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费写成“借条”,法院怎么判?

来源:中奕律师

文章摘要
现实生活中因为分手而引起的财产纠纷不在少数,本人最近代理了一个通过“借条”形式索要分手费的民间借贷二审案件,十分具有特殊性,值得记载。

现实生活中因为分手而引起的财产纠纷不在少数,本人最近代理了一个通过“借条”形式索要分手费的民间借贷二审案件,十分具有特殊性,值得记载。
一审:原审原告甲女,拿着一张二十万元的借条向法院起诉,要求出具借条的乙男还款,甲女提交的证据有一张转给乙男五万元的银行转款凭证,还有约几千元的微信转款记录,其他的,声称是给男方车辆加油、给男方还欠款等现金支付,经结算共计二十万元并由男方出具借条。
一审审理期间,双方均承认两人自2016年至2019年出具借条前是情侣关系(注:双方均有配偶)。乙男一审没有委托律师,他在法庭上抗辩:该借条不是向女方借钱,而是女方各种吵闹要求支付的分手费。乙男提交了双方的微信转账记录,两人微信转账往来较多,但没有统计金额,乙男想证明他转给女方的钱比女方转给他的钱更多,且他认为女方说的所谓现金支付都不是真实的,也没有证据,法院不应该支持。然而一审结果出来,乙男败诉。法院认可双方民间借贷关系成立,乙男必须偿还二十万元借款。
收到判决书后乙男着急了,来委托我代理二审。我认为这个案件一审判决有问题,二审改判是有空间的。我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到一审法院复印了一审庭审笔录和证据,马上拟好并提交了上诉状。然后开始着手准备二审证据和查询判例。我将双方四年来的每一笔微信和银行往来转账都做了详细的记录并统计后交给法庭,发现四年时间,有据可查的,男方给女方转款33万多,女方给男方转款31万多,基本相当。二审开庭,女方没有到庭,只有委托律师出庭,当庭打电话给女方核实双方微信和银行转款金额,女方确认属实。法官问女方律师,二十万元的借款是否还有其他证据证明已经实际支付,律师答:没有。庭后法官组织调解,男方不愿意调解。开庭结束后,我给法官邮寄了“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已实际向被告支付借款的,法院裁决借贷关系不成立”的判例,以及“情人关系结束时以借条形式承诺分手费的,违反公序良俗,法院不予支持”的判例。最终,二审判决结果:撤销原判,驳回被上诉人(甲女)的全部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也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案件是胜诉了,但我还是一再批评和教育我的当事人,一定要好好珍惜家人,千万不能再去惹这些事端!是该吸取教训了!
有兴趣者,可以继续阅读下文:
上诉状陈述的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认定借贷关系成立所依据的事实错误。客观事实是:被上诉人(甲女)并没有实际支付贰拾万元的借款,双方借贷关系未成立,借款合同未生效。
1.被上诉人在一审期间仅仅提供了一笔五万元的银行流水,和几千元的微信转账(一审亦未查明微信转账具体金额),其他借款资金构成的来源、数量均是含糊其辞,被上诉人所称现金支付,亦未提供现金来源、支付情况具体说明,所谓为上诉人的车辆加油十几万,更是完全的空穴来风,上诉人的工程车辆另聘请了司机开车,加油都是司机用油卡加油,被上诉人不可能去为车辆加油!而且,长达三四年时间,加油每次也就几百元,没有记账,如何能核算出加了十几万的油?可见:被上诉人完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这些款项实际支付,所称的现金支付均是虚假陈述!而上诉人提供的微信转账记录和银行流水显示,从2016年至2019年,上诉人给被上诉人的转账有叁拾多万元左右,双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完全是情侣之间的互相赠与和礼尚往来,并非借贷关系!而且即使按照资金往来结算,也算不出上诉人尚欠被上诉人贰拾万元的结论!原审法院违反证据规则,完全无视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和抗辩,即认定贰拾万元是对之前双方资金往来的结算,毫无事实依据!
2.《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可见,无论是合同法还是民法典,均明确规定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是实践性合同,现被上诉人未完成证明“已足额提供借款”的举证责任,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也足以反驳“借款已提供”的事实。故,被上诉人提供的“借条”所形成的借款合同未成立,亦未生效。
二、此借条,实际是上诉人对与被上诉人结束情人关系的补偿,该补偿违反公序良俗,是无效民事行为。
上诉人在与被上诉人有情人关系的几年时间里,银行流水和微信转账给被上诉人的金额就达到三十多万,2019年底上诉人因为家里二宝出生后不想再维持情人关系,坚决要分手,被上诉人采取各种极端手段如堵车、撞车、吵闹等方式,逼着上诉人给分手费,上诉人实在没办法才写下该张借条。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均并非单身,如此情人关系违反公共道德,以此要挟分手费,更是违反公序良俗的无效行为,法院不应该支持。
二审判决结果: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