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16日,中国建设银行与云南锡业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市场化债转股投资协议,该债转股项目总额为100亿元,即建行募集100亿元社会资金,承接云锡集团100亿元的债务,而募集的资金拟通过建行或其关联方设立基金的形式,向云锡集团的控股子公司注资以认购其新增注册资本,预计将持有不高于15%的股份,分享公司的未来的经营收益。
回到20世纪90年代
众所周知,我国有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华融、东方、信达、长城),四大资产管理公司便是上个世纪90年代末我国第一次实施“债转股”的政策产物。其时初成立的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分别对应收购及管理工农中建四大国有银行的不良资产,由四大资产管理公司跟银行的债务人签订债转股协议,资产管理公司则成为了债务公司的股东。
债转股
债务重组的一种方式。一般来说,当企业的债务(主要表现形式为贷款)出现还本付息困难,但债权人认可企业的经营有前景,则可以实施债转股——债务人无需直接还款,而将债权折算成企业股权,债权人成为企业的股东,帮助企业改善经营,待股份增值后再择时退出。
17年后的今天
当前,我国处于经济结构调整时期,存在经济增速下滑和周期行业产能过剩的问题,企业债务违约事件频发,大大加剧了银行的坏账风险。有鉴于此,当年首战告捷的“债转股”制度再次被提出。
2016年10月10日,国务院对外发布《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正式再度启动债转股方案。
小编摘录了新方案中,几个值得注意的要点: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银行不得直接将债权转为股权。银行将债权转为股权,应通过向实施机构转让债权、由实施机构将债权转为对象企业股权的方式实现。(即上图B模式)
禁止将下列情形的企业作为市场化债转股对象:扭亏无望、已失去生存发展前景的“僵尸企业”;有恶意逃废债行为的企业;债权债务关系复杂且不明晰的企业;有可能助长过剩产能扩张和增加库存的企业。银行、企业和实施机构自主协商确定债权转让、转股价格和条件。(市场化的重要体现)
政府不承担损失的兜底责任。
经批准,允许参考股票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确定国有上市公司转股价格,允许参考竞争性市场报价或其他公允价格确定国有非上市公司转股价格。
打铁还需自身硬
“债转股”,说白了,就是债权人相信债务人公司有能力走出困境,才愿意将债权置换成股权,与债务公司坐到一条船上。制度本身的初衷是好的,但这必须建立在企业本身“励精图治”的基础上,企业摆脱了债务的束缚,不再为高额利息犯愁,自当全心全意地发展企业、壮大企业。否则,该项制度所带来的负面作用也是毁灭性的,债权没了,股权投资的企业毫无起色,最终为此买单的,将是掏钱参与股权投资的广大投资者。
可喜的是,本次债转股的方案具有显著的市场化特征。一方面,与上次债转股实施仅有四大行和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参与不同,本次参与主体更为宽泛,涵盖了资产管理公司、保险公司、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等,且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国家财政不再兜底买单。另一方面,与上次按照国家经贸委推荐债转股企业名单不同,本次债转股的对象企业完全由市场主体自己选择,定价上也会充分发挥市场作用,通过参考第三方评估机构或具体的二级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最终定价。
谈谈“债转股”的那些事
作者:广州仲裁委员会来源:广州仲裁委员会

2016年10月16日,中国建设银行与云南锡业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市场化债转股投资协议,该债转股项目总额为100亿元,即建行募集100亿元社会资金,承接云锡集团100亿元的债务,而募集的资金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