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8日,国际体育仲裁法庭裁决:孙杨被禁赛8年,即日生效。这是最坏的结局。
2月29日,三联生活周刊公众号刊发《孙杨被禁赛事件:我们最该思考的是什么?》一文。该文以“重大疏漏”发问,以“纯粹的法律问题”切题。
法律人举着放大镜,围观国际体育仲裁法庭于2019年11月16日在瑞士蒙特勒审理的这个“案件”,辨析法律事实查明,规则选择适用,律师庭审技艺,裁决是否合理等与“案件”有关的法律话题,围绕“纯粹的法律问题”打转。但是,对于“案件”为何发生,能否避免等话题,鲜有检讨、反思者。
同为法律人,笔者虽以律师身份执业,但因多年前受训取得企业风险管理师(CERM)资格,已养成在“法律+风险管理”框架下思考企业风险管理的习惯,进而为企业及商业项目提供法律风险管理服务。笔者认为,孙杨拒检事件不是纯粹的法律问题,而是“法律+风险管理”问题。
本文从风险管理视角(企业、团队、个人同理),反思孙杨拒检事件的风险管理策略,检讨风险管理的“重大疏漏”,分析最坏结局的成因,寻找如何避免“案件”发生的秘钥。
笔者认为:风险管理的“重大疏漏”是原因,“案件”(含裁决书)是结果,“法律问题”是贯穿整个事件始末的主线。
兴奋剂事件会导致运动员被禁赛,从而缩短运动寿命,甚至导致运动寿命夭折。因此,每一个运动员及其团队都应当把反兴奋剂工作当成“延长运动员运动寿命”的头等大事,常抓不懈。
运动员的反兴奋剂义务主要有两项:
①不得服用兴奋剂(实体义务);
②配合接受兴奋剂检测(程序义务)。
风险管理分三个阶段:事前预防(合规管理)、事中控制(危机应对)、事后补救(诉讼、仲裁)。
一、事前预防(合规管理)
本阶段风险管理的核心任务:识别合规义务
在事前预防阶段,需要梳理风险清单,识别高频、重大风险,拟定合规管理计划,识别合规义务,并绘制风险地图。兴奋剂检测,是职业运动员在运动生涯里常遇的高频动作,兴奋剂事件又是关乎运动员荣誉和职业生涯的重大风险,因此,在运动员的职业生命周期内,反兴奋剂风险管理应当始终居于风险地图的深红色区域,必须高度重视,特别警惕。
合规管理,指企业、团队、个人在从事商业、公益、演艺、体育竞技等活动时,通过建立合规管理机制,培育合规文化,以符合、遵守、执行各类合规规范为手段,防范合规风险的管理活动。合规规范主要指外部机关、组织、机构发布的法律、法规、规则、指令、通知等规范性文件。合规风险来源于违反合规规范中载明的合规义务可能遭致不利后果的可能性。
自孙杨走上职业竞技体育之路,特别是在其成为国际顶尖的金牌运动员后,孙杨团队就应当收集、梳理包括反兴奋剂规则在内的所有合规规范,并建立完备的合规规范资料库,并从中识别出孙杨应当遵循的合规义务。不但如此,孙杨团队还需聘请专业人士对孙杨和团队工作人员进行合规培训,例行查漏补缺,常抓不懈,让孙杨及团队工作人员理解各项合规义务,确保团队成员(特别是孙杨)理解、熟悉合规义务。
不得服用兴奋剂的合规义务(实体义务)。在孙杨的职业周期内,不论是赛前赛后,还是康复训练期间,抑或休闲度假之日,哪些药不能服,哪些菜不能吃,哪些饮料不能喝等与兴奋剂有关的违禁物质,都应安排专业人士对孙杨提供精细的分类管理(服务),及保姆式的全程指导、陪护。远离兴奋剂,提防祸从口入,是运动员反兴奋剂风险管理最重要的管理环节。若此环节的风险管理措施足够完善,将为孙杨提供任何时间、任何地点,接受任何机构兴奋剂检测的十足底气。
