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父为孩子选取他人姓氏 生母诉请改姓获法院支持
为孩子选取姓氏需于法有据
本报讯 近日,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姓名权纠纷案。何某在给女儿丽丽办理出生证明和上户口时,选取刘姓作为女儿姓氏。后孩子母亲龚某诉至法院,请求将女儿姓氏改回何姓或龚姓。宿城区法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龚某的诉讼请求。
何某、龚某于2014年11月举办结婚仪式,未办理结婚登记,并于2015年2月26日生育一女,取名丽丽。丽丽出生后不久何某、龚某即解除了同居关系,丽丽随其父何某生活。2015年5月,何某在给丽丽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和入户登记时,擅自选取其姐夫姓氏刘姓为女儿姓氏,将女儿名字登记为刘丽丽。今年8月,龚某向宿城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将女儿姓氏改为何姓或龚姓。
法院审理后认为,自然人原则上应该随父姓或者母姓,何某擅自将刘姓作为其女儿姓氏,不仅违反法律规定,也有违中国传统文化和伦理观念,有违善良风俗,遂作出判决:判令何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刘丽丽姓氏变更为何姓。判决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该案目前已生效。(王建海 胡志恒)
法官说法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姓氏体现着血缘传承、伦理秩序和文化传统。原则上随父姓或者母姓符合中国传统文化和伦理观念,符合绝大多数公民的意愿和实际做法。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对此也作出明确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本案中龚某主张将女儿刘丽丽姓氏改为其父母姓氏,于法有据,亦符合公序良俗,考虑到刘丽丽随其父何某共同生活,将刘丽丽姓氏变更为何姓为宜。
南粤家事点评
对于公民选取姓氏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规定:
“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上述规定,实际上源自于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公民选取姓氏的解释”,该解释也对公民选取姓氏为何要作出上述规定作了明确的说明,全文如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
(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为使人民法院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请求对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和婚姻法第二十二条“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的规定作法律解释,明确公民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如何适用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上述规定的含义,认为: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权。公民行使姓名权属于民事活动,既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和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还应当遵守民法通则第七条的规定,即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在中华传统文化中,“姓名”中的“姓”,即姓氏,体现着血缘传承、伦理秩序和文化传统,公民选取姓氏涉及公序良俗。公民原则上随父姓或者母姓符合中华传统文化和伦理观念,符合绝大多数公民的意愿和实际做法。同时,考虑到社会实际情况,公民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选取其他姓氏。
基于此,对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解释如下:
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权。公民行使姓名权,还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公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公民的姓氏可以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生父为女儿入户取姐夫姓氏,遭生母起诉,法院如何判?
作者:南粤家事来源:南粤家事

生父为孩子选取他人姓氏 生母诉请改姓获法院支持 为孩子选取姓氏需于法有据 本报讯 近日,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姓名权纠纷案。何某在给女儿丽丽办理出生证明和上户口时,选取刘姓作为女儿姓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