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一直有关注“错换人生28年”事件,每每看到网传的各种进展,感觉似是在看一部伦理大片,迫不及待地希望故事能有新的进展。
而最新的进展却是很多人不愿意看到、却又恰恰在意料之中的——被错换的姚策因病救治无效于2020年3月23日在北京去世,养母许敏未能见到养子的最后一面。
抖音里看到许敏悲痛欲绝的脸,心中突然就不合时宜地想到了这么一句“此情可待成追忆,只是当时已惘然”。不论作为亲生母亲的杜新枝是怎样的一个心理状态,将养子捧在手心里呵护长大的、如一般母亲一样无私、愿意割肝救子的许敏,若干年后回想到养子,可能心中会有类似这般的心境吧。
出于对该事件的关注,笔者一直很想分析一下这件事情背后的法律问题,考虑到大部分人可能还不知道这所谓的“错换人生28年”是怎么一回事,笔者先梳理下网传的一些事实脉络:
1992年
1992年6月15日,许敏在河南大学淮河医院分娩郭威,6月19日错抱姚策出院。
1992年6月16日,杜新枝在河南大学淮河医院分娩姚策,6月24日错抱郭威出院。
2020年
2020年2月17日,28岁的姚策被查出肝癌晚期,其母许敏决定“割肝救子”,始发现自己与儿子没有血缘关系。
2020年4月17日,许敏在河南驻马店高铁站与自己的亲生儿子郭威相认。
2020年5月19日,姚策表示其治疗进入第四个疗程,医疗费均来自社会救助,其癌栓(友情提示:该名词建议不要百度,图片容易引起不适)较重。
2020年7月23日,姚策及其亲生父母起诉河南大学淮河医院侵权。
2020年12月7日,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决河南大学淮河医院赔偿姚策与亲生父母共计76万元。
2020年12月28日,姚策及其亲生父母认为一审判决的76万不能“抚慰”其遭受的巨大精神痛苦,也不足以对医疗机构违法侵权行为造成警示,于是提起上诉。
2021年
2021年1月10日,姚策病情突然恶化,代理律师称姚策被下“病危通知书”。
2021年2月8日,该案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姚策及其亲生父母获100.2万余元赔偿。
2021年3月16日,姚策进入安宁疗护阶段,生母杜新枝称:无药可吃,靠输营养液维持。
2021年3月23日,姚策因病救治无效,在北京一医院去世。
# 错换VS偷换?网传事件的存疑之处
| 01 姚策养母许敏1992年6月15日顺产郭威,6月17日才第二次见到孩子。 |
| 02 姚策生母杜新枝在医院产子时名“杜萍”之后更名为“杜新枝”。 |
| 03 杜新枝更改了郭威的出生地和医院,并将郭威改小了三岁,郭威的生日是自己的实际出生日即6月15日,并非姚策的6月16日。 |
| 04 许敏在寻找郭威时,跟杜新枝通电话,杜新枝得知是面谈抱错孩子的事情时,回复“我有病,你们不要来找我,等我死了再来找我。”其丈夫直接把手机关机。 |
| 05 杜新枝撒谎说给孩子打了乙肝疫苗阻断针。 |
| 06 接生护士名为郭希志(杜新枝丈夫叫郭希宽),杜新枝一开始说不认识,后改口称只是认识。 |
| 07 许敏在医院生孩子的病例是完整的,杜新枝的病例是有缺失,缺失的部分是乙肝两对半的检查。 |
对于孩子到底是“错换”还是“偷换”尚未有定论,相信总有真相大白的一天。倘若孩子确为杜新枝偷换,那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许敏的律师在拜访阮齐林教授时也已经探讨过在此不再赘述。
# 撤销赠与
姚策去世前,不少关注此事的网友呼吁其将养母许敏给他购置的婚房还给养母,然而直到其去世房屋仍然没有归还许敏。养母与养子28年的情感在姚策去世前,仿佛就已转变为对于钱财的争夺。而网传姚策对养父母购置婚房的处置,更是让围观网友意难平。不少人都在讨论房子最终的归属,笔者亦属于众多网友中的一名,从法律人的角度上对于房产的问题略做分析:
首先,需要看一下姚策名下婚房是怎么购买的,根据网传的相关信息,姚策的婚房是许敏卖掉自己的学区房,出资了50万元,姚策姥姥出资了20万元,房贷由姚策养父支付,装修费用也是许敏夫妻支出。从法律意义上,这套婚房系许敏夫妇及姚策姥姥共同赠予给姚策的。
我国民法典关于赠与合同的相关规定: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许敏夫妻及姥姥既是将财产赠与了姚策,且房产已经登记在姚策名下,该赠与行为已经生效,就不可以随意撤销。若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行使撤销权,如果要完全把房产拿回,撤销权的主体就不仅仅是许敏夫妻,还有许敏的母亲即姚策所称的姥姥。
从撤销的理由上看,许敏夫妻为了治疗姚策,以及为姚策的结婚生子,可谓倾家荡产,在付出这一切后发现,姚策却非亲生子,完全符合“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合法权益”。依据该条的约定,许敏夫妻可以从知道姚策非亲生子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而这个时间的起算点为2020年2月17日。目前网上尚未看到许敏起诉要求姚策归还房产的相关报道,那么许敏要回房子的权利,因未在一年内行使撤销权而归于消灭。
目前,姚策已经死亡,网传其所有的遗产均遗嘱给了妻子。对于姚策对于遗嘱的处分,网上众说纷纭,从法律意义上,争议的房产在许敏夫妇未行使撤销权时,所有权依然归属姚策,其处分自己的财产并无不当。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因许敏夫妻非姚策亲生父母,其与姚策之间是否形成收养法上的收养关系尚不明确。故而,许敏夫妻是否属于姚策的继承人尚有争议。许敏能否通过主张部分继承权来挽回部分房产损失亦成了未知数。
退回到撤销权部分的讨论,在许敏怀疑姚策与郭威是偷换之前,两家的关系尚可,当时的想法是共同向法院提起诉讼,两家后期还可以正常走动。在律师抛出“错换”可能是“偷换”的概念,加之姚策及其妻子对许敏一系列言语或言行上的打击,许敏才有了想拿回房产的想法。
如果为“错换”,许敏养了姚策28年,出于情感考量,其不向养子讨回房产在情理之中;但若最终认定姚策与郭威系属“偷换”,那么作为受害一方,许敏要求姚策返还房产就完全在情理之中。
故而笔者认为,许敏撤销赠与应该不是以知晓姚策非亲生为事由,而是应以知晓姚策系偷换为事由,而更符合常理。如选用后者,撤销权的行使就尚在除斥期限内。
上述也仅是笔者的个人观点,作为芸芸众生中的一枚,还是希望许敏能够早日查清事实,早日恢复平静的生活,毕竟逝者已矣,生活还当继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