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说,不以结婚为目的的谈恋爱都是耍流氓。
话虽如此,但情侣之间相处不愉快,分手也是常事。
一旦分手,女方或者男方觉得不公,凭什么耗费良好青春在你身上这么多年,要求对方支付“分手费”等,以此填平青春损失。
“分手费”在法律上是什么性质,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我们且来看看这个案例:
案情重现
2015年5月20日,王佳(化名)与李宏(化名)确立了恋爱关系。
恋爱期间,李宏生性大方,愿意为女朋友王佳花钱,两人的感情也甜蜜有加。
俗话说,婚姻是爱情的坟墓,到了谈婚论嫁的时机,双方慢慢的因为价值观念不一致,特别是在婚礼的安排上,两人开始争吵,继而相互冷战。
李宏觉得王佳不可理喻,她常因鸡毛蒜皮的小事大闹一番。
王佳开始质疑,眼前这个男朋友是否能共处一生?
2017年6月,李宏和王佳两年的感情终于走到尽头。
王佳忍受不了李宏的性格,提出分手。
李宏接受不了,要求王佳赔偿分手损失费。
李宏说,要么赔偿他30万元分手费,要么继续保持情侣关系,否则大闹到王佳的公司及家里。
李宏觉得他提的要求非常合理,一是在两年的恋爱期间,他为王佳花费了太多钱,二是王佳毫无缘由提出分手,给他的压力太大,浪费了两年的青春,三是也想以此挽回这段感情。
相持不下,2017年8月,这对恋人终于分手,王佳给李宏签署了一份协议。
协议的主要内容是,王佳与李宏对分手达成一致意见,王佳支付给李宏分手费30万元,从2017年10月起每年支付5万。分手后,李宏不得以任何理由骚扰王佳的工作及生活。
协议约定,任何一方不遵守约定,另一方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履行协议。
第一期付款时间过后,李宏要求王佳支付协议款项,王佳觉得这只是达成分手的条件,不应当实际支付。
李宏起诉到法院。
法院以合同纠纷立了案。
李宏说,这份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及公序良俗,应该受到法律保护。
王佳则回应,协议是在李宏多次侮辱、恐吓、骚扰的情况下无奈签下的协议,并非她的真实意思。而且,这协议违反了公序良俗,人的感情是不能用金钱衡量的,因此协议无效。
法院审理认为,李宏与王佳因分手签订协议,协议载明付款性质为分手费,也写明支付的具体款项及时间,但是从内容看,协议没有法律上的强制力,不属于民事调整的范围,因此法院驳回李宏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民法总则》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公序良俗是比较抽象的概念,公序即国家的安全、人民的根本利益,良俗是指人民的一般道德准则。本案中的分手协议,假如法院支持“分手费“青春损失费“,无疑会对正常的社交关系造成障碍,从这个角度来说,分手协议违反公序良俗。
《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合同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至于分手协议,涉及到人身关系的协议,也并不属于合同法调整的范围。
男女恋爱期间,因分手而承诺给一份支付分手费,此类协议在效力和性质上并不属于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是不可强制执行的债权或债务,一方通过民事诉讼方式要求对方履行的,法院一般不会支持。
索要分手费,法院不支持
作者:黄举志 龙晓晓来源:万益说法

据说,不以结婚为目的的谈恋爱都是耍流氓。 话虽如此,但情侣之间相处不愉快,分手也是常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