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会指派发包人代表(或称现场工程师、现场负责人、项目经理等,本文统称发包人代表)负责现场管理,与承包方及其他参建单位对接,处理工程相关事宜。包括召开与工程有关的会议,在工作联系单、设计变更、洽商签证、会议纪要等文件上签字或签署意见。当发生合同争议或诉讼后,发包人代表的行为及签署文件都有可能作为证据,对发包人产生有利或不利的影响。本文就发包人对现场代表的授权管理及法律风险防范进行探讨分析。
一、关于发包人代表的合同条款
住建部和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通用条款“2.2发包人代表”约定:“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该示范文本专用条款2.2“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即,由双方具体约定。
同样,住建部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GF-2020-0216)通用条款第“3.1发包人代表”约定:“发包人应任命发包人代表,并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应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除非发包人另行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代表应被授予并且被认为具有发包人在授权范围内享有的相应权利,涉及第16.1款[由发包人解除合同]的权利除外。发包人代表(或者在其为法人的情况下,被任命代表其行事的自然人)应:(1)履行指派给其的职责,行使发包人托付给的权利……如果发包人代表为法人且在签订本合同时未能确定授权代表的,发包人代表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向双方发出书面通知,告知被任命和授权的自然人以及任何替代人员。此授权在双方收到本通知后生效。发包人代表撤销该授权或者变更授权代表时也应同样发出该通知。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14天将更换人的姓名、地址、任务和权利、以及任命的日期书面通知承包人……。”该示范文本专用条款3.1,由发包人自行明确其对其代表的授权范围和职责。
本文作者在实务中发现,大多数发包人对专用条款中发包人代表的授权约定(填写)非常简单,或为“全权负责本项目”,或为“负责本工程一切事宜”等;有的施工合同只写发包人代表姓名,对授权未做任何约定。大型或复杂工程,发包人派驻现场的往往不只是一个代表,而是包括各专业工程师的管理团队。这些工程师或多或少有在工程洽商变更、签证、工作联系单、会议纪要等文件上签字或签署意见。承包人(或其他参建设方)在诉讼中以此作为证据,主张应计量、结算、支付款项。
二、发包人代表行为认定的相关案例
(一)案例1(2019)苏08民终3507号
2016年10月,淮安市建统房产公司(发包人)与江苏亘一建设工程公司(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中约定“发包人代表为张根甫,发包人对其代表的授权范围参见补充条款,承包人提供文件的形式为书面,发包人指定的文件接收人为张根甫”。诉讼中,对亘一公司提供有张根甫签字的签证单(涉及建筑结构做法变更、门窗变更等),2#、5#楼验收报告等证据,建统公司主张:“工程变更应当由设计部门或者监理工程师出具变更手续,项目经理和现场代表无权改变和变更图纸设计,项目经理和现场代表也无权进行增加工程量的签订”“个人无权接收工程”;且建统公司于2018年11月向亘一公司发函,取消张根甫在2、5号楼工程发包人代表资格。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张根甫系上诉人建统公司指定的工地现场负责人,其权限包括负责工程协调管理,批准所有签证及变更方案实施等。因此,在建统公司于2018年11月23日明确取消张根甫代表人资格之前,张根甫所有接受材料、签署签证等行为均应认定为代表建统公司所作出的职务行为,产生的后果亦均应由建统公司承担。”关于亘一公司于2018年1月、4月就已完工的2#楼、5#楼书面申请建统公司予以验收,张根甫代表发包人签收申请书,但建统公司并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对上述工程组织验收,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合同约定,应视为认可工程质量合格,且建统公司在未经组织验收的情况下,由张根甫出具接收证明并实际使用了涉案工程的部分建筑,应视为建统公司认可亘一公司施工完成的工程质量合格。”关于涉案工程图纸未设计地下室,但亘一公司根据建统公司要求开挖地下室,二审法院认为:“发包人代表及监理人员均在该项签证单上签字,承包人付出相应的成本和代价,发包人在接收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资料后对大部分签证单并无异议”“故对发包人上诉中对此异议不予采信。”
(二)案例2(2018)最高法民终258号
