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你正确区分加班与值班

来源:律师哥

文章摘要
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因为对法律概念的不理解,常常会把加班与值班混在一起。劳动者会基于值班的事实主张加班费,用人单位会以安排劳动者值班而不是加班为由,对抗劳动者加班费的主张。

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因为对法律概念的不理解,常常会把加班与值班混在一起。劳动者会基于值班的事实主张加班费,用人单位会以安排劳动者值班而不是加班为由,对抗劳动者加班费的主张。故而,实务中对加班与值班进行区分,有助于用人单位、劳动者对二者进行有效区分、识别,并合理主张自己的诉求。
01 加班与值班的区别
1.从概念上看,加班是基于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需要,经与劳动者协商后,在法律规定的工时之外,安排劳动者从事其岗位正常工作。
而值班并非是法律上的概念,值班多数是用人单位因安全、消防、保持联系通畅、应对突发事件等需要,在正常工时之外或节假日,安排劳动者按照特定规定,在特定地点,从事与劳动者本职无关联的工作,或者虽本职工作有关,但工作强度明显低于其正常工作的相关工作。
2.从构成要件要来看,加班的核心要件是: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正常工时之外,从事与其工作内容一致的劳动。
值班的核心要件是: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正常工时之外,从事与劳动者本职无关联的工作,或者虽与本职有关,但具有应急性、强度低于正常工作的非生产性工作。
3.从司法裁量依据来看,裁判者对于加班的认定是需要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范来进行判断,并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加班费进行确认。
而值班则多数是结合用人单位是否有值班的相关制度、劳动合同的规定,或者事后用人单位是否对值班与劳动者进行了确认,支付了值班费等进行综合判断是否存在值班及值班费的支付确认。
02 司法实践中对加班与值班的认定
通过审判案件的分析,司法实践中对值班与加班的认定,主要参考如下标准:
1.工作目的不同。加班的内容是用人单位整体业务的一部分,是继续未完成的经营性工作,保障正常工作成果的产出。值班的内容不构成用人单位整体业务的一部分,是为了保证生产经营的连续性、稳定性,避免突发事件和意外事件的发生。
2.工作内容不同。加班本质是正常工作的延伸,工作内容和正常工作的内容一致。值班的工作内容具有非生产性的特点,主要是基于单位安全、消防、行政等需要,从事与劳动者本职工作无关的工作。
3.工作强度不同。加班与正常工作的工作强度没有区别,加班期间不能休息。而值班是用人单位处理突发事件安排的,值班期间可以休息。
(注:以上标准编写人为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杨琳)
03 司法实践中对值班的规范
北京市高院出台的会议纪要、上海市高院出台若干问题解答对值班行为进行了规范。
以下值班情形,劳动者要求支付加班工资的,不予支持:
1.用人单位因安全、消防、节假日等需要,担任单位临时安排或制度安排的与劳动者本职工作无关的值班。
2.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与其本职工作有关的值班任务,但值班期间可以休息的。
在其他省份对于值班的规范,也是基于上述的规范进行参考制定。在出现上述值班情况时,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规章制度等有关值班的规定,支付相应的值班报酬。
04 对用人单位的建议
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管理中,对加班和值班的管理应注意以下几点:
1.对于值班的规范,应从工作目的、工作内容、工作时间上进行明确,确保与法律意义上的加班能够明确区别开。
2.对于需要进行值班的用人单位,应进行规章制度规范,并对值班报酬的标准进行确定,经过民主、公示告知程序。以便日后产生纠纷,作为裁判依据。
3.严格做好加班审批制度和值班登记制度,避免出现以值班之名行加班之实,依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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