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交房的法律解析

来源:泰州仲裁委员会

文章摘要
案情简介 2015年9月30日,张三与房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房产公司应在2016年6月30日前将符合约定的商品房交付张三使用,并协助办理产权登记事项,若逾期交房需承担违约责任。
案情简介
2015年9月30日,张三与房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房产公司应在2016年6月30日前将符合约定的商品房交付张三使用,并协助办理产权登记事项,若逾期交房需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签订后,张三依约支付了购房款,但房产公司未如期交房,张三未能及时取得房产证,张三依据合同中仲裁条款向本会提起仲裁,请求裁决房产公司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4万元,并要求房产公司协助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房产公司辩称,因无法通过张三预留的电话联系到本人,逾期办证的责任不在房产公司。
争议焦点
房产公司是否应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处理结果
本案在仲裁过程中,经仲裁庭主持调解,房产公司自愿一次性支付张三逾期交房违约金1万元,并协助张三办理涉案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双方握手言和。
案例评析
开发商的交房义务实际上是由书面通知义务、交付房屋的主义务及交付、提示必要文件资料的附随义务组合构成的义务群。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在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转移占有”视为交房完成,交房在法律上是房屋毁损、灭失风险划分的标志,同时在实践中也是开发商开始承担保修责任,购房者开始缴纳物业费的时间点。实践中也有部分开发商要求购房者先签署收房文件后验房,而购房者不同意,从而导致未能进行验房程序,引发纠纷,这种情况是开发商违背了交房程序,购房者当然有权拒绝,也应视为开发商未“交房”,应认定开发商承担逾期交房责任。当然,对这一事实的存在应由购房者举证证明。
同时,我们也要关注另一种现象,即开发商已经按期提出交房,但购房人拒绝收房。购房人拒绝收房,首先是实际未接收房屋,如购房者已收取钥匙,实际使用房屋或有其他可以被认为是认可交房完成的情形,均不能再主张开发商的逾期交房责任;其次是必须基于合理理由,即根据法律可认定开发商的交付的房屋或资料不合格,如购房者的拒绝理由经审查不成立,则需要自行承担风险。
商品房买卖纠纷在仲裁过程中,因仲裁的不公开审理、保密等制度特性,往往给案件处理留下更多的调解空间,本着真正化解争议的工作理念,泰州仲裁委员会从立案到开庭实行全程动态调解机制,促进案结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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