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参与法律援助的现状与思考

来源: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关键词」 法援律师 ● 法律援助 ● 法援困境 摘要 Abstract 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正处在艰难的摸索阶段,缺乏更加统一、完善的法律规定,缺乏稳定可靠的资金支持,缺乏专职的法援律师等一系列问题,

「关键词」 法援律师 ● 法律援助 ● 法援困境
摘要 Abstract
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正处在艰难的摸索阶段,缺乏更加统一、完善的法律规定,缺乏稳定可靠的资金支持,缺乏专职的法援律师等一系列问题,是我国当下法律援助面临的困境。笔者将结合自身多年的办理案件的经验,分析一下我国法律援助面临的困境,以及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法律援助制度起源于15世纪的英国,在西方国家已有500多年的历史。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始于20世纪的90年代,直到2003年国务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以下简称“《法律援助条例》”),我国才建立法律援助制度。
NO.01 我国法律援助面临的困境
(一)缺乏更佳完善宏观的法律规定
关于法律援助制度的规定,我国只有一部行政法规(《法律援助条例》)予以规定,其他相关规定都散见于各个法律当中。我国早在1979年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对于法律援助已有涉及,但是真正意义的法律援助制度直到20世纪90年代才开始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第42条是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直接法律渊源。为了能够进一步促进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颁行具有更高层次的法律援助法势在必行。
(二)法律援助经费不足
法律援助经费不足,这就使得法律援助事业很难有效的落实。根据《陕西省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对于参与法律援助的律师补助是非常低的水平。律师在承办案件的整个流程中需要承担咨询、会见、阅卷、出庭等工作任务,由此会产生相关的差旅费、通讯费、资料查询费等实际支出。在物价如此之高的当下社会,仅仅给予提供法律援助律师最基本的补助,对于进一步推动整个案件的发展是十分不利的。造成这样的现状既打击了法援律师办案的积极性,又背离了我国建立法律援助制度的初衷。
(三)法律援助的无偿性与律师执业的市场性相矛盾
律师不是国家工作人员,是参与市场经济调节的自由职业者。律师的性质早已由国家法律工作者转变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社会工作者。国家不再负担律师的工资、保险、福利等,因而,谋生已经成为摆在律师面前的第一任务。但是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公民获得的法律援助是无偿的。同时,《律师法》和司法部《关于开展法律援助的通知》规定,实施法律援助的主体是法律援助机构和律师,并且严格规定了律师应当承担法律援助的义务以及不有效履行该义务将会承担相应的停业处罚。
(四)法律援助覆盖面太小
当前,虽然我们国家已经逐步扩大了法律援助的覆盖层面,但是一个不容争议的事实是,我们在工伤、交通肇事等一系列可能涉及人身侵权领域的法律援助仍然远远不够,大量出现这些意外事件的家庭只能依托市场来寻找律师,而高昂的律师费已经成为这些群体维权的巨大障碍。为降低成本,他们只能被迫寻找各种法律工作者来帮助他们维权,但是法律工作者的整体法律素养仍有待提高,对于这些因为意外时间陷入困境的家庭来说,如果没有采取合理的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从而导致失权,对家庭的伤害是致命的。
NO.02 当前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存在困境的原因
(一)法律援助的观念和认识偏颇
法律援助是国家的责任,并不是其他个体或律师的责任。法律援助的国家责任并不是法律赋予的,而是源于国家的自然属性,然后由法律得以确认的;同样,律师参与法律援助的义务源于律师职业的属性和职业范围的要求,而非律师这个职业本身固有的义务。律师是每个具体的法律援助案件的主要参与者之一,其所负担的只是提供专业服务,而政府却要承担起法援机构的设立、法援资金的支持的义务。律师的职业道德和职业属性决定了其终将是法律援助的主体,但是律师的参与不能也不应该代替政府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为了不使《法律援助条例》第三条“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落为一句空话,正确转变法律援助的观念和认识才是关键。
(二)法律援助公职律师制度缺失
