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家长上门掌掴儿子同学”一事,仅从法律的角度看,鲁医生本来是有理的,因上门讨说法不成,掌掴儿子同学,并推倒儿子同学的爷爷,造成儿子同学受伤、老人骨折,变成了无理的一方。
当然,桥归桥,路归路,鲁医生该承担的责任自然要承担,但鲁医生儿子同学及其监护人该承担的责任也要承担,甚至连幼儿园也可能承担一定的责任。众所周知,法律关系只是众多社会关系之一种,法律责任也只是众多社会责任之一种。本事件中,双方要承担的不仅仅是法律责任,因为双方的法律责任是简单而明确的,双方都要承担侵权责任,鲁医生可能还要承担刑事责任,双方更应该深思,该如何承担教育孩子的责任。
我国《民法典》规定的“监护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监”是指监督,监护人要监督好被监护人不侵犯别人的权益;“护”是指保护,监护人要保护好被监护人的权益不被别人侵犯。二者不可偏废。具体而言,家长要教育好孩子该如何与他人友好相处,以及面临他人不友好时该如何应对,即使需要家长亲自上阵,也要掌握好维权的边界。
在本人曾经办理过的一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作为买方的原告方以房屋存在部分违章建筑和不符合消防安全为由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定金。虽然是商业用房,但合同中却没有约定具体的商业用途,故难以证明房屋需达到何种程度的消防安全,因为基本的消防安全是符合要求的。而部分违章建筑则是原被告双方买卖的房屋上面加盖了一层(当地监管部门也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该层楼房也没有写进房屋买卖合同中,卖方口头答应附送给买方。眼见打赢官司无望,买方欲以投诉违章建筑为由要挟卖方退还定金。这不是“耍流氓”吗?
即使是“耍流氓”,也要看怎么耍。于是我建议买方先起诉,要求解除定金合同,并要求卖方退还定金。案件到了法院,作为卖方的被告自然不答应,但原告没有去找被告以投诉为要挟,而是直接向监管部门投诉了被告。结果被告主动找到原告要求和解,被告退还定金,原告撤回投诉并向法院撤诉。这个事件告诉我们,不要动不动就威胁别人(当然友好协商是可以的),这样容易激化矛盾。如果能起诉则直接起诉,能投诉则直接投诉。
另一个案件则是两个女人之间的战争。女人甲的丈夫出轨女人乙,甲收集到一定的证据,但并不能实锤,乙则否认存在此事。于是甲通过各种渠道指责、谩骂乙,内容不堪入目。最后乙起诉甲侵犯其名誉权。尽管法院认定乙与甲的丈夫交往超出了正常的范畴,存在一定的过错,但甲的维权方式不当,仍需承担赔礼道歉的责任(同时法院驳回了乙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这个事件告诉我们,当事人的愤怒是可以理解的,但维权仍需把握好边界。如果甲采用投诉的方式维权也许效果会更好。
再回到南京“家长上门掌掴儿子同学”一案。鲁医生心疼儿子,上门讨说法,对方没有做出应有的回应,鲁医生愤怒的心情是完全可以理解的。但冲动是魔鬼,鲁医生一气之下做出了过激行为,法律也必将让其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网传打人的小孩欺负别人已经习以为常了,如果这是真的,那就是家长(监护人)的问题了,小时候不管,以后自然有别人来替你管教你的孩子。如果只是小孩子之间偶尔闹了一次架,那就不能将此事扩大化,应本着友好协商解决问题的态度把此事解决掉。
维权的正确打开方式—也评南京“家长上门掌掴儿子同学”一事
作者:胡奎来源:丰国律师

南京“家长上门掌掴儿子同学”一事,仅从法律的角度看,鲁医生本来是有理的,因上门讨说法不成,掌掴儿子同学,并推倒儿子同学的爷爷,造成儿子同学受伤、老人骨折,变成了无理的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