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如何应对?

来源:知信法务

文章摘要
近期有客户咨询,员工离职后利用原公司资源与客户建立了合作关系,给原公司造成了损失,该如何处理? 01 案情简述: 2017年,A入职B公司担任工程师,主要负责软件系统维护。

近期有客户咨询,员工离职后利用原公司资源与客户建立了合作关系,给原公司造成了损失,该如何处理?
01 案情简述:
2017年,A入职B公司担任工程师,主要负责软件系统维护。2019年8月B公司与C公司签订《项目合同》开始合作,为期1年。B公司委派A负责C公司的现场系统维护工作。2020年4月A从B公司离职。B公司与C公司合同到期后,C公司一直没有支付项目尾款,后经查发现,A离职后设立了一家公司,并与C公司签订了《项目合作合同》,由A负责C公司的系统维护工作。
B公司发现后,想追究A的民事责任。
02 案件处理思路:
处理该类案件,最本质的还是应当回归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当时签署的《劳动合同》,其中是否有关于竞业限制的详细约定以及双方是否签署保密协议。
如果双方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详细的竞业限制条款并且A离职后,B公司按照约定给A足额支付了竞业限制补偿金,那么B公司有权依据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起诉A,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对“竞业限制”的适用主体、范围和期限都有详细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而竞业限制行为是指“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人员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2021)沪01民终12282号判决认为在认定“同类产品、同类业务”时,不能仅从公司的经营范围来判断,如“互联网企业往往在注册登记时,经营范围都包含了软硬件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若仅以此为依据,会对互联网行业就业人员尤其是工程师再就业造成极大障碍,故在判决是否构成竞争关系时,还应当结合公司实际经营内容及受众等因素加以综合评判。”
回到上述案件,如果B公司能够提供证据证明A离职后经营的公司从实际经营内容上也与B公司一致,那么就能更加充分的证明A离职后存在从事竞争性业务的行为。
除了违反竞业限制条款,如果A是利用B公司的信息或其他条件与该客户建立联系,取得客户信任,那么A的行为还有可能侵犯B公司的商业秘密,B公司可依据双方签署的《保密协议》,据此追究A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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