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保外贷相关法律法规梳理

来源:浙江凯麦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一、内保外贷概述 内保外贷是境内企业(通常为境外借款人的母公司)向境内银行(境内担保银行)提出申请并提供反担保,由境内银行为境外借款人提供融资担保,由境外借款人向境外银行融资。
一、内保外贷概述
内保外贷是境内企业(通常为境外借款人的母公司)向境内银行(境内担保银行)提出申请并提供反担保,由境内银行为境外借款人提供融资担保,由境外借款人向境外银行融资。该模式有两大优点:
(一)借助境内母公司实力支持境外子公司进行外汇借款,将境内企业的外汇监管转化为境内担保银行的外汇监管。换言之,内保外贷属于境内担保银行的对外担保,外管局对境内银行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实行余额管理,依据本外币合并的实收资本、营运资金、外汇净资产规模、上年度对外担保履约和对外担保合规情况、执行外汇管理规定考核情况、当年度业务发展计划、当年度国家国际收支状况和政策调控需要等指标按年度为银行核定余额指标。在外汇局核定的指标内,银行可自行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无须逐笔向外汇局申请核准。
(二)外管局放松了对境内反担保的监管。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问题的通知》第十八条,境内银行按对外担保规定为境外债务人提供对外担保时,其他境内机构向提供对外担保的境内银行提供反担保,不按对外担保进行管理,但需符合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即境内银行内保外贷时,要求境内机构(一般是境外借款人的关联公司)为境内银行提供反担保,该境内反担保不视为对外担保。
在海外并购为背景的内保外贷业务中,国内银行是境内担保人,向境外融资银行出具融资保函,由境外银行向境内企业的境外全资SPV贷款。值得注意的合规风险是,根据外管规定境内银行提供的融资性对外担保项下的主债务资金不得以借贷、直投或证券投资等形式调入境内使用。境内担保银行在开立融资性保函时应当详细审核境外融资协议的支付路经、资金使用用途等条款是否符合外管规定。一方面国内银行出具融资保函后并不能真正控制境外资金流向,审查用途是国内银行向境内外管交待的重要证据;二是境外银行一般注重合同信誉,改变资金用途或路径对境外融资银行风险很大,一般不会得到允许。
本次针对内保外贷法律法规进行梳理,保留了已经失效的《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问题的通知》三个规定,对于理解内保外贷及法律法规沿革具有一定意义。
二、涉及内保外贷的相关法律法规清单

编号

名称

状态

页码

1

《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失效

1-3

2

《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失效

4-5

3

《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

6-11

4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问题的通知》(39号文)

失效

12-19

5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

20-22

6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操作指引》

23-30

7

《外债登记管理办法》

31-32

8

《外债登记管理操作指引》

33-50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5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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