配合兴奋剂检测的合规义务(程序义务)。孙杨应当配合体育组织依法合规进行的兴奋剂检测。但是,孙杨及其团队,乃至其聘请的证人对《ISTI血样采集指南》《国际检测与调查标准》(ISTI)两份文件的效力和适用均产生了匪夷所思的认知错误。对如此重大的合规风险视而不见,为整个事件的发生、发展、激化,乃至酿成苦果埋下了伏笔。可以说,孙杨团队未能准确识别合规风险,是风险管理最大的风险。
2019年11月5日,孙杨在瑞典国际体育仲裁法庭(CAS)回答询问时,称其虽然接受过国际兴奋剂检测与管理机构(IDTM)多达60次的反兴奋剂检测,但又表示其不熟悉IDTM的检测程序。
孙杨选任的仲裁员Philippe Sands坦言,“难以置信,孙杨团队将关乎一名世界顶尖运动员职业生涯完全系于己方对规则的主观理解”,“万一你们对授权文件的理解是错误的,怎么办?”孙杨将本应遵守的合规规范《国际检测与调查标准》(ISTI)弃之不顾,转而“坚持遵守”非合规规范《ISTI血样采集指南》。孙杨错误地遵守不必遵守的合规义务,并不能免除其原本就应遵守的合规义务。
二、事中控制(危机应对)
本阶段风险管理的核心任务:履行合规义务
裁决结果表明,孙杨在拒检事件前后的兴奋剂检测都呈阴性,且无证据显示其在拒检事件发生后有服用兴奋剂的行为。那么,在拒检事件发生时,孙杨有无服用兴奋剂?这个未解之谜,也给全世界留下了无尽的猜想。
因没有证据证明孙杨在拒检事件发生时服用了兴奋剂,遵从“疑罪从无”原则,可从法律层面推定孙杨没有服用兴奋剂。换言之,可以推定孙杨履行了不得服用兴奋剂的合规义务(实体义务)。
接下来,考察孙杨履行配合兴奋剂检测的合规义务(程序义务)情况。
2018年9月4日深夜,孙杨拒绝由国际泳联(FINA)主导的,国际兴奋剂检测与管理机构(IDTM)实施的兴奋剂检测。那么,拒绝检测的决策是否专业?彼时,孙杨面临两个选择,拒绝或接受。决策的风险因素如下:
①接受检测。不利因素——失去一管血和一管尿;
②拒绝检测。不利因素——可能导致禁赛。
两害相权取其轻,是风险管理的黄金定律。孰轻孰重,答案不言自明。假定孙杨未服用兴奋剂,可以认为,孙杨团队对拒绝该次兴奋剂检测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未能进行理性、全面、准确地风险评估。或者说,对风险的评估不够专业。甚至,完全未进行风险评估。风险意识、操作经验和决策能力,决定了风险管理水平的高低。
孙杨团队质疑血检官、尿检官的资质,以尿检官偷拍照片显得不专业为由,拒绝检测。其质疑的理由是否充分,裁决书已给出了否定评价。因为,孙杨在此之前已历过60次相同程序的兴奋剂检测,检测官出示的资质文件也是相同的通用版本。孙杨拒绝本次检测,前述理由无法成立。在缺乏其他合理解释的情况下,拒绝检测可能导致禁赛的不利后果已迫在眉睫。
孙杨团队可以质疑检测官资质,可以提出其他合理怀疑。但是,当检测官已经按照约定登门入室之后,即使孙杨团队疑虑重重,也可选择在配合检测官取样的同时提出异议,即“有异议地接受检测”。将异议写在检测官出示的兴奋剂检测单上,既配合了检测,也表达了异议。这个可以两全其美的策略,是可以把检测程序中的风险水平降至趋近于零的完美策略。很遗憾,孙杨团队未做此选择。
不怕危险,只怕不把危险当作危险的人。从事件回放来看,孙杨团队在当时并未意识到,以站不住脚的理由拒检可能导致禁赛的严重后果,乃至没有及时采取相应的危机应对措施降低迫在眉睫的风险。
抽血采样完成,并被封存在外包装玻璃瓶后,孙杨团队砸开承载血样的外包装玻璃瓶,导致其内的血样与玻璃瓶“分离”,留下了被采集的血样。在此之前,孙杨团队有两个选择,砸还是不砸。决策的风险因素如下:
①砸瓶,取回血样。不利因素——检测官可能向IDTM报告,事件可能失控;
②不砸瓶,保持原状。不利因素——失去一管血。
