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起诉的必要性!

来源:法律人笔谈

文章摘要
打官司是一件很麻烦的事情,但不得不承认,有的官司必须要打,不然就只得认栽。‍‍‍‍‍‍‍‍‍‍‍‍‍‍‍‍‍‍‍‍‍‍‍ 刚过去的2024年,我有两个案件都执行到位了。

打官司是一件很麻烦的事情,但不得不承认,有的官司必须要打,不然就只得认栽。‍‍‍‍‍‍‍‍‍‍‍‍‍‍‍‍‍‍‍‍‍‍‍
刚过去的2024年,我有两个案件都执行到位了。‍‍
第一个案件是一个买卖合同纠纷案。
我方当事人作为实际供货人供货,但名义供货人(以其名义对外签订供货合同)收到货款后拒不支付我方当事人,多次催要、妥协均无果。
无奈之下,我代理实际供货人作为原告起诉至法院,在诉前调解阶段,对方很硬气,拒不调解,我们已经做好了打硬战的准备。‍‍‍‍‍‍‍‍‍‍‍‍‍‍‍‍‍‍‍‍
但在开庭的时候,对方却同意调解了,前提条件就是要求我方承诺,若"中间人"再来向公司主张货款,由我方负责,我方欣然答应,于是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后经执行,拿到了全部货款。
第二个案件是一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这次我也是作为原告代理人,代理实际施工人起诉分包人、总包人等,做了财产保全,但没有保全到钱。‍‍‍
历经一审、二审,只判决了分包人承担工程款支付责任,最终顺利进入了执行程序。‍‍
恰逢分包人结算,需要用到对公账户,对方主动提出执行和解,支付了一部分工程款后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
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对方还是未按协议履行,于是又申请了恢复执行,一开始也没有查到钱,但过了一段时间后其账户里突然进账,遂顺利执行到位。‍‍‍‍‍‍‍‍‍‍‍‍‍‍‍‍‍‍‍‍‍‍‍‍‍
为什么会突然进账?其实主要是这个公司有多个工地都要结账,而其合同相对方都是央企等大企业,只认对公账户,所以就成功"守株待兔"了。
以上两个案件都是通过起诉成功维权的案例,如果不起诉,是不太可能顺利维权的。为什么这样说?‍
对于第一个案件:必须起诉的原因其实是被告公司需要一个"背书"。
虽然是调解结案的,但根源在于名义供货人内部扯皮,在找实际供货人时,存在层层"转包"的情况,我方当事人是通过"中间人"接洽供货事宜的,因此在未起诉的情况下,公司不愿意贸然支付这笔钱给实际供货人,因为担心中间人来找麻烦。‍‍‍‍‍‍‍‍
但起诉之后就不同了,我方当事人承诺后续若有人向公司主张权利愿意承担责任,且有法院笔录作证,被告公司就没有了顾虑,毕竟付给谁都是一样的,由此调解自然就达成了,执行也是顺理成章之事。‍‍‍‍‍‍‍‍‍‍‍‍‍‍‍‍‍‍
对第二个案件:必须起诉的原因其实是争取一个"执行优先权"。
在起诉之前,我已经断定总包方是承担不了付款责任的,毕竟和人家也没有签过任何东西,而分包方承担责任,则贵在速度。‍‍
调查发现,分包人同时施工数个工程项目,下面有无数个施工班组,在这样的情况下,其每每得到总包方支付的工程款,都要转付各个班组尚不够分配(毕竟自己还要截流一部分),每天都在面对各个班组的催要。‍‍‍‍‍‍‍‍‍‍‍‍‍‍‍‍‍‍
当事人此前就要了无数回,但该公司不可能只考虑他一人,反复拖拉、失信,起诉的作用,就是先下手为强,优先执行到账的工程款。‍‍‍‍‍‍‍‍‍‍‍
反之,如果寄希望于这个公司良心发现,又或者害怕撕破脸皮不起诉,一旦公司的资金链断裂、跑路,那再起诉也就没用了。
以上两个案例,充分说明了此类案件起诉的必要性。所以说,该不该起诉这个问题,还真是个技术活,需要做一个专业的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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