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购”的复杂套路真很深吗?也来聊聊“ComfortU”事件中的几个问题

来源:浩天法律评论

文章摘要
3.15前后,作家六六女士与京东关于“Comfort U”产品的争执影响甚大,据说六六的微信公众号也因此被封。

3.15前后,作家六六女士与京东关于“Comfort U”产品的争执影响甚大,据说六六的微信公众号也因此被封。尽管京东已向六六及其朋友道歉,但考虑此类事件在跨境电商层出不穷的市场中屡见不鲜,笔者作为“大知产”领域的律师借此聊聊“Comfort U”事件涉及的法律问题。
简而言之,消费者在“京东全球购”“鲸虾过洋专营店”购买了境外A公司 “Comfort U”牌子的U型的枕头,卖家发来了B公司不知什么牌子的U型枕(Contour英文意为“形状”,Contour U即为U型)。消费者在京东站内投诉无门,站外投诉也无门,被告知“京东全球购是境外主体,和京东不是一回事儿,境内市场监管机构管不着”。
在这次事件中,值得法律人探讨的专业问题很多,比如卖家卖的是不是“假货”(商标法问题)、是否构成故意混淆商品来源(不正当竞争法问题)、属于境内销售还是境外销售(侵权行为地问题)、境外主体经营的跨境电商平台是否要在境内进行网站备案(网络规制问题)、跨境电商经营者是否要在检验检疫机构备案(进出口检疫问题)、商城与店铺之间何时承担连带责任问题、跨国公司多主体之间的混同及人格否认问题,等等等等。 但,笔者在此更想要介绍的是在此类事件中寻找和确定当事人身份的方法,也即“去告谁”的问题。
1、谁是“京东全球购”?
关于这个问题,公开可知的信息包括:京东有PC版本网站主页为www.jd.com,网站内点击“全球购”后页面为www.jd.hk; 京东还有手机App “京东”,以及手机wap版京东商城网站。下面以京东为例介绍一些常用的查询方法:
✎域名信息查询。有个有意思的网站叫做whois,访问whois.net网站查询jd.hk权利人信息,可获得结果为Registrant Contact Information: JD.COM
INTERNATIONAL LIMITED
Email: jdym@jd.com 。
✎链接地址查询。使用手机浏览器打开京东全球购中“鲸虾过洋全球购专营店”店铺、在“转发”功能下复制链接所得为:https://shop.m.jd.com/?shopId=167123&utm_source=androidapp&utm_medium=appshare&utm_campaign=t_335139774&utm_term=CopyURL 看上去该店铺网页实际位于jd.com 域名下。
✎工信部网站备案信息查询。中国工信部对于依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进行备案的网站信息进行公示,系统内可查询到jd.com主办单位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App相关信息查询。在一些正规网站可下载京东App,下载前注意浏览开发者信息,例如京东商城APP开发者信息显示开发者为“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下载后注册时注意阅读注册协议中关于协议主体的信息。有意思的是,京东App页面最下面并不如PC版本一样存在“关于我们”的介绍;当然,App页面也不会显示所访问的网站信息或IP地址。
✎注册商标查询。 《商标法》第四十八条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因此,商标的作用就是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网站提供商标查询服务,查询“京东全球购”商标注册信息,可知“京东全球购 JD World Wide”商标注册权人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注册于第35类,“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 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 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 外购服务(商业辅助); 替他人推销; 进出口代理; 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 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等)。
✎其他查询。除上述查询外,大家熟知的还有通过发票确认交易对方、通过公司登记系统查询公司信息(境外也有类似机构,例如香港公司登记处网站可提供香港注册的公司的查册服务)等方式。
2、谁是“鲸虾过洋”?
本次事件主角之一的店铺为“鲸虾过洋全球购专营店”。 这不过是一个“艺名”。法律上谁是“鲸虾过洋”?
✎全球购站内查询。笔者行文时,京东App上已经搜不到“鲸虾过洋全球购专营店”和“comfort u 护腰枕”的信息。但昨日截屏时,京东App显示的“鲸虾过洋全球购专营店”店铺详情并无其公司信息,但PC版网页信息则显示“公司名称: Kang’s Home Corporation”。
✎商标查询。在网络公开信息中显示的“鲸虾过洋”客服使用的头像为“
”,以此为线索,在国家商标局检索文字商标“康之家”的信息,显示“
”商标申请人为广东康之家云健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康之家股份”),申请类别为第35类商品/服务(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 为第三方进行商业贸易的谈判和缔约; 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 市场营销; 广告; 药用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 卫生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 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 替他人推销; 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康之家股份在京东经营有“康之家大药房旗舰店”。 美国USPTO的官方网站也提供美国商标查询的服务,比如Comfort U。
✎上市公司信息查询。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网站查询显示,康之家股份网站网址为:www.kzj365.com,法人代表“张流京” 。
✎官方网站信息查询。点击www.kzj365.com打开网站,点击该网站“全球优选”一栏,跳转至“vip.kzj365.hk”,该页面显示“Kang’s Home 康之家旗下品牌” 及 “本网站由广州康知家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提供技术支持服务”的信息。点击该网页中“关于我们”,页面(http://vip.365kzj.hk/helpArticle.htm?articleId=4)显示“关于我们 Kong's Home——海外健康电子服务平台(www.kzj365.hk)广东康之家云健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是美国Kang's Home Corporation U.S.A授权在中国指定的运营服务提供商,全权负责其在中国区的运营和客户服务业务,同时授权为中国境内业务货款代结算中心”,“权威认证 Kong's Home提供的海外优质产品,是纯天然制剂,经过美国FDA认证,产品安全有保障。Kong's Home——海外健康电子服务平台(www.kzj365.hk)广东康之家云健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是美国Kang's Home Corporation U.S.A授权在中国指定的运营服务提供商,全权负责其在中国区的运营和客户服务业务,同时授权为中国境内业务货款代结算中心”等信息。
✎根据中国工商公示系统信息,运营vip.kzj365.hk网站的广州康知家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股东为张流京(1%)与广东康越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其股东为张流京,持股100%)。
3、京东知道什么?
当然,通过上述方法查询到的信息并不一定是准确无误的,例如“Kang’s Home Corporation”和
“Kang’s Home Corporation U.S.A”哪一个才是“鲸虾过洋”境外法律实体的全称? 通常,跨境电商平台的运营者通过其“开店”程序往往能够获得最真实的信息。
继续以京东全球购为例,笔者查阅了“京东全球购”网站公示的招商标准及商家入驻流程:
第一章 京东全球购招商标准入驻要求
1.基本条件:
1) 拥有海外注册公司实体 ;
2) 拥有境外对公银行账户(美金结算);
3) 是品牌方/拥有品牌授权。

