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永普法┃Coser(动漫角色扮演者)对其动漫形象照享有肖像权,禁止商家“蹭流量”!

来源: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近日,永川法院审理了一起关于“Coser”的肖像权纠纷案件,判决侵犯“coser”肖像权的商家和个人承担侵权责任,通过合理方式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Coser”是谁?“Coser”为何享有肖像权?

近日,永川法院审理了一起关于“Coser”的肖像权纠纷案件,判决侵犯“coser”肖像权的商家和个人承担侵权责任,通过合理方式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Coser”是谁?“Coser”为何享有肖像权?
“Cosplay”是角色扮演游戏(Costume Play)的英文缩写,一般指利用服装、饰品、道具以及化妆来扮演动漫、游戏及影视作品中的人物角色。而玩角色扮演游戏的人则被称为“Coser”。从文化的角度来说,戏剧表演、民俗活动,古代对神话传说、民间逸闻等的演绎都可以称为“Cosplay”。就中华传统文化而言,具有千年文化传统的舞龙仪式亦可算作“Cosplay”,国外的万圣节、化装舞会也属于其中的形态之一。随着90年代日本动漫业的技术成熟以及视觉系乐团的层出不穷,“Cosplay”成为了一个极具规模的动漫业界的附属文化,在网络新媒体的助推下,迅速成为当下风靡的青少年亚文化现象。本案则由一起“Cosplay”表演引发。
案情简介
小叶系动漫角色扮演者(即“Coser”),其在各网络平台的粉丝共计150万左右。2023年9月,小鹏建立微信群邀请小叶、小杰加入,并通过微信与小叶沟通参加重庆某商场开业活动事宜,要求小叶9月26日前提供角色扮演的照片和视频资料,小叶向其提供了若干角色扮演的照片,但因未收到定金,便未提供相关视频资料。之后,小杰因小叶未在9月26日前提供相关视频便在三人群中与小叶发生争执。
另查明,小杰于2023年9月22日在某视频平台上发布“重庆·某动漫游戏盛典(免费入场)”的活动信息;某商业公司于9月25日在“某商场”的微信公众号发布文章,两次发布均包含小叶向小鹏提供的动漫形象照片。小叶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某商业公司、小杰停止所有侵犯其肖像权的行为并公开道歉;并要求某商业公司、小杰赔偿经济损失2500元、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律师费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其载体包括人物画像、生活照、剧照等。本案中,小叶系动漫形象表演者,结合小叶在各大网络平台的用户名及动漫形象照片,能够认定该形象明确指向为小叶的个人形象。小叶举示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能够证明小杰就使用其动漫形象照等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某商业公司、小杰未经小叶许可,以商业宣传为目的,擅自使用了小叶的动漫形象照,构成对小叶肖像权的侵犯,某商业公司、小杰应承担侵权责任。故判决由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某商场”微信公众号连续三十日刊登致歉声明;由小杰向小叶赔礼道歉,并在某视频平台连续三十日刊登致歉声明;由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小叶经济损失2500元;由小杰赔偿小叶经济损失5000元。
法官说法:
“Cosplay”作为一种亚文化对于推动经济发展、丰富文化生活具有重要意义。本案明确了肖像权的保护范围不仅限于真实人物形象,还包括经过角色扮演和创意加工的动漫形象,尽管动漫形象是虚拟的,但因其与角色扮演者具有紧密的关联性和识别性,因此角色扮演者对其扮演的动漫形象同样享有肖像权。本案通过保护角色扮演者的肖像权,强调了“Cosplay”中人格权的不可侵犯性,顺应了时代的发展和文化的多元融合,为亚文化发展提供了更为包容和多样的平台,助推其持续健康发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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