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共同前往公安机关投案能否成立自首在司法实务中存在较多争议。法纳君经检索相关案例后,将认定为自首的裁判规则归纳如下:
一、以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与被害人一同前往公安机关进行调解,可成立自首。
案1:(2016)桂0103刑初684号
基本案情:双方见面协商赔偿事宜,因未能协商一致,被害人何月华提出一起到派出所协商,被告人韦海成同意前往。
裁判理由:被告人韦海成与被害人主动到公安机关协商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
案2:(2019)川0107刑初905号
基本案情:被告人卢荣波与被害人杨某以民事纠纷为由到公安机关协商,公安民警发现卢荣波涉嫌犯罪遂将其挡获。
裁判理由:被告人卢荣波在公安机关尚未掌握其犯罪事实的情况下,与被害人到公安机关解决纠纷,主动将自己置于公安机关控制范围之内,且在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认定为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案3:(2012)海中法刑初字第133号
基本案情:被害人林诗益等人与被告人杜燕霞就偿还借款问题进行协商,杜燕霞称借款已用于购买私彩,无法再偿还借款,并表示愿意与被害人前往公安机关报案。同日,杜燕霞与被害人林诗益前往海口市公安局报案。
裁判理由:杜燕霞犯罪以后与被害人共同到公安机关报案,且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二、明知被害人报案后,与被害人一同前往公安机关,可成立自首。
案4:(2016)津0114刑初734号
基本案情:孙某找到被告人张永,因被告人张永不能退还上述被骗款,孙某当场报警,被告人张永明知孙某报警,未离开现场,后在孙某带领下,到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接受调查。
裁判理由:被告人张永在明知被害人报警的情况下未离开现场,后与被害人一同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可视为自动投案。
案5:(2020)黑1002刑初35号
基本案情:被告人郑超明知被害人张某某报警的情况下与张某某一同到公安机关投案。
裁判理由:郑超明知被害人报警的情况下与被害人一同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案6:(2015)宽刑初字第5号
基本案情:鉴于被告人齐某某在明知被害人报案的情况下仍与被害人一同到公安机关,且无拒捕行为,并能供认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案7:(2016)辽01刑终669号
基本案情:原审被告人张某在其亲属承诺向被害人李某还款后,主动与李某一同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实施诈骗行为的事实。
裁判理由:原审被告人张某在被害人报案后,与被害人一同到公安机关说明问题,并将自己置于公安机关的控制之下,其行为体现了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应认定为自动投案。
三、因形迹可疑被被害人发现后,与被害人一同到公安机关,可成立自首。
案8:(2016)云0112刑初1号
基本案情:被害人鲍某某见到被告人郭某某后要求其到派出所对比辨认是否是盗窃自己财物的男子,二人一同到派出所后,被告人郭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裁判理由:被告人郭某某因形迹可疑被被害人发现后,与被害人一同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四、向被害人承认犯罪后,与被害人一同前往公安机关,可成立自首。
案9:(2019)闽0503刑初509号
基本案情:被害人刘某在鲤城区顺济桥下找到被告人付智恩后,付智恩承认盗窃并与刘某一同到泉秀派出所,付智恩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裁判理由:付智恩向被害人刘某承认作案,并与被害人一同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案10:(2015)狮刑初字第697号
基本案情:刘某某向被告人赵某某询问,赵某某承认了盗窃事实,后刘某某带着被告人赵某某到公安机关报案。
裁判理由:被告人赵某某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经被害人盘问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并与被害人一同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视为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五、主动找到被害人后,与被害人一同前往公安机关,可成立自首。
案11:(2012)嘉善刑初字第240号
基本案情:被告人张某主动至银行寻找被害人,并与被害人一同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
裁判理由:被告人张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
案12:(2018)川0114刑初691号
基本案情:被告人在主动要求被害人报案,并与被害人一同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认罪。
裁判理由: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一同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并认罪,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与被害人共同前往公安机关投案构成自首的5类情形
作者:法纳刑辩来源:法纳刑辩

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共同前往公安机关投案能否成立自首在司法实务中存在较多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