遍发生在房屋征收过程中,从而致使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其行为导致的恶劣影响在某种程度上超过被告人诈骗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被告人汤某某反复强调她明确跟公司负责征收的工作人员提过她不符合条件,开不了无房证明。但征收工作人员说:“大家都在开,反正你开过来我们就把你材料报上去申请补偿款。”市井之间流传“摆着便宜不占是王八”和“法不责众”的说法。案件中的被告人无犯罪前科,且平日里都是老实巴交的百姓,这次房屋征收,由于申请享受住房低保的流程粗糙,存在漏洞,致使100多户人家都跟风、随大流以虚开房屋证明的方式骗取房屋补偿款。审查人员对他们虚开材料的事实原本知情却故意放纵,通过削弱了居民对其行为恶性的认识以激励百姓配合征收工作,待征收工作完成后再通过严格审计,倒逼百姓退出房屋补偿款。这种做法确实有钓鱼执法、秋后算账的嫌疑。
结语
众所周知,法律的目的在于善治。正如法律名言: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也如熊秋红教授所言:“法律需要善待个人、善待社会、善待自然,需要因时而立、因时而进,需要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唯其如此,才能以良法求善治,以良法促善治,以良法保善治,从而迎来依法治国的美丽春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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