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
一方出于缔结婚姻目的,
在短时间内大额、高频率向
另一方转款但排除借款情形
且又明显超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
的日常消费性支出的,
该款项应认定为彩礼。
双方解除恋爱关系的,
受领人应当适当返还彩礼。
基本案情
王某某与郭某某通过网络相识,双方在2022年8月确立恋爱关系并同居生活。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王某某以结婚为目的向郭某某微信转款48笔,共计181344元,其间,郭某某向王某某转回8974元。因双方已解除恋爱关系,王某某于2023年3月起诉至法院,请求郭某某返还181164元。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婚姻应坚持自由原则,以双方感情为基础,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双方确立恋爱关系短短5个月内,王某某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而频繁向郭某某转款18万余元,该金额远远超出恋爱期间必要费用,王某某、郭某某并未办理结婚登记且已解除恋爱关系。因此,王某某在无法实现缔结婚姻的前提下,有权请求郭某某返还该转款。王某某的转款181344元中扣除1000元以下的金额6910元及郭某某转回的8974后为165460元。对于返还的金额问题,王某某、郭某某已相处5个月内必然会产生相应的开支,而对于该部分开支应由王某某、郭某某二人共同承担。结合转款金额、恋爱期间、感情程度等,酌定由郭某某返还彩礼14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精准界定一方以结婚为目的而向另一方转款的性质并酌情由收受方适当返还彩礼的典型案例。
缔结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感情为基础基于长期共同生活为目的的法律行为,给付彩礼是男女双方及家庭之间为缔结婚姻而表达感情的方式,蕴含着对婚姻的期盼与祝福。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当结婚不成时,给付人可请求受领人返还。至于返还的数额,应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当地消费水平、双方承受能力、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认定。恋爱期间,一方出于缔结婚姻目的,在短时间内大额、高频率向另一方转款但排除借款情形且又明显超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的,该款项应认定为彩礼。双方未能办理结婚登记且解除了恋爱关系的,受领人应当适当返还彩礼。
通过本案裁判,一方面妥善平衡了双方当事人利益,化解矛盾纠纷;另一方面可以有效遏制借婚姻索取财物行为,凝聚全社会摒弃低俗婚恋观的价值认同,培育文明节约的婚俗理念,让婚姻始于爱、彩礼归于“礼”。
双方解除恋爱关系的,一方有权请求对方适当返还高额彩礼
作者:唐德波来源:重庆铜梁法院

恋爱期间, 一方出于缔结婚姻目的, 在短时间内大额、高频率向 另一方转款但排除借款情形 且又明显超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 的日常消费性支出的, 该款项应认定为彩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