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你也抢米囤粮了吗?

来源:京师豫见

文章摘要
近日,山东新泰一男子为促销面粉大米,编造“开始抢粮食、粮店超市都抢光了”虚假信息被依法行政拘留。 2020年4月3日2时许,有网民在微信群里散布“抢粮食”信息并留下联系方式。

近日,山东新泰一男子为促销面粉大米,编造“开始抢粮食、粮店超市都抢光了”虚假信息被依法行政拘留。
2020年4月3日2时许,有网民在微信群里散布“抢粮食”信息并留下联系方式。经查,王某,男,34岁,新泰市谷里镇人,经营粮店。为促销面粉大米,编造“开始抢粮食、粮店超市都抢光了”虚假信息,于4月3日2时许在多个微信群发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王某被处以行政拘留。

图片来源:“山东网警巡查执法”微博
法律分析
散布者可能要承担以下三种法律责任
造谣属于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如果当事人在主观意识上能判断该消息是谣言或是虚假信息,不管是原创还是转发,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其中,又分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
1、民事责任
如果散布谣言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名誉权或者侵犯了法人的商誉的,依据我国民法总则和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要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责任。
2、行政责任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3、刑事责任
【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刑法》第291条之一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
【寻衅滋事罪】
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侮辱罪】【诽谤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需要更多的冷静和理性,也需要更多的责任和担当。希望广大网民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共同参与、监督、举报制造传播不实信息的违法违规行为,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律师提醒
如果您身边有人因为发布信息被公安司法机关刑事拘留,一定要委托专业的刑辩律师进行辩护,在这里也提醒广大网民,如果了解相关信息应该以相关政府部门、权威媒体等官方发布平台为准,切勿相信、转发微博、贴吧、微信等互联网自媒体平台上出现的与疫情相关的不实信息,更不要编造、发布不实信息,自觉做到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
当出现耸人听闻的消息时,冷静对待,对出现“网传”字眼的信息,更要慎重转发。
在评论发言之前,应首先考虑自己的发言是否有确凿根据,是否会给他人和社会造成不良影响,不捏造事实,不传播缺乏事实根据的信息,做有责任感的守法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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