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在专利无效程序、还是在专利侵权诉讼程序中,都要首先明确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这就涉及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权利要求的解释是专利无效程序或者专利侵权诉讼程序的基础性工作,与当事人的利益息息相关。在实践中,不同的合议组或合议庭对权利要求解释的规则或尺度有所区别。因此,有必要了解不同程序中可能用到的解释规则,做到在专利权的无效程序或者专利诉讼程序中有规则可遵循,以便更好地开展专利的司法工作。下面简述权利要求的几个常用解释规则。
第1则
按照本领域通常的含义进行解释
权利要求书限定了专利权的权利范围,它向公众公示专利权人的权利。在说明书中没有对权利要求的特定技术特征的含义作出特别限定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应基于本领域通常含义去理解该特定技术特征,而不宜以说明书或说明书附图中的内容对其限定,以保证权利要求的公示作用。
第2则
符合专利的发明目的的解释规则
每一项发明创造都有其发明创造的目的及其解决的技术问题。说明书中的技术方案也是根据发明目的而提出,技术方案是专利的核心,是评判专利价值的基础。权利要求是从专利说明书中提炼的技术方案。因此,如果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术语的字面含义不清楚,应结合专利的发明创造的目的对其进行解释。反过来讲,在对权利要求解释的过程中,如果技术特征的解释含义会导致发明创造的目的不能实现,便违背了发明创造的目的。
第3则
符合权利要求间的逻辑关系的解释规则
专利文件的权利要求书中,从属权利要求进一步限定了其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每项权利要求有其各自的保护范围。因此,在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时,要考虑到权利要求间的逻辑关系,每一个权利要求都不应是多余的,也不应将其解释成与其它权利要求完全重叠的保护范围。
第4则
最宽合理解释
“最宽合理解释”规则源自美国,近些年国内法院的专利实务中也对该规则有所参考。该规则是指在专利审查程序中解释权利要求时,应当对权利要求的术语尽量地作出宽泛解释,这种解释要与说明书的描述一致且与本领域技术人员阅读专利文件后得出的理解一致。
第5则
我国“最宽合理解释”原则的适用
总结近几年的案例会发现,专利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对权利要求中技术特征的解释规则与法院对权利要求中技术特征的解释规则存在差异。
从近几年复审决定和无效决定来看(如:114921号复审决定及40193号无效决定),专利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更倾向于采用最宽合理解释规则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在专利说明书中没有对技术术语做出特别限定的情况下,不会对其中的术语做出限制性的理解。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其专利复审行政诉讼案件中指出[1],如果权利要求中的技术术语在本领域有普通含义,同时在专利说明书中也对技术术语做了清楚的限定,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理解该限定的含义,则应按照该特别限定理解术语的含义。而如果专利说明书中没有限定,或者限定不清,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明确限定的具体含义,则按照本领域的普通含义理解。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则认为,区别于专利的授权程序,在确权程序中,由于对专利权人修改专利的方式、时机有诸多限制,为了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专利说明书及附图的基础上,再对技术术语的含义进行解释,可以使专利权更稳定,符合鼓励发明创造的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18)中,以青岛美嘉隆公司专利侵权行政处理纠纷案为指导案例指出[2],对于专利行政案件的审判,在解释权利要求时,要考虑说明书中有关本专利发明目的的说明,即便权利要求中对某一特征没有进行明确限定,但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明显采用了与实现本专利发明目的不同的技术手段的,不应认定构成侵权。
虽然目前专利授权、确权阶段的司法实务中倾向于适用最宽合理解释规则解释权利要求,但更为合理的方式是遵循只有权利要求中的术语在本技术领域技术人员基于说明书中的限定不能明确其含义的,才进一步适用本领域通常含义解释,如果术语没有本领域通常含义再进行最宽合理解释的递进解释规则。同时,2018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的年度指导案例也明确,在专利侵权诉讼程序中,会结合专利说明书记载的发明目的,对权利要求做出相应解释。
参考文献
[1]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京行终5347号。
[2] 最高人民法院法(2018)最高法行申1545号。
权利要求书的解释规则
作者:王军伟来源:恒都律师事务所

无论是在专利无效程序、还是在专利侵权诉讼程序中,都要首先明确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这就涉及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权利要求的解释是专利无效程序或者专利侵权诉讼程序的基础性工作,与当事人的利益息息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