在盘锦辽东湾管委会、沈阳北方建设公司、中国医科大附属辽东湾分院施工合同纠纷案中,虽然合同中未明确发包人代表,但法院认为:“北方建设公司依约向辽东湾管委会报送认价单,其中部分认价单经询价小组确认,大部分认价单系由东滨签字确认。东滨系辽东湾管委会城市建设局副局长,是该管委会派驻案涉项目现场负责人,东滨在认价单上签字的行为系代表辽东湾管委会和发包人的职务行为。经东滨签字确认后,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已投入到工程建设中,无证据证明询价小组或者辽东湾管委会对材料和设备价格提出过异议,应视为询价小组对东滨签字的认价单予以认可……。”
(三)其他案例
在南京市六建公司与同曦公司的合同纠纷案中[(2017)苏民再89号],法院认为:双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涉及工期顺延、造价等事项的确认需先由项目经理签字,再由同曦公司盖章确认。但蒋克勤时任同曦公司副总经理,并参与了涉案项目2011年10月的精装修交接验收会议、2011年12月工程例会、2012年1月的完工验收会议等,故蒋克勤在《工期延误确认情况说明监理审核情况》确认工期延误系代表同曦公司确认的行为。
不过,在发包人陕西量得公司与承包人航天科工公司合同纠纷案中[(2022)陕民终33号],施工合同约定“发包方项目经理王旭光为发包人唯一合法指定代理人,非项目经理本人的书面认可并加盖项目章,项目部其他任何人员签发、签认的与追加合同价款或减免费用有关的书面文件、资料均无法律效力。但凡经济类签证、索赔费用等均需加盖公章方为有效。”航天公司依据有发包人董事肖冰签字的《备忘录》和有发包人盖章的《联系函》向量得实业主张工程款。二审法院认为“航天公司没有证据证明量得公司对肖冰有明确授权,故原判认为量得公司没有授权肖冰确认工程款并无不当……航天公司主张肖冰签字的《备忘录》对量得公司有约束力依据不足,主张不成立。”“肖冰在《联系函》中加盖公司印章,量得公司不认可,航天公司没有证据证明量得公司对肖冰有明确授权,故原判认为量得公司没有授权肖冰确认工程款并无不当。”
三、关于发包人代表行为分析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六十二条分别规定,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代理书面授权的要求。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在施工合同中发包人代表专用条款约定(或发包人另行出具书面授权)范围内,发包人代表所实施的行为,属于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规定的职务行为,对发包人有约束力。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二款的规定,对于发包人代表超出合同约定(或书面)授权范围的行为,发包人未予认可的,对发包人没有约束力。本文作者从实务角度分析认为:发包人代表对工程现场地质条件、设计变更和因变更引起的签证等签署意见、确认事实发生,这些属于发包人代表授权范围的职务行为;对于按合同中约定的计价条款计算变更签证引起的费用增减额,一般还应由发包人的造价(合约)工程师(或发包人委托审计人员)确认。发包人代表及专业工程师在这些文件上签字是否一定都对发包人产生约束力,还要根据具体合同条款、工程情况和争议事项进行分析判断。
四、发包人代表授权管理及法律风险防范建议
发包人应重视在施工合同中对其代表(及派驻现场的工程师团队)授权的条款约定,授权范围尽可能明确细化;或另行出具书面授权告知承包人及监理公司等参建单位;书面授权应办理登记签收手续。发包人代表授权管理及法律风险防范应注意以下几点:
- 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可设限。发包人可在授权范围内明确,发包人代表签字的变更、签证引发(或可能引发)工程价款增加超过一定数额或比例,需由发包人盖公章确认,或至少发包人两名代表(或发包人代表及发包人指定另一职务/职位更高人员)签字方有效。发包人如派驻现场的系工程管理团队,则对团队中每位工程师或每一类专业工程师的授权范围也应明确。
《政府投资条例(2019)》第二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者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有些地方政府明文要求,政府投资工程现场变更签证增加费用幅度超过合同总额的10%时,这些变更签证还要经过单独的审批程序。因此,政府投资项目的发包人,对其代表签署涉及工程价款增加的授权范围应更严格。
2.明确发包人代表签字无效的事项范围。对于涉及施工合同中已约定的计价条款,如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是否调整、如何调整,以及工程款支付等条款,这些属于施工合同中最重要的条款,大都是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合同谈判阶段反复协商后才得以确定,是施工合同签订的基础。除非得到发包人法定代表人的特别授权,原则发包人代表在涉及此类条款变更的工作联系单、备忘录或会议纪要等文件上签署意见,应明确对发包人没有约束力。
3.发包人代表变更应及时终止授权。发包人现场代表或驻现场团队中工程师出现工作调动、离职等情况的,发包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及其他参建单位,终止授权;对其签署涉及工程费用变化的洽商签证等文件及时与监理、承包人等认真核对清理,并明确核对清理之后承包人再提供有该发包人代表签字的其他洽商签证不予认可。避免出现个别发包人代表离职前突击补签,甚至签署虚假文件,给发包人造成损失。
