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对本院认为部分不服,能否提起上诉?

文章摘要
引言: 笔者在参与案件办理时遇到一种情况:一审法院以对方当事人主张事实依据不足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但在本院认为部分认定我方当事人存在过错且实际侵害了对方的合法权益。

引言:
笔者在参与案件办理时遇到一种情况:一审法院以对方当事人主张事实依据不足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但在本院认为部分认定我方当事人存在过错且实际侵害了对方的合法权益。我方当事人不服本院认为的内容,拟仅针对本院认为部分上诉。由此引发的问题为:胜诉当事人能否以不服本院认为部分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其是否具有诉的利益?本文拟通过梳理相关的法律条文,并结合司法实践中的裁判观点,对上述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No.1能否仅就本院认为部分上诉?
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民事诉讼文书样式》民事判决书(第一审普通程序用)中,本院认为位于事实认定之后,判项之前,为裁判文书的说理部分。本院认为部分是法官自由心证的体现,核心内容是针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根据认定的案件事实,依照法律规定,明确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阐述原告请求权是否成立,依法应当如何处理等,包括法官对本案事实和适用法律的认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依据上述规定可知,本院认为部分同事实认定及判项一样,是裁判文书的组成部分。因此,对本院认为不服提出上诉,并未超出二审法院的审理范围。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裁定中纠正瑕疵后,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予以维持。”该条赋予了当事人通过上诉程序获得事实认定纠正的机会,因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提起上诉的事实依据仅限于裁判文书中的事实认定部分,故依据“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如本院认为部分进行的事实认定不正确,当事人有权以不服判决书中本院认为部分为由提起上诉。
No.2胜诉当事人是否具有诉的利益?
根据法学通说认为,诉的利益实质内涵为原告(上诉人)所提的诉讼请求是否具有法院判决予以救济的必要性和实效性。必要性是指法院有没有必要通过判决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实效性是指法院能否通过判决实际解决纠纷。诉的利益来源于实体法上的权利利益,不具有诉的利益通常包括:(1)无益的权利保护,即就算原告(上诉人)胜诉,其诉讼目的基于事实或法律原因根本无法达到,胜诉没有任何意义;(2)不适时的权利保护,即法院介入权利保护的时间过早或过晚。(3)无效率保护,即原告(上诉人)有更简便的方式实现权利,寻求法院救济是低效的选择。(4)权利保护的放弃。(5)诉权的滥用,包括滥用程序权利和滥用诉权。
当事人缺乏诉的利益时,通常会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如“本院认为部分”的事实认定不正确,足以影响到胜诉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则胜诉当事人有权通过提起上诉的方式请求法院对该实体权利予以救济。
但值得注意的是,在(2020)最高法民申4231号《民事裁定书》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判决主文是人民法院就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作出的结论,而判决的“本院认为”部分,则是人民法院在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就判决理由所作的阐述,其本身并不构成判项内容。原则上,当事人不得针对裁判文书判决理由部分申请再审。因为该判决理由部分并非最终判项,仅系对事实的认定,并不必然导致判决的裁判理由影响另案判决结果,或出现判决结果相互矛盾、抵触的情况。根据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当事人有足够相反证据的,仍可在另案中推翻上述事实,以避免该节事实对其带来的不利益。”在(2021)最高法民申7088号《民事裁定书》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中裁判理由的内容不能被认定为‘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而裁判文书中的裁判理由,则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焦点或其他争议事项作出评判的理由,以表明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焦点或其他争议事项的裁判观点。裁判理由的内容,既可能包括案件所涉的相关事实阐述,也可能包括对法律条文的解释适用,或者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二者之间的联系。但裁判理由部分所涉的相关事实,并非均是经过举证、质证和认证活动后有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因此不能被认定为裁判文书所确认的案件事实。一般来说,裁判文书中裁判理由的内容无论在事实认定还是裁判结果上对于其他案件均不产生拘束力和既判力。”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可能引用(2020)最高法民申4231号案例所述裁判观点,认为在先裁判所确认的事实虽然证明力较强,但可以举证予以推翻,不会对当事人合法权益产生确定的、必然的损害,遂以当事人不具有上诉利益为由直接裁定不予受理或判决驳回上诉。有的法院可能引用(2021)最高法民申7088号案例所述裁判观点,认为生效判决所认定事实仅限于裁判主文本身,裁判理由部分所涉的相关事实不属于免证事实。上诉人以不服判决书中的裁判理由的部分提起上诉属于缺乏诉的利益之必要性,直接裁定不予受理或判决驳回上诉。
No.3实务建议
通过前述分析可知,胜诉当事人有权以不服本院认为部分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其是否存在上诉利益还待考量。如胜诉当事人不提起上诉或二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判决驳回上诉,对方当事人又以相同的事实与理由提起诉讼的,胜诉当事人可依据(2021)最高法民申7088号《民事裁定书》裁判观点进行抗辩,主张原一审判决“本院认为”部分的事实非免证事实,人民法院应重新经过证据交换、质证、辩论等环节,对案涉法律关系作出新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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