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初肇始的征信业“征程”,至今竟已晃然历时三十余载了。
改革开放后,市场经济的参与主体呈现多元化形式,从专业银行改造而成的商业银行的目标客户群体已不单单只是国有企业,大量企业和个人的信贷需求呈现井喷。但与此同时,“企业多头贷款、恶意拖欠和逃废银行债务的现象不断滋生”,银行业迫切需要一个共享借款人信用信息的平台。
1991年,人民银行深圳分行首创了贷款证制度,而后贷款证制度在1996年被推行到全国。1999 年7 月,从事个人征信业务的,经人民银行批准建立的上海资信有限公司,开始试点个人征信。2002年,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提出“要在试点的基础上,抓紧建立全国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
沿着这个思路,并经过不断摸索,中国征信行业监管骨架逐步浮出水面。征信业机构包括三类模式,即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个人征信机构)、经营企业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企业征信机构),以及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
不同征信机构适用的监管思路是不同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的前身,是依托于90年代发明的贷款证的电子化形成了信用信息数据库——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这个初代系统在2013年3月实施《征信业管理条例》后改名为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运行机构是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http://www.pbccrc.org.cn/zxzx/index.shtml),也是我们在办理个人贷款时的必经查询机构。
企业征信机构的准入,实施的是备案制而无须获得行政许可,其主要采集企业和事业单位等组织的信用信息,并进行整理、保存、加工和向信息使用者提供。自2016年9月20日《企业征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实施后,一直由人民银行及其省级分支行同步对外公布备案征信机构名单,截至2020年12月末,全国共有23个省(市)的131家企业征信机构在人民银行分支行完成备案,包括我们熟悉的企查查、天眼查这类平台,部分外资企业也允许在通过备案后在中国开展征信业务,例如邓白氏等。2020年11月,国际征信三大巨头之一益博睿宣布了退出中国大陆计划,央行也以“没有实际开展征信服务”等原因陆续注销了部分企业征信机构的备案。
现前,当我们在讨论征信行业问题时,本质上都是在讨论个人征信机构的发展问题。
根据规定,个人征信机构必须通过行政许可,获得《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才可以合法经营,这和企业征信机构的监管逻辑是完全不同的。2015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做好个人征信业务准备工作的通知》,公布了首批获得个人征信牌照“准备资格”的8家机构名单,包括腾讯征信有限公司、芝麻信用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征信中心股份有限公司、鹏元征信有限公司、中诚信征信有限公司、中智诚征信有限公司、拉卡拉信用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华道征信有限公司。但最终,百行征信公司后来者上,拿下了首张个人征信业务牌照,也是至今为止的唯一一张个人征信牌照。究其原因,媒体认为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局长万存知点出了未获颁证的三个重要原因:“数据孤岛”、信息误采误用以及主体治理结构不具独立性。
| 日期 | 事件 |
| 1991年 | 人民银行深圳分行于20世纪90年代初首创了贷款证制度,银行在贷款证上如实登记企业贷款发放和归还信息 |
| 1996年 | 贷款证制度推广到全国 |
| 1997年 | 人民银行将贷款证信息电子化,以贷款卡为依托开始建设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 |
| 1999年 | 我国的个人征信体系建设始于1999 年7 月人民银行批准建立上海资信有限公司,试点个人征信 |
| 1999 年 | 国务院总理朱镕基批示:“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应赶快建立,全国联网。个人信誉公司同意在上海试点” |
| 2000 年6 月 | 建成上海个人信用联合征信服务系统 |
| 2001 年 12 月 | 时任国务院副总理温家宝批示:“请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方案。可从信贷 信用征信起步” |
| 2002年 | 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深化金融企业改革,促进金融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02]5 号),提出“要在试点的基础上,抓紧建立全国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 |
| 2002年3月 | 由人民银行牵头的22 个单位,组成建立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专题工作小组,负责提出全国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建设总体方案 |
| 2003年9月 | 国务院赋予人民银行“管理信贷征信业,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职责,我国征信体系建设进入统筹规划和系统推进阶段 |
| 2003年10月 |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再次明确要求“加快建设企业和个人信用服务体系” |
| 2004年 | 时任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全国银行、证券、保险工作会议上强调,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应从“信贷信用征信起步”,要“加快全国集中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形成覆盖全国的基础信用信息服务网络” |