既然法律援助是国家义务、政府责任,那么在建立法律援助公职律师就有其存在的必要性,但是我国在这一块是存在缺失的。从政府履职层面看,法律援助公职律师本就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他们提供法律援助的行为,证实国家承担义务,政府履行职责的体现。从世界的层面上看,加拿大、荷兰、丹麦、甚至是英国等有着几百年法律援助历史的西方国家采用的就是公职律师模式。从实践层面上看,法律援助公职律师作为国家政府工作人员具有更高的职业认同感,同时,法律援助公职律师没有社会专职律师的“后顾之忧”,更能全身心的投入到案件的办理中来,更能够提高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的质量。
(三)法律援助律师存在“后顾之忧”
法律援助补助费用过低与律师生存之间的矛盾,始终是法律援助律师面临的一个困境。笔者在前面提出了建立法律援助公职律师的建议,若此建议不能够被立法者采纳,退一步讲,能在经济上解决法律援助律师的“后顾之忧”,反而更能有利于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的提高。笔者在此提出的解决“后顾之忧”,并非是让法律援助律师从法律援助案件中获利,而是让法律援助律师能够在提供法律援助服务过程中不至于自掏腰包。为了能够实现这个目的,笔者认为不仅仅需要政府将法律援助费用纳入到政府的预算当中,更要扩大获得法律援助资金的渠道,同时也引入“胜诉付费”的机制,这样在解决法律援助律师生存的同时,更有利于提高法院案件办理的质量。
NO.03 应当以政府为主导扩大法律援助方式及途径体系化建立法律援助制度
(一)进一步加大政府向社会购买法律援助服务,扩大法律援助服务的范围。
在当前政府尚没有足够的人力来支撑法律援助工作覆盖面的扩大时,进一步加强政府直接面向市场采购法律服务,应当是一个较为现实可取的方向。政府出资购买,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政府监督执行。这种市场化的运作模式,将成为法律援助工作发展的重要组成形式。
(二)建立法律援助参与评价机制,鼓励律师事务所主动参与法律援助工作。
在当前,我们不能回避的一个话题是,有一部分律师积极参与了法律援助工作,但是政府并没有给予他们客观的对待,我见过太多的十大法治人物评选之类的政府组织的活动,这些活动中所获奖的律师、律师事务所,绝大部分不是第一线的法律援助律师。
如果我们希望律师能够积极参与法律援助工作,就应当鼓励这些参与到第一线法律援助律师、法律援助律师事务所的发展,积极的给与他们扶持,在政府法律服务采购招标等方面,增加法律援助这一考核领域,从而促进律师事务所主动参与到法律援助工作中来。
(三)建立法律援助公职律师制度势在必行
正如笔者在前所述,让参与市场调节的社会律师承担法律援助的义务,事有悖于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要求的,同时很难保证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所以应当逐步建立法律援助公职律师制度。
法律援助公职律师是有别于参与市场竞争的社会律师的,是接受国家提供工资、保险、福利等待遇的国家公职人员,他们的主要任务就是接受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申请,履行国家在保护弱势群体司法权益等方面的义务。
第一、法律援助工作是国家的义务。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可知,法律援助本就是政府的责任。既然是政府的责任,那么让政府的工作人员承担政府的义务,本就理所应当。
第二,降低政府在法律援助实施中的经费开支。法律援助公职律师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提供法律援助时,在获取相关诉讼材料时,相对于社会专职律师,可以节约更多的成本。
第三,专人专做,提高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在现实生活中,一方面,由于社会专职律师面临的首要问题就是生存问题,补助太低的法律援助案件往往很难吸引社会专职律师的兴趣。另一方面,社会专职律师的执业水平参差不齐,很难保证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
笔者认为,建立法律援助公职律师制度可以很好的解决以上两个问题。法律援助公职律师,由国家解决“后顾之忧”,可以全身心的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同时,法律援助公职律师只做法律援助案件,在专业层面来看,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往往更高。
结论 Conclusion
以上文章内容是笔者在办理法律援助中面临的困境以及作出的思考,同时,笔者还建议建立法律援助公职律师制度。我国现行的法律援助制度存在一定的不合理之处,这在一定的层面制约了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笔者希望通过法律援助公职律师制度的建立,能够真正解决我国律师在法律援助中面临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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