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司法鉴定登记的工程造价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是否有效

来源: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指导律师|孔政龙【阅读提示】 本公号曾在2016年4月7日刊文,就“司法鉴定中鉴定机构超越资质等级作出的工程造价鉴定结论是否有效”的问题进行了分析,据此引发出另外一个问题,未经司法鉴定登记、没有获得司

指导律师|孔政龙


【阅读提示】
本公号曾在2016年4月7日刊文,就“司法鉴定中鉴定机构超越资质等级作出的工程造价鉴定结论是否有效”的问题进行了分析,据此引发出另外一个问题,未经司法鉴定登记、没有获得司法鉴定许可证的工程造价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是否有效?
中国裁判文书网刊登的贵州福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都匀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认定,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不属于实行司法鉴定登记管理制度的范围,司法鉴定登记并非从事工程造价鉴定的中介机构具备鉴定资质的前提条件,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执业资质应以建设行政部门的认定为准。故工程造价鉴定机构没有司法鉴定许可证,但持有建设部门颁发的执业资质证书的,其出具的鉴定结论有效。
【关键词】 建设工程 鉴定资质 司法鉴定登记 鉴定结论
【裁判要点】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不属于实行司法鉴定登记管理制度的范围,司法鉴定登记并非从事工程造价鉴定的中介机构具备鉴定资质的前提条件,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鉴定资质应以建设行政部门的认定为准。
【相关法条】
《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二、国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一)法医类鉴定;(二)物证类鉴定;(三)声像资料鉴定;(四)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
法律对前款规定事项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决定的规定,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工程造价从业人员是否同时在两个单位执业问题的答复》
一、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的规定,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不属于实行司法鉴定登记管理制度的范围。
二、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以及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定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管理的通知》(国清[2002]6号)精神,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和造价工程师的审批、注册管理工作由建设行政部门负责。
……对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单位和鉴定人员的执业资质认定以及对工程造价成果性文件的程序审查,应当以工程造价行政许可主管部门的审批、注册管理和相关法律规定为据。
【基本案情】
福海公司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违法认定贵州省智诚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诚公司)作出的《都匀市小围寨海新花园1号楼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具有法律效力,并作为判令福海公司支付工程余款的证据,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二审判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对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对(2003)川民终字第343号案件请示的答复《关于如何认定工程造价从业人员是否同时在两个单位执业问题的答复》,认定智诚公司在未取得司法鉴定许可的情况下,对都匀市小围寨海新花园1号楼工程造价作出的司法鉴定有效,违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贵州省司法鉴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福海公司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裁判理由】
最高法院经审查认为,依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智诚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乙级资质证书》表明其有资格从事工程造价鉴定,二审法院据该事实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工程造价从业人员是否同时在两个单位执业问题的答复》(法函(2006)68号)第一条“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的规定,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不属于实行司法鉴定登记管理制度的范围”之规定,认为司法鉴定登记并非从事工程造价鉴定的中介机构具备鉴定资质的前提条件,认定福海公司主张因智诚公司未在司法行政部门进行造价鉴定登记而不具备鉴定资质的理由不能成立,继而根据当事人的质证意见对智诚公司作出的相关鉴定结论予以采信,并无不妥,对福海公司的该项再审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最高法院审判结果,驳回贵州福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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