| 2004年 | 人民银行启动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升级工作,将原来分布在337个城市的三级分布式数据库升级为全国集中统一的企业征信系统,实现数据在全国的大集中,统一对外提供服务 |
| 2004年2月 | 时任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全国银行、证券、保险工作会议上指示,“加快全国集中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建设,形成覆盖全国的基础信用信息服务的网络” |
| 2004年底 | 个人征信系统实现了15 家全国性商业银行和8 家城市商业银行在北京、重庆、西安、南宁、深圳、绵阳和湖州7 个城市的成功联网试运行。 |
| 2005 年 | 人民银行颁布《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人民银行令[2005] 第3 号),沿用了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称谓。 |
| 2005 年8 月 | 个人征信系统已完成与全国所有商业银行和部分有条件的农村信用社的联网运行,并于2006 年1 月在全国联网运行。 |
| 2005 年12 月 | 企业征信系统实现主要商业银行的全国联网运行,并在天津、上海、浙江、福建四个省(市)开通查询用户试运行 |
| 2006 年6 月末 | 企业征信系统实现所有中资、外资商业银行和有条件的农村信用社的全国联网运行,并于2006 年7 月末完成全国范围内与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的切换工作 |
| 200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若干意见》提出,“要以信贷征信体系建设为切入点,进一步健全证券业、保险业以及外汇管理的信用管理系统,加强金融部门的协调和合作,逐步建立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 |
| 2007 年 |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若干意见》,提出“要以信贷征信体系建设为切入点,进一步健全证券业、保险业以及外汇管理的信用管理系统,加强金融部门的协调和合作,逐步建立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 |
| 2010 年6 月 | 在上海搭建了新的生产环境,并将征信系统成功切换运行。 |
| 2011 年2 月 | 征信中心正式启动了征信系统二代建设,成立了二代建设领导小组,专职负责二代建设工作。 |
| 2011年10月 | 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把诚信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大力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诚信建设,抓紧建立健全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 |
| 2011 年10 月19 日 | 国务院常务会议对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行了部署,要求“十二五”期间,“要以社会成员信用信息的记录、整合和应用为重点,建立健全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
| 2012 年1 月 | 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再次强调,“要抓紧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征信体系,加快建立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 |
| 2013年 |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要“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 |
| 2013年3月 | 《征信业管理条例》颁布。 |
| 2013年12月20日 | 《征信机构管理办法》颁布。 |
| 2014年3 月 | 编写完成90 多万字的《征信系统二代业务需求书》,确立了二代征信系统建设目标、建设原则、建成特点以及总体业务架构,反映和体现了未来征信系统建设和服务水平。 |
| 2014年6月 | 国务院发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指出要完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推动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建设,推进信用信息的交换与共享 |
| 2015年1月 | 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做好个人征信业务准备工作的通知》,公布了首批获得个人征信牌照的8家机构名单。这8家机构分别为:腾讯征信有限公司、芝麻信用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征信中心股份有限公司、鹏元征信有限公司、中诚信征信有限公司、中智诚征信有限公司、拉卡拉信用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华道征信有限公司。 |
| 2015年10月26日 | 央行颁布《征信机构监管指引》。 |
| 2016年9月20日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企业征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
| 2018年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征信信息安全管理的通知 |
| 2018年6月10日 | 百行征信有限公司经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机构许可信息公示,获批个人征信牌照。 |
| 2021年1月11日 | 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 |
2021年1月11日,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对业界而言也是一个重要的信号,意见稿坦言“征信新的业态不断涌现,但由于缺乏明确的征信业务规则,导致征信边界不清”。笔者认为,征信业的边界不清问题让现有诸多新业态的“类征信模式”深受困挠,也是征信业以及征信业生态合规的最要重要的前提问题。
《征信业务管理办法(意见)》到底是谁的紧箍咒?
