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31日,陈某某向高某某借款并出具借据,高某某持借据向一审法院主张借款及利息。一审法院认定高某某已经履行了出借义务,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并判令由陈某某向高某某偿还借款56,000元,支付逾期利息3,803.33元。陈某某不服一审审理结果,以双方之间并未发生借款关系为由,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要求依法改判驳回高某某的诉请。
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释法
“合法借贷行为,受法律的约束和保护。”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法官沙仁娜介绍,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相关证据,举证责任才算完成,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案中,高某某提供了陈某某出具的借据,陈某某对借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陈某某亦认可高某某向其多次转款的事实,故可以认定高某某已经履行出借款项义务,高某某与陈某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陈某某应向高某某偿还借款及利息,该案最终调解结案。
法官提示,俗话说“亲兄弟明算账”,不管关系多么密切的朋友、还是亲戚,借款时必须出具借据,并转款同时保留转款的相关凭证,因没有出具借据,不能提供当时借款的证据而败诉的案例也较多,日常生活中,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朋友借钱不还,准备“打官司”需要准备什么证据?
作者:宇斯呼林来源:博州中院

2020年3月31日,陈某某向高某某借款并出具借据,高某某持借据向一审法院主张借款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