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1年5月16日,董女士驾驶小型轿车与张先生驾驶的电动二轮车发生碰撞,造成张先生受伤,两车受损。事故发生后,张先生被送往医院治疗,2021年5月22日,其经抢救无效死亡。2021年6月28日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董女士负此事故主要责任,张先生负此事故次要责任。涉案车辆在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100万),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案件处理
交通事故律师团队接受张先生家属的委托后,经研讨认为本案涉及到交通肇事罪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赔偿两个法律问题,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亦可单独提起民事诉讼,选择最佳的诉讼方案是本案的关键。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和司法审判实践,由犯罪造成的人身损害,无论是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还是单独提起民事诉讼,一般情况下法院都仅支持物质损失,而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不认为是物质损失,所以往往得不到法院的支持。但因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构成犯罪的,可以请求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所以本案应该选择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能够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另外本案在办案律师的努力下,除了保险公司的赔偿外,促使张先生的家属和董女士达成刑事和解,原告方额外获得了和解赔偿10万元。而被告方获得了谅解书,可以向法院请求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共计赔偿原告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762440.19元。被告某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知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二条:“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
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限制。
被轿车撞伤抢救无效死亡,家属如何处理?
作者:河南光法洛阳律师事务所来源:河南光法洛阳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2021年5月16日,董女士驾驶小型轿车与张先生驾驶的电动二轮车发生碰撞,造成张先生受伤,两车受损。事故发生后,张先生被送往医院治疗,2021年5月22日,其经抢救无效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