如前,假定孙杨没有服用兴奋剂。在血样已被采集且封装后,这一管血已经和孙杨身体“分离”,取回血样对孙杨身体并无任何益处,但却可能发生检测官向国际兴奋剂检测与管理机构(IDTM)发出取样失败的报告,引发专项调查处理,导致风险管理失控。
危机处理阶段,风险管理的核心任务就是将风险事件置于可控范围之内。孙杨团队没有把该风险限缩在现场参与者的可控制范围之内,而是任由事件朝现场参与者之外的国际兴奋剂检测与管理机构(IDTM)、国际泳联(FINA)等机构蔓延开去。
失控的风险管理,是失败的风险管理。诉讼、仲裁经验丰富的律师都明白一个道理,当某一争议(风险事件)尚处于当事双方协商阶段的时候,己方尚有较大的腾挪回旋余地,风险事件可能导致的结果在某种程度上还处于可控状态。一旦将争议提交第三方机构裁判,则己方对风险事件的控制力将减弱,甚至丧失。
情绪管理能力对风险管理水平有重大影响。人类丰富的情感表达能力和情绪感染能力,决定了人类会因情绪波动影响其认知、言行,从而影响其判断、决策。本次拒检事件,有以下几方面的情绪管理问题,值得关注、反思:
①检测官持必备授权资质等手续,循例依程序开展检测工作,心理预期是例行公事,一切顺遂,对该次检测的流程段落,工作时长均有心理预期。事发当晚,孙杨团队持续质疑检测官的资质,拉长了检测官的工作时间,阻断了检测官的工作流程,打乱了检测官的工作计划,可能导致检测官心理预期落空,情绪受挫。
②检测官的职责是依照规则采集血样、尿样。在血样采集完成后,被检测方当面砸开已经采集且封装完毕的血样,会让检测官有任务失败的挫败感,有不被尊重、不被理解的失落感。事已至此,检测官会将任务失败的原因归结于被检测方的不合作,可能增加对被检测方的厌恶和对立情绪。
③孙杨及其母亲,队医巴震、浙江省反兴奋剂中心副主任韩照歧、中国游泳队领队程浩等人均有较大社会影响力,较高社会职务,阅历也较为丰富。而带队的主检官是“2017年的实习生”,血检官是护士,尿检官据传是普通工人。当孙杨团队通过各种方式质疑检测官的资质,阻却检测官的工作时,其语言、行为可能会给检测官形成某种心理压力,让后者有种被围困的无力感。
就日常生活和日常工作而言,孙杨团队无需与检测官等人建立联系,发生交集,也无需考虑三名检测官的内心感受和情绪变化。但是,三名检测官是行使“权力”的一方,正在代表国际兴奋剂检测与管理机构(IDTM)对被检测人行使检测的权力。孙杨作为被检测对象,应当以服从、合作的姿态配合检测官的兴奋剂检测工作。
从风险管理角度来看,孙杨团队作为被检测方,不宜向正在履行职责的检测官表达抱怨、指责、批评等负面情绪。若以温和、谦逊乃至谦卑的姿态与检测官沟通、交流,依照规则恳切地提出合情合理的要求,争取检测官的理解和共情,检测工作或许另有灵活、变通的权宜之计。以柔克刚,以情动人,是风险管理危机应对阶段非常有效的策略。
三、事后补救(诉讼、仲裁)
本阶段风险管理的核心任务:减损、止损
迄今,已有若干文章讨论、评价本次拒检事件引发的“案件”,为避免重复冗繁,笔者将略过仲裁案件本身,简要谈谈在案件之外本阶段的风险管理策略。
事中控制(危机应对)失败后,诉讼(仲裁)将不可避免地成为解决争议的最后手段。基于职业素养,律师、风险官(风险管理师)、合规官、会计师等法律、管理、财务专业人士都属于风险厌恶者。一切尽在掌握是这类专业人士孜孜以求的安全感。
重建风险管理团队,指定能堪重任的风险官(风险管理师)统筹全局,以力所能及的高配标准聘请律师团队、翻译人员、公关团队等外部专业人士。检讨事前预防(合规管理)、事中控制(危机应对)两个阶段的风险管理策略,风险控制措施的利弊得失,拟定本阶段的风险管理计划和风险管理策略、措施。
