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认为朋友之间宴请聚会是一种联络感情的社交活动,参与聚会的饮酒者都是成年人,饮酒者离开宴席后因意外出事故死亡,与同饮者无关。那么,下文为大家讲一讲同饮者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案件介绍
王先生组织朋友聚会,张先生在席间饮酒后驾驶摩托车回家路上不慎摔伤,颅脑遭受特重型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张先生的亲属一纸诉状将同饮者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赔偿其合理损失。
案件分析
争议焦点:共同饮酒者是否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对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虽限定为“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但共同饮酒人应负安全保障义务,为诚实信用原则及公序良俗的要求。对此,可通过扩张解释、目的解释的民法解释方法,甚至以法律漏洞补充的方法加以解决。
应注意的是,收益与风险相一致,是安全保障义务设置的法理依据之一。从行为性质上看,共同饮酒行为是出于法律层面之外的纯粹生活事实,在生活中仅起到沟通、联络感情的作用,是一种情谊行为,参与人不以此获得利益。因此,不应对共同饮酒人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要求过高。
从饮酒者本人和共同饮酒者对上述注意义务的程度看,饮酒者本人在醉酒前处于清醒状态,其对是否应当饮酒及饮酒量多少有完全的判断能力和控制能力,如陷入丧失控制和判断能力的状态则主要是饮酒者自身原因所致。即便存在共同饮酒者恶意劝酒的情形,共同饮酒者也仅应承担“合理注意义务”。最终,法院认定同饮者承担5%的赔偿责任。
律师提示
亲朋之间宴请聚会饮酒本属一种情谊行为。首先,每个饮酒者对自己的生命安全都负有最高的注意义务。其次,其他共同饮酒者不能恶意劝酒,要有善意的提醒劝诫甚至照顾义务。如果共同饮酒者未能尽到上述义务,而造成其他共同饮酒者出现损害的,则应当视为一种不作为的侵权行为,同饮者作为侵权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饮酒者死亡,同饮者是否承担责任?
作者:光法洛阳律师团队来源:河南光法洛阳律师事务所

很多人认为朋友之间宴请聚会是一种联络感情的社交活动,参与聚会的饮酒者都是成年人,饮酒者离开宴席后因意外出事故死亡,与同饮者无关。那么,下文为大家讲一讲同饮者是否应该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