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契子
老张到酒店住店,房间放着一本酒店规约,最后写有“一切解释权归本酒店所有”;老李爱喝酒,这天跟朋友约着吃饭喝酒,老李带了一瓶自酿的美酒,打算跟朋友分享,到了酒店,发现酒店大堂立着“本店谢绝自带酒水”的牌子;小韩去商店购物,发现柜台上立着一块“商品离柜,概不退换”的牌子;刘女士为自己买了保险,某一天出险后,保险公司指着合同里的某一条说“当时合同有约定,这种情况不理赔”……此类例子,不胜枚举。
那么,遇到此类霸王条款,是不是只能忍气吞声被迫接受呢?当然不是!详见下文。
二、霸王条款的性质是什么呢?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的规定,格式条款就是一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告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由此,虽然提前拟定且重复使用,但如果没有加重收到格式条款一方的责任,也没有排除收到格式条款一方人的主要权利,那么这类格式条款一般是有效的,对于这类格式条款,一般也不能用“霸王条款”冠之。
只有显著减少收到格式条款一方的权利的不公平的格式条款,如上文契子中提及的情况,才是我们日常理解的“霸王条款”。
三、格式条款效力类型的分析
1、如果格式条款没有侵害国家、集体或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免除义务人的法律责任,也没有加重权利人的责任,排除权利人的主要权利等法律禁止的内容的,那这样的格式条款就是有效的。
2、如果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已经对格式条款中的相关词语作有明确的释义,接收到合同的一方对此内容是明知且未提出任何异议,实际上也就是接受了合同文本的约束,那么这种格式合同有效。但是:如果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在格式条款中约定“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免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那么即使接收的一方明知且未提出任何异议,这样的条款也仍然无效(注:合同其他部分仍有效)。
3、如果格式条款有免除提供格式条款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那么这样的格式条款无效(注:合同其他部分仍有效)。
4、格式条款只在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时,才能被宣告无效,并非只要是格式合同就一定无效。格式条款如果有两种以上的解释方法,那么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一方的解释。(一般需进入诉讼程序)
5、保险合同都会约定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那么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如果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无效。“明确说明”的意思是签订保险合同前或者签订保险合同时,对于保险合同所约定的免责条款,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现在正规的保险销售都会有同步录音/录像)
6、在消费者预先支付全部费用(充卡消费),再由经营者分期分次提供商品或服务的预付式消费模式中,如果经营者提供的格式条款载明“若消费者单方终止消费,则经营者对已经收费但尚未提供商品或服务部分的价款不予退还”的,该类格式条款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条款。(应当全额退还)
四、面对霸王条款的具体维权方式
(一)民事途径
1、作为原告:提起诉讼,诉讼请其中可单列一项确认不公平的“格式条款”为无效条款。
2、作为被告:答辩、举证、辩论时指出不公平的“格式条款”为无效条款。
(二)行政途径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可投诉至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提供霸王条款的主体进行行政处罚。
注:根据将于2023年7月1日施行的《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违反该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规定,利用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减轻或者免除自身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这将是对提供霸王条款的主体的强力打击。
面对“霸王条款”,消费者该如何维权?
作者:赵一蒴来源:云南曲直律师事务所

一、契子 老张到酒店住店,房间放着一本酒店规约,最后写有“一切解释权归本酒店所有”;老李爱喝酒,这天跟朋友约着吃饭喝酒,老李带了一瓶自酿的美酒,打算跟朋友分享,到了酒店,发现酒店大堂立着“本店谢绝自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