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超市卸货叉车绊倒受伤,获赔7万余元!

来源:河南光法洛阳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审判依据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审判依据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案情简介
2022年11月某日下午,七十多岁的梅老太太在洛阳市老城区某超市购物,行走时被停放不规范的卸货叉车绊倒受伤,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治为右肱骨骨折,住院治疗共计110天。
案件处理
梅老太太年事已高,治疗康复较慢,家人遂委托洛阳光法所代为处理此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侵权团队到超市调取监控录像,并在现场拍摄照片。证明事发时,该超市员工在卸货过程中未将叉车停放至安全位置,造成梅老太太在行走时被叉车绊倒受伤。该超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此次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梅老太太的伤情经鉴定为一处十级伤残。主张由该超市赔偿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鉴定费、交通费等共计84459.51元。
原被告双方经受理案件的法院主持调解,在代理律师的主张下,自愿达成协议:超市赔偿梅老太太77355.74元,扣除前期已垫付的21400元,剩余部分于3日内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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