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州市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大队依法对一起扰乱诉讼秩序的行为进行了司法制裁,有效维护了法庭秩序,捍卫了司法权威。
2025年1月17日下午,郭某某和王某某离婚诉讼一案进入调解阶段,王某某、郭某某以及郭某某的两名亲属到深州市人民法院东安庄人民法庭律师调解室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因双方协商内容产生较大分歧导致王某某情绪激动,言语中带有侮辱性词语,郭某某及其两名亲属在门外听到后,不顾法庭工作人员劝阻,闯进调解室内对王某某进行殴打,双方发生冲突,导致调解中断,严重扰乱了法庭正常工作秩序。
深州市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大队接到警情后,立即按照应急处置方案前往现场,对双方进行详细询问,全面展开调查取证。经查,事实完整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遂展开行动。随后,立即启动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办理司法制裁案件程序,以“司惩”案件立案。2025年1月21日,深州市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依法分别对双方行为人做出以下处罚决定:对王某某罚款1000元;对郭某某及其两名亲属拘留10日。
这一决定不仅是对法庭不当行为的制裁,更是提高当事人法治观念的一次积极作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深州法院司法警察耐心释法明理,使王某某、郭某某及其两名亲属逐渐认识到自身行为的错误与危害。王某某当天表示悔过并缴纳罚款1000元。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审判法庭是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法定场所,神圣庄严,不可侵犯,每一位诉讼参与人都应当自觉维护法庭秩序和司法权威,依法、理性表达诉求,任何扰乱法庭秩序、践踏司法权威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
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九条【扰乱法庭秩序罪】有下列扰乱法庭秩序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一)聚众哄闹、冲击法庭的;
(二)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
(三)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
(四)有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
司法权威不可亵渎 法庭秩序不容扰乱
作者:深州市人民法院来源:深州市人民法院

近日,深州市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大队依法对一起扰乱诉讼秩序的行为进行了司法制裁,有效维护了法庭秩序,捍卫了司法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