尽最大努力整合资源、打通渠道,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人。对外的定调、口径、口吻、文宣等保持统一、协调。遵循“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策略,尽力弱化前期的不良形象。具体的风险管理措施,如下:
向社会公众表达歉意,就此前的认知不足,行为不当,挽救公众形象。
向当事检测官表达歉意,争取获得谅解。
向对本次事件有影响力(有管辖权)的体育组织表达善意,就此前的不当行为诚恳致歉,力求宽宥。
向仲裁庭真诚悔过,诚恳认错,争取获得“我虽有错,但罪不至死”印象,以求从轻处理。如果选择“无罪辩护”,可以就自己对规则的认知不足,理解尚浅,行为适当等与定性无关的情节表达歉意、悔意,再根据己方证据、证人证言温柔而坚定地发表“无罪辩护”意见,以期有理有据、入情入理地打动仲裁员。
此阶段与风险管理不相宜的操作:窦娥冤似的无辜悲情,民族大义的凛然正义,抗争到底的铁血怒汉。在输不起的最后关头,绝对不能孤注一掷。
四、败诉之后的应对措施:上诉、平息舆论
2月28日,国际体育仲裁法庭(CAS)宣判本案裁定结果:孙杨违反了《世界反兴奋剂条例》(2015版)第2.5条,即干扰兴奋剂检测程序(Tampering),禁赛8年,即时生效。孙杨的运动寿命,戛然而止。
据悉,孙杨已选择向瑞士联邦最高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CAS的裁决。该案后续法律技术层面操作,不在本文探讨范围之内。笔者从公开渠道获得的历史记录显示,运动员不服CAS裁决,向瑞士联邦最高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的案子几无胜诉可能。
孙杨作为世界级体育明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较好的声誉。无论此后孙杨是否能够以运动员身份参与体育竞技比赛,但他的姓名权、肖像权,以及较高的知名度依然值得保护。在采用适当策略平息舆论后,孙杨可以尝试变更赛道,在体育相关产业、娱乐业、餐影业、服装业、投资界等领域打开一片新天地,追寻另外的风景。
五、三个猜想
孙杨以不熟悉IDTM检测程序为由,抗辩其拒检不是干扰兴奋剂检测程序。为求本风险管理案例分析尽量周延,笔者假设孙杨熟悉IDTM检测程序,再继续假设:
①孙杨没有服用兴奋剂,则其拒检行为只会产生干扰兴奋剂检测程序的风险,不会获得其他收益。从风险管理角度看,不可理喻,其拒检行为无异于自寻短见。
②孙杨服用了兴奋剂,则其拒检行为都是事后应急,自救失败,吞下今日苦果也在情理之中。
③孙杨不确定是否服用了兴奋剂,则其拒检行为合乎逻辑,但言行可以更温和一些,策略可以更技巧一些。现场冲突发生后,应该迅速低姿态求和(特别是向三名现场检测官求和),而不是一条道走到黑。当然,此种情形的结果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孙杨团队见机行事也合常理。
祝福孙杨有更好的未来!
希望各企业、团队、个人在从事商业、公益、演艺、体育竞技等活动时,能够建立适宜的合规管理体系,高效的风险管理机制,长治久安、基业长青。
孙杨,原本可以有更好的结局——反思孙杨拒检事件的风险管理策略
作者:熊晓军来源:德恒律师事务所

2月28日,国际体育仲裁法庭裁决:孙杨被禁赛8年,即日生效。这是最坏的结局。 2月29日,三联生活周刊公众号刊发《孙杨被禁赛事件:我们最该思考的是什么?》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