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要知道,很多你无法解决的问题,不是通过辞职就能解决的……”
——网络鸡汤文《保持能随时离开体制的能力》
时遇当下沸沸扬扬的飞行员离职“天价赔偿金”问题,媒体关注离职引发的数百万乃至上千万的赔偿金问题,而对于律师和飞行员更关注飞行员离职后能否成功复飞问题。无数判例告诫我们:
你可以有一颗向往自由的心,但现实并不是你想飞就能飞的。
基于民用航空领域的劳动力市场现状,飞行员属于典型的“高 富 帅”职业。但基于部分航空公司僵化的管理体制、民营航空猖狂“挖墙脚”以及飞行员迫于无奈的自由心,飞行员离职事件频发。
如何解决因离职产生高额赔偿金和帮助飞行员复飞都是亟待解决的问题。本律师拟从司法实务操作层面阐飞行员离职的相关法律问题。
飞行员离职主要涉及两个问题:
能不能走
劳动关系解除
能不能飞
再就业法律规制

1“能不能走”
飞行员离职程序。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自由择业权。飞行员作为劳动者,也当然享有离职自由的权利。因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飞行员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航空公司即可解除双方劳动关系。
飞行员离职赔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承担赔偿金的情形仅限于专项培训和竞业限制两种情形,飞行员离职案件中的赔偿金主要为专项培训。实务中,原航空公司为培训飞行员会花费少则数百万多则数千万的培训费用,但很难举证某个特定飞行员的专项培训费用的具体数额。裁判机关会参照当时的市场价格或五部委《意见》(【2005】104号)第一条规定的70-210万的标准裁判。而判罚的此类费用往往由新的航空公司实际承担。
2“能不能飞”
飞行员从原航空公司离职是为了在新的航空公司成功复飞。国家民航管理机构对飞行技术档案实施严格的飞行准入制度和飞行员资质管理。航空人员身体档案、飞行技术履历档案、驾驶员飞行记录薄、空勤登记证、离职空勤人员安保评价、健康记录本均属于飞行员从事飞行工作的资格证书,也是飞行安全的保障。飞行员在离职后,前述档案材料应移交航空管理局暂存保管。如果原航空公司拒绝配合转移上述档案,离职的飞行员将无法在新航空公司从事飞行工作。
对于飞行员飞行档案移交问题,司法实务中争议较大。
支持观点:飞行档案属于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应当支持飞行员重新“飞起来”。依据《劳动合同法》、《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飞行员的飞行档案显然属于劳动合同法领域的“档案”范畴,司法部门应据此依法做出让离职飞行员“飞起来的裁判”。
反对观点:飞行员的上述飞行档案不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属于行政争议范畴,进而驳回相关诉讼/仲裁请求。其依据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这一观点将直接导致飞行员无法在新的航空公司复飞(“高富帅”只剩下“帅”,帅出满脸血,也只能回原航空公司继续受气)。此类观点目前占绝大多数。
本律师同意第一种观点。在本律师最新代理“飞行员离职案件”的庭审中,我们向合议庭首次提供了“飞行档案定性”的法律依据,后经多次沟通后合议庭采纳了该观点,依法全部支持了飞行员方的所有诉讼请求,做出了“让飞行员飞起来的判决”。

判决书
飞行员是国家民航系统的稀缺、高端人才资源,直接关系着民航事业发展和社会经济发展。在飞行员离职案件中:
裁判部门做出“未能飞起来的判决”最终可能无法实际操作,并有可能引发新的诉讼、上访甚至“劫机”事件;
被离职的航空公司应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合理安排飞行任务,保障飞行员的切身利益;横刀夺爱的航空公司也应本着公平、公开的人才竞争策略;
立法部门也应考虑针对飞行员、公司高管、高端技术人才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的立法保护问题;
离职的飞行员在司法程序中也应注意诉讼请求的全面性,任何一个请求缺失,都可能导致不利的案件裁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