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

来源: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案件概况】 2016年,程某为黄某承包了某小区建筑工程从事劳务。程某提供劳务后,黄某给付了程某部分劳务费,剩余劳务费1.6万元未付,遂出具欠条一份,承诺欠程某劳务费1.

【案件概况】
2016年,程某为黄某承包了某小区建筑工程从事劳务。程某提供劳务后,黄某给付了程某部分劳务费,剩余劳务费1.6万元未付,遂出具欠条一份,承诺欠程某劳务费1.6元,分期分批偿还,并由孙某签名担保。自2016年底至2018年期间,程某多次找黄某和孙某索要未果,遂诉至法院。
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认为,被告孙某是黄某向原告程某支付劳务费的保证人,其在欠条上签名担保,则原告程某和被告孙某之间保证合同成立,黄某不履行付款义务时,被告孙某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承担保证责任。因双方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应当按照连带责任承担保证责任。被告孙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黄某追偿。判决被告孙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程某劳务费16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的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法官释法】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存在很多老百姓之间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形。在《民法典》未正式施行以前,如果为他人提供担保,应注明担保方式为“一般保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对于保证方式约定不明确的,一律按照连带保证责任处理,一旦债务到期,债务人又不清偿债务,作为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民法典》实施后,如果为他人提供担保,法官建议担保合同及担保条款中最好不要出现“连带”两个字。如果担保合同或担保条款中没有“连带”二字,一般认定为承担的是“一般保证”。一旦出现这两个字,就意味着不是别人在欠债,而是等同于你在欠债,如果债务人无力偿还欠款,或者有资产而拒不偿还,债权人就可以依据“连带”这两个字要求你来偿还。一些担保人,往往以为只是在合同上签个字、帮帮忙而已,其实,一旦签字,就要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尤其是连带保证责任,债权人甚至可以不向债务人要求清偿,而直接要求保证人清偿所有的债务。如果有多个保证人,最好与债权人约定好担保范围及各自的担保份额,以避免对全部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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