首先,征信业严格来说并不仅是一个行业的监管,而是针对征信领域或征信活动的监管。这有些类似于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内的国家监管,任何一个跨行业都需要遵守,并不仅仅只是征信机构需要遵守,任何处于征信活动领域的生态都要遵守。从现有数据来看,媒体报道,目前人民银行对征信业违规事件的处理接至少有73起,累计罚款金额达778万元,其中包括银行(55起),还有农村信用合作联社(8起)、企业征信机构(4起)、小贷公司(4起)、和汽车金融公司(1起),消费金融公司1起。这些处罚均是和征信业违规事件相关联,涉及违规查询个人信息查询等事由,但其处罚显然并不只限于“征信机构”,还包括相关金融机构等主体。
其次,征信业肇始于金融服务,其应用也应当限制在金融活动领域,非金融领域的所谓“个人征信”不宜适用个人征信法律管理。征信机构所提供的征信产品主要目的还是用于解决金融这一国家基础行业中的信用违约风险,促进未来的普惠金融发展,而不能泛化使用。
例如将芝麻信用分服务于共享行业中的充电宝、共享雨伞这类非金融领域业态时,就不宜将其锚定个人征信法规进行监管,即使芝麻信用日后获颁个人征信牌照。再例如,疫情中各地推出的健康码、健康宝,甚至是引起众多争议的“城市文明码”,虽然其底层是健康类个人信息,但其在相关程度上有个人信用可能会发生关联(例如有无如实上报健康信息等),此时,也不宜纳入个人征信进行关联。除非这些非个人征信类信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为信用数据被接入个人信用系统之中作为征信数据。在《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说明中,也明确“将为金融经济活动提供服务、用于判断个人和企业信用状况的各类信息界定为信用信息,其信息服务活动为征信活动。”
再次,征信业监管应当限于征信业服务,而不是所有和“信用”相关的数据活动。根据《征信管理条例》规定:“征信业务是指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的信用信息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这个定义本身即存在一定的问题,征信业务本质上属于“信息服务业”,若通过互联网提供信息服务的还可能构成“互联网信息服务”,它不能仅仅只是一类“活动”。以实践中典型的场景为例,几乎绝大多数的互联网企业、大数据公司、科技型企业都可能进行相关的数据活动,这类数据活动涉及到“用户画像”、“标签体系”、“数据清洗”,从而对相关领域用户进行分析和评价,并为营销等活动提供条件。
但央行颁布的《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三条规定:“信用信息是指为金融经济活动提供服务,用于判断个人和企业信用状况的各类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个人和企业的身份、地址、交通、通信、债务、财产、支付、消费、生产经营、履行法定义务等信息,以及基于前述信息对个人和企业信用状况形成的分析、评价类信息。”这个条款,特别是最后的一段表述,非常容易让各大非征信机构公司顶上冒汗。这些非征信业务活动在实践中几乎比比皆是,直播平台对主播的等级评定、电商平台对商家(包括自然人)的店铺等级评价、各大内容平台对用户的“信用”或能力评价(例如知乎平台的“盐值分”等),都在形式上符合《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规定。但不同的核心逻辑在于,这些看似“信用”的评价和分析,本质上并对外提供服务,仅仅只是平台内部的运营使用,属于“自营”,故也就不存在“经营”的商业属性,应当排除在征信业服务之外了。
再次,涉金融借贷领域中的征信活动也应当区别对待。还有一类群体非常特殊,那就是信贷领域内的“信用”服务。包括金融超市、金融导流平台中常见的“信用报告”类产品,这类产品往往还是面向用户收费型的产品。还是同样的逻辑,如果这些产品只是用于自身贷款产品的发放判断,即不应当纳入到征信业管理之中,若用户基于这些信用报告而作为自己向第三方贷款(或作为第三方放款主体的放款资质)时,则宜纳征信业管理之中。因此,《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四十四条“以信用信息服务、信用服务、信用评分、信用评级、信用修复等名义对外提供征信功能服务,适用本办法”的规定也就需要区别对待,不能仅凭产品中出现“信用”的表述就纳入绝对的征信业监管。
最后,大数据公司的数据处理服务本质上属于技术服务,而不是一种信息服务。除此外,若大数据公司单纯进行数据处理,进行用户画像、联合建模等业务时,因其本质上提供的不是信息服务而是技术服务,故也不宜作为征信业处理。只不过这些机构应当在为金融机构进行数据处理时,根据《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三条“与征信机构合作,为金融经济活动提供个人或企业信用信息的其他信息处理者,应当在签署合作协议后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报备”规定进行报备。在未来,任何一家拥有数据的公司都可能是所谓的大数据公司,都有能力进行数据处理活动,甚至提供数据处理服务。
注:文章相关数据和内容源自央行证信中心《征信系统建设运行报告(2004-20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