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拍房的占用费何时起算

来源:劳和律师

文章摘要
案例 2018年6月初,张某通过司法拍卖程序拍得房屋一套,2018年6月15日,张某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

案例
2018年6月初,张某通过司法拍卖程序拍得房屋一套,2018年6月15日,张某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2018年7月16日,法院向房屋占用人宋某(执行抵押权在先,宋某租赁在后)送达腾房通知,限其30日内交房,宋某拒不交付,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历经中院执行异议、省高院复议发回重审,2019年4月30日,中院重新审理裁定驳回宋某的异议请求。同年,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宋某支付房屋占用使用费。庭审中,各方就占用费起算点产生争议。
观点一 应自2019年4月30日即法院驳回宋某执行异议请求裁定送达之日起算
宋某非执行案件的当事人,拍卖成交与否并不直接向宋某送达,对于物权变动其并不知情、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另外宋某有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并已支付租金,在收到腾房通知后,就提出了执行异议,因此在法院作出裁判前,宋某并未被认定为非法占用,因此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观点二 应自2018年6月15日即张某取得房屋所有权之日起算
2018年6月15日裁定书送达张某,按照法律规定,此时张某取得房屋所有权,宋某自此后仍占用该房屋,侵害了张某的房屋所有权。
涉案房屋在2018年拍卖之前评估公司及拍卖机构均经宋某准许进入过涉案房屋进行实地考察,并将相关公示贴于涉案房屋处,对于涉案房屋因涉诉,已进入拍卖程序宋某是明确知晓的,对于其主张的收到腾房通知之前不知情,与事实不符,其明知而继续占用房屋,明显存在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
观点三 宋某非执行案件的当事人,拍卖成交与否并不直接向其送达,对于物权变动其并不知情、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但在法院向其送达腾房通知后,其系明知而拒不交付,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笔者观点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1、涉案房屋被拍卖前相关人员入户时,宋某一直居住其中,其谎称不知情而继续占用,明显存在恶意;
2、申请执行人抵押权在先,占用人租赁合同在后,即使占用人租赁合同合法有效,但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既不能排除执行,也不存在对执行程序的中止,其占用期间仍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对于给予宋某30日的腾房宽限期,该宽限期过长,扩大了房屋所有权人经济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人民法院裁定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后,除有依法不能移交的情形外,应当于裁定送达后十五日内,将拍卖的财产移交买受人或者承受人。笔者认为上述规定中的15日,系法定的腾房宽限期,因此不宜给予过长宽限期。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