但,京东全球购(PC版)商家入驻流程(https://www.jd.hk/service/joinus.html)则为:

根据京东主页-合作招商页面底部-商家入驻申请页面相应信息(以申请开一家进口家纺专营店为例)(https://zhaoshang.jd.com/p/cost/view?menuId=2&read=1),申请人则需要提供中国味道十足的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的证件),以及品牌注册人出具的授权书。
看上去,也许“鲸虾过洋”同时是境内和境外两个实体? 当然,也没准这个结论只是京东注册程序的bug所致,真相可能只有京东知道。
京东有没有义务将此等信息告知消费者? 尽管网购导致的争议通常不属于“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但不妨碍我们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进一步思考:“ 第四条 原告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涉嫌侵权的信息系网络用户发布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请求及案件的具体情况,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向人民法院提供能够确定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对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处罚等措施。原告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信息请求追加网络用户为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4、小 结
读者朋友在这里也许会问,上面的调查手段指向了一大批法律主体,是不是这些法律主体都要承担法律责任? 在发生争议的时候到底应该追究谁的责任?
其实,法律上,选择起诉谁,是一个程序问题。以我国民事诉讼法为例,只要有明确的被告就好。而被告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则是一个实体问题,实体问题需要审理后才能准确回答。 因此,并不能当然认为,上述主体都应当承担某一类争议下的法律责任。 但,通常诉讼法并不限制被告的数量。 如果当事人愿意,可以以上述所有主体为共同被告起诉要求承担连带责任,至于其中谁到底扮演了什么样的角色,让他们自己去说吧。
但,我们必须意识到,诉讼程序对于消费者而言往往都是费时、费神、费钱而得不偿失。 正因为此,最终真的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的争议并不多。 跨境电商平台给予消费者便利的同时,更应当自珍羽毛、如近日京东声明一般勇于承担责任。但笔者更希望,与消费者相比身为庞然大物的电商平台在承担责任的时候,能够直面事实、客观保留数据,而非将涉事店家一删了事。 毕竟平台虽大,竞争犹烈,消费者即可选择变身大V怒怼,也能用脚投票默默地走开;帝王一怒,血流漂杵,匹夫一怒,血溅五步。
太血腥了。 想明天买个“巨无霸”吃吃,要是店家也能发错货,给我送个一尺见方的巨无霸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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