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律师意见也要把握好节奏

来源:刘彦成律师

文章摘要
很多家属在找律师的时候或者在网上搜刑事案件相关的知识的时候总能听到或者看到这样一句话:刑事案件一定要抓住黄金37天时间。 “黄金37天”的说法是怎么来的呢?

很多家属在找律师的时候或者在网上搜刑事案件相关的知识的时候总能听到或者看到这样一句话:刑事案件一定要抓住黄金37天时间。
“黄金37天”的说法是怎么来的呢?
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从被刑事拘留,到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前,当事人在此期间被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为37天,这一期间属于侦查部门查明案情、收集证据的侦查阶段,是最终决定检察机关是否批准逮捕嫌疑人的关键,辩护律师在这一阶段所能开展的许多工作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当事人的命运,所以这一期间在刑事辩护业内被称为拯救当事人的“黄金37天”。
之所以被刑事拘留后的37天被称为“37天黄金救援期”,是因为其对刑事案件最终结果有着关键性的影响。这是由刑事案件证据收集的规律,以及嫌疑人被逮捕后寻求无罪的困难程度所决定的。
这就导致家属在第一时间委托律师后,总是希望律师能够及时向办案机关提交法律意见或反应案件存在的问题。
有些律师在接受委托之后,便积极开展工作,比如在批捕之前提交《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在侦查阶段提交《侦查阶段律师意见书》,在审查起诉阶段提交《不起诉法律意见书》,在逮捕后还要提交《羁押必要性审查法律意见书》、《变更强制措施律师意见书》,甚至还提交证人证言调查笔录等证据。
我认为所有的这些律师法律意见书及相关证据,一定要谨慎提交。除非有一定的把握性,否则建议不要提交,或者有所保留地书写和提交。
我是很少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提交这些律师意见的。因为公安机关抓了人了,不会轻易不移送审查起诉,不会轻易不报请批准逮捕,不会轻易不提起公诉,抓了不会轻易的取保候审。
曾经,我在法院阶段接了一个案子,证据查的非常的严实,退侦退补了很多次,补充的证据几乎把所有的漏洞都给补上了。这不是公安机关的工作做得到位,而是辩护律师的功劳,侦查机关在辩护律师的各种意见书的提示下,按图索骥,把所有窟窿都给堵上了,把这个案子办成了铁案。
比如,在逮捕前律师写了份《不批捕法律意见书》,陈述了不应当批捕的各种法律依据、证据上的欠缺,公安机关就按照这个意见书去继续查,查齐了报给了检察院,检察院顺利批捕。
在移送检察院后,辩护律师复制了卷宗,又写了个 《不予起诉法律意见书》,把哪些情节缺乏证据证明、哪些证人证明的不到位、被告人的供述不清楚、法律上还缺少哪些要件,写的明明白白的,之后检察院就退侦。公安机关按照律师的意见书去继续调查证据,再移送审查起诉。
然后律师又写了一个意见书,把经过补查后还缺的证据、情节等列出来,检察院第二次退侦,公安机关再次去查(法律规定检察院可以向侦查机关两次退查)。经过这样反复的补查,这个案子查成了铁案。
然后律师又写了个《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把案子存在是问题又给列了一大堆,法院退回检察院补充证据。经过两次补充,把案子做得严严实实。
这还不要紧,这位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还向几个关键证人做了调查笔录,并把调查笔录提交给了检察院,公安机关回头又去找这些证人,证人经过公安机关的“说服教育”又改变了之前的证言。
其实,辩护律师发现势头不对,“战略性放弃”及时转移战场才是明智的选择。不要和侦查机关及审查起诉机关打持久战和消耗战,因为当事人还在羁押状态,你在这个阶段根本不是他们对手,除非是非常简单和硬伤明显的案件。
我一般通常都是,在可能性不大的情况下,轻易不提取保申请、羁押必要性申请,除非有一定的可能性和把握。即使要写,我一定要有所保留的写,尤其是对证据欠缺的一般不写。那种《律师意见书》往往会提前把辩护观点暴露,尤其是非法证据排除、关键证人出庭申请等我只是到了法院才提。
总之,律师的法律意见和各种申请,不一定是提交的越早越好。甚至有的晚一些提交更好。什么时间提交,要慎重考量。交早了,控方会有充分的时间准备。交晚了,或许会贻误战机。
说这些是刑辩的技术也好,艺术也罢。其实,也没有那么高深,都是一个个“血淋淋“的案例总结过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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