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我深刻认识到自己在庭审中虚假陈述的错误,下次绝不再犯类似错误!”
近日,永川法院三教人民法庭缺席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原告任某某主张被告尹某某返还借款本金3.3万元及利息。庭审过程中,任某某举示多次微信转账记录证明其曾向尹某某出借2.9万元,剩余0.4万元任某某称是以现金方式分3次出借给尹某某。
“你三次借款的时间分别是什么时候呢?”
“交付现金的地点在哪里呢?”
承办法官结合双方之前借款均系转账的交易习惯和任某某微信聊天记录中关于利息的陈述,认为任某某很可能进行了虚假陈述,于是从不同角度多次追问任某某借款细节,他却支支吾吾答不上来,承认了虚假陈述关于借条中利息部分的事实。
“我担心利息过高法庭会不予认可就撒谎了……"
承办法官当庭对任某某进行训诫:“虚假陈述根据情节轻重可能会被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还将追究刑事责任……”
任某某经训诫承认了错误并当庭书写了悔过书。
法官说法
诚实信用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诉讼当事人应当对法律、对法庭有敬畏之心,依法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如果在诉讼过程中抱有侥幸心理,违背诚信原则进行虚假陈述,不仅会浪费大量司法资源,甚至可能会误导法院做出错误裁判,严重扰乱诉讼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如果为了一己私利,“耍小聪明”作虚假陈述,就得为自己的行为买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一十四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六十三条 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
当事人的陈述与此前陈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查认定。
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一男子虚假陈述被当庭识破......
作者:罗杰来源:永川法院

“法官,我深刻认识到自己在庭审中虚假陈述的错误,下次绝不再犯类似错误!” 近日,永川法院三教人民法庭缺席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原告任某某主张被告尹某某返还借款本金3.3万元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